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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的代表不确定,希望大家补充)一.奴隶社会的标准奴隶社会的判断应该是一种独特的经济形态的产物。要看奴隶所代表的经济形态是否在社会生产中占有主导地位。一种经济形态的特点和本质主要看其主要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不同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构成了不同的社会形态。所以奴隶社会存在的最基本的两个论证标准应该是:一是奴隶劳动,一是在社会生产中占主要地位的部门在使用奴隶劳动。奴隶,和完全占有奴隶的社会关系,不是奴隶社会特有的情况。在使用奴隶劳动的前提下,在主要经济部门使之与生产资料相合,这才是奴隶社会独有的现象。二.中国早期国家是不是奴隶社会?结论文明产生的起点是家庭公社,家庭公社内部包含了多种社会形态发展的可能性:奴隶制的(适用于商业),农奴制的(适用于农业),亚细亚式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同于前二者,而是村社平民的。这三种生产方式不是递进的,而是平行的。所以,对文明起源与社会形态的发展问题,应该用多元平行的眼光来探讨。中国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从土地制度上看是井田制。井田就是中国古代的村社制度。井田制废除了,村社也就此消失,此后由国家直接授田,实质上是村社组织的最大化。秦以后至唐代,都由国家代替原有的村社分配土地给自耕农。1.父家长制家庭公社父家长制家庭公社(父系家庭公社)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公社处于一个家长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账目,并对账目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他是选举产生的,不一定是最年长者。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的会议。家长向这个会议作报告;会议通过各项最后的决定,对公社成员的争端进行裁判,以及对比较重大的买卖特别是地产的买卖等做出决定。2.村社土地公有制在中国古代,村社成员仍是聚族而居。在理论上,土地归社内所有人共有,即村社公有。主要生产部门的生产资料是由生产者直接占有,土地平均分配,定期轮换。被剥夺生产资料的现象并不严重。也找不到多少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的史迹。人际关系还笼罩在氏族、部落之下,要找到严格意义上的奴隶主阶级是不可能的。掌权者和贵族以公职人员的身份行使权力。贵族要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村社成员,也要以氏族的形式来完成。公职人员的管理职能逐渐强化。逐步形成建立在广泛氏族组织之上的中国早期国家。4.农业与小手工业相互统一1)中国的农业经济下,不适合大规模的奴隶劳动。2)村社也容不下大量奴隶存在,所以生产方式不可能是奴隶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所以在中国三代社会,奴隶制生产、奴隶制经济不可能发展起来。结论:(1)实际上,封建社会并不是非要从奴隶社会演化而来。(2)马克思说:“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本主义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阶段。”(3)欧洲向封建社会过渡是蛮族入侵的结果,是较低的社会文明取代了古罗马文明,并不是古罗马文明高度发展之后的进步结果,而恰恰是一种倒退。以至于欧洲在5—10世纪文明发展处于低谷状态。由此可见,欧洲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同样是一个特例。5.日耳曼、罗马例子:在日耳曼人迁入的罗马帝国西部和受罗马影响较大的日耳曼人定居地区,日耳曼人的原始部落公社生产方式同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发生了不同比例、不同程度的冲撞,给全欧洲及相邻地区造成了三种情况:(1)即古代奴隶制残余与西亚北非更古老的国家社会形态残余并存的地区(2)原始部落公社生产方式影响占主导地位的地区(3)古典奴隶制残余与原始部落公社制残余影响相差不大而并存的地区。