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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部系统的工程、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质量奖评审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部在本系统内设立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统称建设部质量奖。建设部质量奖是部级奖。第三条建设部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质量管理奖每年不超过25个;优质工程奖每年不超过50个;优质产品奖每年不超过45个;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每年不超过150个。第四条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间内,如果受奖单位的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第二章评审范围及基本条件第五条凡建设部系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机械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小组及其承建的工程和生产的产品,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建设部质量奖。第六条申报优质工程奖、产品质量奖的,其质量应当达到国内同类工程、产品的先进水平;申报质量管理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其质量管理应当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其工程、产品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应当处于本地领先地位。第七条申报建设部质量奖,须先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奖,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八条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评审组分工负责复查和初评工作。评审结果由建设部统一公布。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各评审组分别由建设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组成。第十条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每年四月底前,申报企业应将申报质量奖的材料报送各评审组。(二)初评:各评审组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对企事业单位、工程、产品或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初评,提出初评报告,于当年八月十五日前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三)审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和初评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于当年十月底前完成审定工作。(四)建设部公布获奖名单。第四章申报、评审要求和奖励第十一条申报建设部质量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的情况和填写的报表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第十二条评审建设部质量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组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第十三条获得建设部质量奖的单位、工程、产品和质量管理小组,由建设部给予表彰,并在建设部的机关报、刊上公布。获奖单位可以参照有关奖励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建设部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具体评选细则见本办法附件,优质产品奖的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订。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附件二: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附件三: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附件四: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附件五: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附件六: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附件七:建设部建设机械行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附件八: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附件一: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第四条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初评工作由优质工程评审组负责。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评选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是列入国家或地区的建设计划,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项目。主要包括:(一)单位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500座位、体育场馆为3000座位以上);(二)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防洪、煤气、供热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第六条下列工程不能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国外工程;(三)由国外负责总承包或设计、施工的工程。第三章评选条件第七条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设计奖或甲级设计单位的优秀设计奖,并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第八条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验评工程质量。如是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其中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下同);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申报三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50%以上。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评定。第九条申报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不少于半年)。竣工验收至申报不得超过三年。第四章申报及初评第十条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申请单位应是承担工程主体(主要)部分施工的企业(超过两个以上的,以承担工程量多的为主)。住宅小区的申请单位应是负责该小区建设的房屋开发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的其它单位填在申报表中。第十一条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附后),并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证书(奖状),以及能反映工程主要部位质量的录相带(不少于20分钟)和照片(不少于15张)。第十二条申报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第十三条建设监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质工程评审组。其主要工作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质量检验,听取设计、施工单位汇报,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写出初评报告。第十四条凡申报并经评审过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不得重复申报。第五章奖励及其它第十五条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奖杯,对参与建设的其它施工、设计及建设单位,将授于奖状。第十六条获奖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优质工程标志,注明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第十七条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在创优中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略)附件二: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为鼓励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7)1231号文和《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一、申报质量管理奖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具有国家统一印制,由有发证权的部或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二)已达到国家计委(1231)文中规定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标志,并获得部、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三)连续两年无重大设计事故(自申报时间起前两年计,以下同)。(四)近两年获得过部、省级(含部、省级)以上的优秀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五)近两年内曾获得部、省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同时具备以上五项基本条件者均可申报。二、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一)申报单位须经过自检后,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建设部系统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并附“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申请报告”及有关声像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声像材料一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二)部设计管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建设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对初评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分。经初评合格后报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三)评审方法采用直接评分法进行评价(评分标准由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制订),总分为500分。按得分顺序择优授奖,最低限度不得低于425分。三、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每年要组织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部设计管理司,由设计管理司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对达不到质量管理奖条件要求的,则视其情况由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附件: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附件三: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1.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授予范围为地方施工企业(包括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混凝土构件厂)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经自检认为符合《评审条件》的施工企业都可按隶属关系向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提出申请。3.申请企业须填写《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按隶属关系报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评审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出最优秀的一家向部施工管理司推荐。5.部施工管理司接到推荐材料后,确定受评企业,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考评。6.评审组由部施工管理司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专家4-5人组成。其职责是:审查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评;提出初评报告。7.评审组成员的条件为:(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广的企业管理知识,从事四年以上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总结分析能力,参加过地区或部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3)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身体健康;(4)已经获得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8.现场考评采取听、问、查、看、考的方法进行。重点是核实各考核项目所达到的水平及可靠程度,每一企业的考评时间不超过四天。9.接受现场考评的企业应担负评审组对本企业现场考评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评审等费用。评审组成员的交通、住宅、伙食补助应严格按照标准掌握。10.本《细则》由建设部施工管理司解释。附件1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以上。(二)申报前一年内无重大质量、火灾、爆炸事故,因工死亡率在0.15‰以下。(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五年内获得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四)列入创部质量管理奖滚动计划。二、评审条件(一)质量成效1.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领先。国家考核的各项指标连续两年处于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消除了质量通病。3.工程使用功能良好,用户满意,工程质量在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检查评比中领先。(二)质量意识和质量体系4.经理(厂长)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了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思想端正,在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和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理论、方法,改善管理,促进企业素质提高。5.有健全的质量体系,企业设立了综合性质量管理机构,配有称职的人员,上下形成系统。能够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使全体职工都有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使经营生产的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6.各部门质量职能明确,分配合理,各岗位质量责任制落实,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占突出地位。7.对联营、分包、外协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工程(产品)质量做到定期调查、分析、认证,有专人负责,有计划地帮助这些单位建立、完善质量体系,确保工程质量。8.企业有适用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定期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
本文标题: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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