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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十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第十章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范围第一节海上风险第二节海上损失第三节海上费用保障范围损失风险外来风险狭义的海上风险费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续运费用额外费用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单独海损共同海损第一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风险一、狭义的海上风险(一)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ies)•恶劣气候(HeavyWeather)•雷电(Lightning)•海啸(Tsunami)•地震(EarthQuake)•火山爆发(VolcanicEruption)•洪水(Flood)•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二)意外事故(Accident)1.搁浅(Stranding)2.触礁(StrikingaReef)3.沉没(Sunk)4.碰撞(Collision)5.失踪(Missing)6.倾覆(Capsized)7.火灾(Fire)8.爆炸(Explosion)9.投弃(Jettison)10.船长和船员的恶意行为(BarratryofMasterandMariner)11.陆上运输工具倾覆(OverturningofLandConveyance)二、外来风险(一)一般外来风险•偷窃(Theft,Pilferage)•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Non-Delivery)•渗漏(Leakage)•短量(ShortageinWeight)•碰损(Clash)•破碎(Breakage)•钩损(HookDamage)•淡水雨淋(FreshWaterandRainDamage)•生锈(Rust)•沾污(Contamination)•受潮受热(Sweating&Heating)•串昧(TaintofOdor)(二)特殊外来风险•战争风险(WarRisks)•罢工风险(StrikesRisks)•拒收风险(RejectionRisks)等8种第二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损失•指货物在海运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按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损失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1.实际全损:下述情况都构成实际全损:•A、保险标的完全灭失;•B、保险标的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如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C、保险标的丧失已无法挽回;•D、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下述情况都可构成推定全损:•A、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B、保险标的受损后,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C、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D、如果不支付高于保险价值的费用,货物(或船舶)就会成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的损失赔偿•委付(Abandonment),就是指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通知,表示愿意将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已全部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已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海商法》第250条又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实际全损标的物已无可挽救地完全丧失,而推定全损标的物所受的损失是可以修复的。•对于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全损处理,也可作为部分损失处理。•如果想按全损获得赔偿,必须向保险公司发出委付通知(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办理赔偿的一种手续),其目的是将受损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如果不能及时发出委付通知,该项损失只能作为部分损失•如果保险人接受这种委付通知,就要根据保险单赔偿全损。保险人支付全损赔款外,就享有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对第三者的追偿权。部分损失•在法律上,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列入共同海损的项目有两大类:A、有意地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以解除共同危险,属共同海损牺牲;B、为使船只脱离危险状态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属共同海损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A、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真实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测的;•B、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用的措施;•C、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D、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的采取的合理措施。•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的目的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都免于遭受全部损失。因此,共同海损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应由最后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进行三方分摊,叫共同海损分摊•问题:为什么说共同海损是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指由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也可以说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且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单独海损一般是意外发生的,不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结果,而且只涉及航海中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的一方单独负担此项损失。•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遭受单独海损是否赔偿,须视保险单中的保险条款而定。•例如:茶叶与肥皂串味。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1)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和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保险标的本身受损;(2)必须是船方、货方或者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涉及他方的损失;(3)单独海损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比较项目单独海损损失的内容致损原因损失的承担者共同海损受损者自己承担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保险标的物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第三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海上费用是指由海上风险造成的由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损失。海上费用包括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续运费用和额外费用。•1、施救费用又称单独海损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等为抢救、保护、清理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种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遇到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报酬。救助费用往往属于共同海损费用。这种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雇佣性救助合同:其特点是,不论救助是否有效,均有约定的费率(固定金额、工作时间)付给救助费用;同时,救助工作在遇难船指挥之下进行。(二)“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其特点是救助费用是在救助完成之后,根据救助效果,获救财产价值、救助工作危险程度和技术水平,以及救助工作时间和耗费的费用等通过协商或仲裁来确定,如果救助没有效果,便不付给报酬,助救人为了保证其在救助之后获得报酬,一般都要求被救方提供担保,对未提供担保的被救财产,救助人享有留置权。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一是行为实施的主体不同。施救是自救,主体是被保险人;救助是他救,当事人以外第三者。•二是保险赔偿的原则不同。施救不管是否取得成效,保险人对其支出均负责赔偿;而救助是按“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决定是否赔偿。除非已支付。•三是保险赔偿的额度不同。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以另一个保险金额为限;而对救助费用的赔偿是与被保险货物损失赔偿合在一起,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四是与共同海损的联系。施救费用属于单独海损费用,与共同海损无联系;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费用项目。
本文标题:《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十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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