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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CPA--经济法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等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基本构成变动原因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本原理2017CPA--经济法2催告权——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撤销权——合同被追认前(1)主体合法——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表意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口头、书面、推定、沉默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主体不合格表意不真实内容违法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或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趁人之危的合同受损害方才有权,1年除斥期间一旦撤销,自始无效单方: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多方:赠与合同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被追认——合同有效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权利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特征种类种类撤销权被撤销后的后果期限终会来到,条件却不一定达成种类后果分类生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受欺诈、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或损害公众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017CPA--经济法3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委托、代表、行纪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律特征代理和相关概念的区别代理的种类自己代理(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无权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的基本理论滥用代理权行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017CPA--经济法4诉讼时效届满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诉讼权拒绝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客观上必须有债权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债权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基本理论种类起算中止与中断延长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的债权请求权2017CPA--经济法5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年内)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人追偿债权行为——合同有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1)受让人善意(2)合理价格转让(3)转让的动产已交付或不动产已登记所有权发生转移,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真正权利人有赔偿请求权;不消除不动产上已经登记的其他物权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6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转让为他人所占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转让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物权自约定时生效共有人的无权处分条件动产法律后果不动产特别法律后果适用范围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拾得遗失物的处理共有善意取得制度动产的特殊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则——交付生效现实交付交付替代原则——登记生效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自物权—所有权(完整物权)他物权(限制物权)取得方式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物权种类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直接交由对方占用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登记事项有错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15日,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1)预购商品房(2)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预告登记后,子可以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2017CPA--经济法6一般无年限要求回忆不同用地的年限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对价的买受人可以转让+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不得转让,但代为清偿债务除外相当于债务金额,不可分割就全部行使2个月无偿划转有偿出让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动产或不动产(6种禁止抵押财产)动产浮动抵押创设取得转移取得抵押财产抵押权设定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转让限制抵押与租赁质权范围质权设定质权效力(不同于抵押权的)留置权成立效力(不同于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自物权—所有权(完整物权)他物权(限制物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物权种类物权法律制度房地一体(建筑物与土地须一并抵押,但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1.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合同成立即生效3.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4.(浮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1.担保范围(全部)2.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毁损以后,抵押人可以就获得的赔偿优先受偿)1.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2.流押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价款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权人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不破租赁动产或权利动产交付生效权利交付或登记生效(区分哪些交付哪些登记)1.流质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2.质权人有保管和返还义务3.质物处分限制(质权人、出质人)1.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已到清偿期3.同一法律关系(法人不受限)留置物的范围保管义务通知义务2017CPA--经济法7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约定的签订地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到达生效(到达通常地址,不用考虑是否看到)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拒绝要约的通知书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到达生效承诺不存在撤销,只存在撤回除要约人通知有效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除要约人通知通知不接受该承诺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时;签订确认书时;实际履行时;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拓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主体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例外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撤回承诺的迟延与迟到承诺内容一般情形其他情形一般情形其他情形合同的分类合同的相对性私法、自治法、财产交易法要约承诺时间地点合同认知合同法认知订立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特殊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合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几类重要的有名合同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2017CPA--经济法8催告权(1个月内)、撤销权告知义务明显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双方出现争议时,法官应该偏向民众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人有追认权相对人纯获益合同有效与年龄、智力相适应订立的合同有效催告权(1个月内)、撤销权使用限制无效的免责条款(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效力待定格式条款免责条款适用情形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成立时生效批准、登记时生效应登记未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订立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特殊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主体不合法】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合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几类重要的有名合同合同法律制度直接有效本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017CPA--经济法9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给付货币的交付不动产的其他标的随时履行+准备时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放弃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1年、5年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后履行一方的权利先履行一方的权利(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行使条件费用负担管辖行使效果适用情形行使期限费用承担行使效果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合同的履行规则抗辩权(给双方的权利)保全措施(给债权人的权利)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合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几类重要的有名合同合同法律制度2017CPA--经济法10同时减轻不再增加原定期间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和中断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主债务中断,保证债务不中断不免不经保证人同意的,免减轻债务人的债务加重债务人的债务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有先后顺序无先后顺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主合同变更的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约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为2年2年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1.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应当通知债务人2.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有保证条款、出具担保书或以保证人身份签章的都有效回忆不能担任保证人的身份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当事人或合同变更时债务人为破产企业的在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双倍返还定金20%两金只能择一金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债权债务一起转让保证合同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定金罚则最高限额定金与违约金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转让(主体变,内容不变)保证定金(当事人双方之间)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合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几类重要的有名合同合同法律制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诉讼时效2017CPA--经济法11可预见规则防扩大损失措施欺诈双倍赔偿扣除违约获利两金择一金可与弥补超额损失并处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使用定金罚则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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