只有在最后这种状况存在的地区,原始部落公社制和古典奴隶制这两种已趋消亡的生产方式的碰撞才产生了一种新的综合,即封建主义。三.分封制1.概念:分封制:简单地说,就是周王将土地和人民分给诸侯,由他们在各地方建立隶属于王朝中央的地方政权,协助周王统治整个王朝的制度。由分封而奠定的周王与诸侯之间的系,实际上就是西周时期国家结构的基本内容。周分封制:和夏商两代的国家结构一样,周王朝也将整个天下分为畿内和畿外两大组成部分。畿内由周王直接来统治和管理。而畿外则要借助于各地的诸侯来统治。由此建立起西周王朝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统治秩序。2.起源与演变:(1)氏族部落时代的分族别居与部落征服①起源:《礼记·祭法》:“天下有王,分地建国。”赐予“分地”是分封制的基本要素。就其根源可以上溯到氏族部落时代。②分化增殖——分族别居:产生原因: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人类严重地受制于自然,对自然资源的过分依赖即是一种表现。某一地区所能容纳的人口数量,总是与该地区所能提供的生活资料主要是食物数量间有一个比例,超出此比例,就要从该地区出现向外的遗民运动,这就是部落分化增殖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摩尔根《古代社会》③部落联盟:形成原因:最初,人们总是寻求生活资料特别富裕的地区作为部落居地,于是这里就形成一个天然的中心。以后逐渐由于部落人口过量又使这里成为一个向外遗民运动的发源地。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新部落总是与天然中心的原部落在地域上是毗邻的,因而这样形成的部落之间容易结成部落联盟。——摩尔根《古代社会》部落族邦从更早的部落氏族承袭有分化增殖的功能。其原因一般可概括为:其一,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在特定的自然环境范围内,所能提供的物质生活资料能予容纳的人口有限,过此限度,人口只能外迁。其二,受政治管理水平的限制,早期政治共同体所能容纳的规模有限,过此限度,其成员只能分化外迁。这两点决定部落族邦的规模有一定限度,由此又导致所谓诸侯别封或别国的现象,其他如战乱祸难等变故也可引致此类现象。④结论:分封制度应该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时代。而且是最适宜于早期社会组织的原生性政体形式之一。(2)赐姓命氏与早期分封①姓与氏:姓:氏族分化增殖的结果,便是出现了姓和氏的区别。氏族的出现意味着这一血缘群体有了与其他氏族相区别的需要,它势必要寻求某种方式来进行自我标志。比如图腾,比如“姓”。所谓因生而赐姓,你生于何地,就以此为姓。比如黄帝以姬水成,就以姬为姓,炎帝以姜水成,就以姜为姓。氏:年代久远,子孙繁衍。同一氏族会出现很多的分支,这些分支有些因为获取的独立的政治地位,有了独立的地盘,同样会有选择一个新的徽标来自我标志,以示区别的需要。这就有了氏。姓氏虽然有了分别,但仍同时寄托在每个氏族身上,目的在于既体现自身的独立存在,又保持着同姓氏族彼此之间的血亲纽带。随着向文明时代过渡进程的不断发展,姓氏作为氏族标志便不再是氏族分化的自然选择,而是代表公共权力的联盟首长行使政治权力的一种手段。赐姓命氏的前提是“选建明德”,是“命有德”。其实就是把有突出贡献的氏族凸现出来,用赐姓氏的方式来给予他们贵族地位。所以说,姓氏制度源自原始社会的氏族分化,但同时在原始社会末期,贵族的出现也是它的产生原因之一。(3)早期国家形成中的共主模式①共主模式的早期国家:脱胎于唐虞部落联盟时代的政体模式。各地诸侯原来是联盟议事会中的部落酋长。在国家时代则成为地方诸侯。他们领导的地方邦国,多数是自然长成的存在,他们占据一方土地,在各自土地上的繁衍生息,独立治理。②作为天子的夏王商王并不能直接管控地方诸侯的内政。而是通过会盟形式,缔结双方不平等的臣属关系,约定臣服一方的义务和责任。并非先有共主,后有诸侯。③但在共主模式下,夏代就出现了利用五服制度来组织编制诸侯所在地域的贡赋义务④利用朝会制度来巩固各方的臣属关系。这其实都为周代分封制度的完备奠定了基础。(4)周初大分封:周代国家政体形式的确立周初分封制:分封制度表现为何种形式和发展水平,是与早期国家的发展程度直接相关的。譬如夏代,虽然有赐姓命氏的现象,但其结果仍然是以部落族邦为形式的地方诸侯。而周代大分封则依照周人的政体形式派生出地方邦国,并有一系列业已发展成熟的政治制度为基础。这才是成熟的分封制度。鲁国(周公之子伯禽的封国)齐国(太师吕尚的封国)燕国(召公奭的封国)卫国(周公的弟弟康叔)晋国(武王之子唐叔虞的封国)周初分封制的性质与内容:分封制度是周王朝为确定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恢复王朝政治秩序所推行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他的主要内容就是周王将土地和人民分给诸侯,由他们在各地方建立隶属于王朝中央的地方政权。