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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与其相关的经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或水域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或其他充气装置悬挂、绘制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2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二)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全市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四)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按规定职权依法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市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利用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经气象部门审批同意。第二章设置准则3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工商、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公安、市政公用、水利农机等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城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广告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的设施设备须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4(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工商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生活、学习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五)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相邻权人明确表示异议的;(七)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市区道路禁止悬挂经营性跨街条幅户外广告。在市区主要道路及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公益性条幅广告的,应报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并在到期后拆除。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一般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2年;(二)利用布幅、横幅、升空器具和充气装置设置户外广告的,5设置期限一般为10天;(三)张贴类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15天。户外广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原审批手续自行失效。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建(构)筑物、政府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媒介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物价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专门用于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由市城管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作为出让方负责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招标、拍卖方案应征求市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方案涉及的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要求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活动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由市城管部门与中标人、拍得人签订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6义务,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产权媒介的名称、地点,使用期限和出让金额,以及违约责任等。第十五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市城管部门可以采取组合或者分组的方式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其中涉及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施的,其所有权人也可委托市城管部门统一组织户外广告设置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但事先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六条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公共产权户外广告设施、设备的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七条市区范围内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由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专业规划时统一制定方案,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造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并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经市城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市城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公益性广告专业设施的发布单位。市城管部门应当保障公益性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率不得低于80%。第十八条市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专业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7第四章设置审批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由市城管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城管窗口统一扎口受理,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管部门统一接受申请资料后,交市各相关部门审批。市城管部门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人统一提供与设置户外广告相关的各类行政审批所需的文件资料目录清单。第二十条市城管、规划、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第二十一条使用已有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市政交通设施和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发布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只需向市城管、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登记手续。使用已有非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在按上款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前,设置人需提供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第二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二)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8(三)凭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使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新建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除按上款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需提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场地现状照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及其他资料。使用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还需提供相关租赁协议。第二十三条在铁路、公路、航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市城管部门办理设置审批前,还须依法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使用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或使用经产权人委托招标、拍卖的非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的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市城管等部门方可出具相关审批手续。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发布户外广告,超过规定时间未发布的,由市城管和工商部门督促其发布,或者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超过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第二十七条市城管、交通运输等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9督制度,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继续使用条件,设置者应当在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设置期限。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批准延长的,设置人应当期满后15日内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第三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0(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情形,设置者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三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
本文标题: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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