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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规〔2010〕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2—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上的困难,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主要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进行一次性救助。第二条公益金的管理机构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三条公益金规模每年保持在100万元左右。公益金的主要来源:(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80万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二)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第四条具有昆山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公益金救助:(一)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3—(二)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三)未婚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发生意外死亡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四)未婚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伤残等级三级以上的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五)未婚独生子女或父母一方,经本市二级甲等医疗卫生机构证明有严重心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瘫痪、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肢体功能丧失等严重病残的家庭;(六)独生子女父母均死亡的孤儿;(七)经本市计划生育并发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病人;(八)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家庭,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公益金的救助标准:(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六、第七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5000元;(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3000元;(三)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1500~3000元;—4—(四)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4000元;(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家庭的救助标准,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公益金的申报、审批和发放:(一)由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残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填报《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二)由所在村(居)委会、区镇计生办负责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由各区镇人口计生办负责将市慈善基金总会拨付的救助金发放到人。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将予以严肃处理。第七条公益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分离,并纳入市慈善基金统一管理。结余公益金结转下年滚存使用。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第八条公益金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持正常工作时,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停止运作。同时成立资金清查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停止运作时,资金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财政、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国家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5—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4〕1号)同时废止。—6—主题词:人口计划生育基金办法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28日印发
本文标题: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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