周初分封的两种类型:分封就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旧有的地方方国的分封。第二种是对周王的子弟、亲戚和功臣的分封。周王需要将一定的土地和人口以及一些必要的政治条件授予这些新生的诸侯国,而这些诸侯国才是周王朝能够建立起对庞大的王国进行有效统治的保障。诸侯的义务:分封制度对于诸侯还有相应的义务要求。比如朝觐、贡赋、助战、献俘等等。四.周代诸侯五等爵1.五等爵:周代的所谓“爵”,就是周代统治阶级内部等级关系在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周代诸侯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诸侯的五个等级。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次序,正表明它是标志周代诸侯贵贱尊卑的爵秩等列。周代社会是等级制的社会。这是它最本质的特点。它的卿大夫阶层是有等级的,它的贵族阶级家庭也是有等级的。因而,它的列国诸侯不会也不可能没有等级。这个等级就是“公、侯、伯、子、男”《孟子·万章下》云:“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封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2.爵无定称的现象:在先秦文献中,周代诸侯“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称,也像在青铜器铭文中一样,有无定称的现象。总结:公最尊,是“天子三公”和“王者之后”,侯二,伯三,子、男为四、五。天子所封诸侯的爵号一国只有一种。但是天子允许各级诸侯在国内称公,允许诸侯臣子在安葬其君时称公。这种“公”,已不是爵称,而是尊称。侯主要封在外,是王室的藩屏,侯伯为诸侯之长,地位相当于公。不论侯、伯、子、男,一旦担任天子三公或王朝卿士,就可以称公,但是这种公称只限于一身一世,其子孙则恢复本爵之称。子、男是华夏小国和夷狄之君的爵称,但是诸侯在服丧时也称子。①“公”无定称的现象:1可以作为诸侯的通称,这是客观事实。但那已不是爵称,而只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尊称。在国内臣子则可以尊其君号为“公”。这在周代是一条不成文的法则。这条法则还不仅限于侯爵,也通用于“伯子男”等各级诸侯。2但是,如果“诸侯有会聚之事,相朝聘之道”以互相交接时,则不得“私其臣子之义”,要求诸侯各称本爵。3诸侯生称爵,死称公。这是诸侯称公的又一种形式,也是一种臣下尊君的称号。②侯,是五等爵的第二级。斥候:《逸周书·职方氏》孔晁注云:“为王者斥侯也”封地百里的爵:《白虎通·号篇》说:“侯是百里正爵。”《封公侯篇》说:“诸侯封不过百里。”由于“侯”是王室的斥侯,多封在外,所以他们与诸侯之长被周天子倚为藩屏,是天子在地方上的强大武力支柱。③伯:鲁、齐、晋、燕与卫一样,都是周初代表天子坐镇一方,享有征伐大权的方伯。伯爵遍布于王畿内外。在周天子畿内,土地无多,所以不封侯而封伯。畿内伯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一般都历任王官,其中有入为天子三公、王朝卿士的,就称为“公”。但公爵只限于一身一世,其后世子孙则恢复本爵。④子:《白虎通·爵篇》:“子者,兹也,兹兹无已也。”可见,子本是从王、公家族中分化出来的后代子孙。子演化成为爵位,当起于商代。《尚书》载商末有微子、箕子。在西周大分封时,华夏族受封的子爵很少,且多为内小国。子爵大都为夷狄之君。子又是诸侯在服丧中的一种称谓。⑤男:郑玄《周礼·夏官·职方氏》注:“男之言任也,为王任其职。”孔晁《逸周书·职方氏》注:“男,任也,任王事。”在先秦文献中,男爵很少见,《左传》仅有许男、宿男、骊戎男三例五.宗法制度结论:①作为宗族制度,宗法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它的适用范围也在宗族内部,这种法则本质上是与原始社会的血族组织联系着的。所以对宗法不能用阶级统治来解释,它主要靠传统习惯维持。②由于血亲组织的根深蒂固,不易废除,而且还有对统治有利的地方,所以能保持下来。但统治者必须对它加以限制,只有在不与政治权力抵触的地方,宗法才被承认。③众多的地域组织联合起来,共尊一个地域组织的首脑为王。旧的联系工具又不够用了。——新的工具
本文标题:先秦-李严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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