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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贵州金易上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受人: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资共同遵守:一、【关于联络方式和通知】1、双方的联络方式以主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并不得以地址变更、不准确为理由对抗对方。以特快专递通知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时间;收件人未签收的,同城以特快专递交寄日的第5日为送达日,异地以特快专递交寄日的第7日为送达日。2、若买受人为多人时,出卖人向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何一种方式的通知,均视为向全体买受人发出通知。二、【按揭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1、买受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银行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信贷差别化政策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否则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7日内付清所有款项,其余约定按照主合同执行。2、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数额少于申请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30日内缴清全部款项,如在上述时间内未缴纳或未缴清的,出卖人有权对其所购房屋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给第三人),且买受人应每日按其应缴纳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三、【关于面积误差的特别约定】1、因政府相关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文件以及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差异的,产生的面积差异结算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处理,按此约定处理后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在房屋交付时,该房屋的产权套内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2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若买受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有权选择退房的,买受人应在测绘后7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逾期未书面提出退房要求的,视为买受人不退房,双方按主合同约定结算房价款,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与出卖人进行面积差异的结算,并结清相关房价款。买受人不办理面积差异结算手续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四、【关于推迟交付】在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价款或者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情形下,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房屋并要求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待该房屋全款付清后7日内由出卖人向买受人寄发交付通知书;交付时间以交付通知书上的日期为准。五、【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约定】1、出卖人在主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之前,按照主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事宜。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不论出卖人以何种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如果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均以主合同约定的时间截止日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2、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交房时间可据实予以延期,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A、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出卖人在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卖人的。B、买受人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如银行按揭款项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前仍未划到出卖人账户的,则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顺延至全部按揭款划到出卖人账户或由买受人补足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C、买受人在办理接房手续时应付款项未结清的,出卖人可相应延期交房。3、若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书面接房通知,买受人未按时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接房手续,或出卖人在出示相关证件后,买受人拒绝签署交接手续的,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约定标准交付房屋;在交房时发现非主体结构安全质量问题的建筑质量通病的,买受人承诺不拒绝接房,但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接房后,按保3修约定进行维修。六、【关于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1、本项目系分期交付,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它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2、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其投入使用的具体业态、时间,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确定。出卖人对公共配套、商业的具体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七、【关于建筑区划内配套的所有权】1、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产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均属出卖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池,会所,运动场馆等),。八、【关于物业管理的特别约定】1、买受人所购物业的《房地产权证》未取得前,物业服务企业按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待产权证办妥后,则按产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收取。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接房的时间内按时接房,物业服务费从出卖人通知接房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并缴纳。如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时接房的,买受人在实际接房时应予以补足。3、买受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费进行相应调整。九、【关于广告宣传资料的效力】1、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交房标准,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实物为准。2、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4十一、【承诺与保证】1、出卖人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本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晓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了本项目《临时管理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予以说明,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明示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买受人已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已有充分的了解。2、出卖人就本项目内部及周边环境已向买受人进行了说明。建筑红线外非本项目规划开发范围,由于受客观条件所限,出卖人无法告知建筑红线外所有信息及情况,已有和正在建设及将来建设的水、电、气、道路、通讯、等市政设施,可能会影响买受人使用物业产生不利影响,出卖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房或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买受人对以上告知内容已清楚并无异议。3、买受人承诺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房款属于买受人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且不被司法机关、第三人查封、冻结或追索,如有上述情况,则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及处理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房屋转售给他人),同时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4、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产权证上不可要求增加、减少或变更姓名。5、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其购买物业周边搭设围墙、围挡或注释表示等设施设备。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房,且不得要求出卖人整改、拆除、支付相应费用等。6、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的身份同意出卖人可以在本项目楼宇墙面、屋顶安装楼盘名称标识等。7、买受人承诺将通过正常方式或渠道反映、投诉、协商解决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发生的分歧、争议或纠纷,不以各种方式诋毁出卖人声誉,不以影响、干扰出卖人销售、交房等经营活动的方式解决问题,否则将按总房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出卖人正常经营的名誉和经济损失。5十二、【本协议说明】1、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之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就购买商品房签订提交遵义市习水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内容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双方一致同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捺手印)后生效,各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应保证提供的联络地址准确无误,如出卖人按约定的联络地址向买受人发出邮件后,而邮件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买受人,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出卖人:买受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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