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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难点2第2条处方定义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医嘱单格式?医嘱单电脑传递时的签名问题?3第4条处方开具原则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安全、有效、经济尺度如何把握,如何区分。4第6条处方书写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临床诊断如何正确填写?注明修改日期,以往一直未做?不得涂改后加如需修改,尺度如何掌握麻醉处方、第一类精神处方是否可以修改?5第6条处方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超剂量使用?超说明书适应症使用?6第9条处方权限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一般的尺度如何掌握?7第14条处方开具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文献中报道的适应症是否可以使用?8第15条处方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处方集的内容?电子版?文字版?9第16条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限剂型?限规格?限品种?10第17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药品通用名如何查找?药品习惯名称?11第18条处方的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当日有效涉及医院管理问题。12第19条处方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适当延长,到底多少是适当的?半个月?一个月?13第23条处方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适当延长,到底多少是适当的?14第28条电子处方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15第30条调剂资格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调剂资格如何取得?是否有专业技术资格就可以?还是医疗机构考核后才可以?16第31条调剂资格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许多药士如何处理?刚毕业的药学人员如何处理?涉及医院人事问题17第35条处方调剂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配药问题?正确性如何掌握,超剂量,说明书外用法?最大难点?18第41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操作上有一定难度?19第44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评价表中项目有一定的操作难度?20第49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刚毕业还没有职称的怎么办?既不是药师,也不是药士,既不能调剂,也不能调配?
本文标题: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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