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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养护水平。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优化行车环境,实现“畅通、安全、温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养护工作。第五条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省厅高管局)负责2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行业监管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第七条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第八条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养护资金投入,并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省交通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即在管理单位通行费收入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做为养护质量保证金,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附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其中,绿化、标志标线工程等养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省厅高管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为:1、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2、参与养护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养护市场秩序。33、负责审查批复维修保养(小修)工程的年度养护计划,对专项(中修)及大修工程的养护计划和立项进行审查,报省厅批复后监督执行。4、负责对养护专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开工报告进行审查。5、参与对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监督工作。6、负责组织或参与大修和专项(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7、负责对养护项目的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指导。8、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9、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比。第十一条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职责为: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和办法。2、负责制定本单位养护管理制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3、负责组织路况调查和养护质量检评工作,及时掌握高速公路各类设施的使用状况,科学编报所辖路段年度养护计划。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45、负责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包括:养护施工技术方案、保通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编制、变更设计审查、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6、负责组织和参与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7、负责建立养护管理档案,及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资料。负责养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维护工作。8、负责组织养护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防治准备工作及组织实施抢险、抢修、修复工作。9、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10、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现代化养护管理水平。第三章养护质量检评和信息系统建设第十二条养护质量检评和信息系统建设是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养护质量检评是编制养护计划,制订养护方案和进行养护工程设计的依据。各管理单位必须立足科技兴路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平台,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依据部颁《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进行路况检测,搜集路况信息,根据路况检评结果,制定养护方案。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三级平台的模式建立覆盖全省的养5护管理信息系统。省厅高管局为一级平台,负责维护和更新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信息;各管理单位为二级平台,负责维护、更新和上报管养路段的养护信息;检评咨询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为三级平台,负责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采集、维护和上报养护质量检评的数据。第十三条各级平台的作用1、省厅高管局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的要求及时指导、督促、协调各管理单位的养护质量检评工作;根据养护质量状况信息和养护技术标准对各管理单位提出养护要求。2、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辖路段的养护质量检评工作,根据养护质量状况,按照养护技术标准编制养护计划和方案。3、各检评咨询单位负责养护数据的采集、处理、评价并提出养护对策。第十四条检评咨询单位的选择1、为了保证检评方法的一致性和检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由省厅高管局负责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检评咨询单位。2、自通车之日起,各检评咨询单位按照检测频率对全省的高速公路进行检测。在缺陷责任期内,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缺陷责任期满,由管理单位支付。63、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交工验收时对项目进行的检评数据转送管理单位,并录入养护管理系统。4、为了保持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检评咨询单位合同服务周期不得少于三年。第十五条数据采集、报送1、数据的上报渠道按以下步骤进行:各级平台按照系统需求,负责各自数据的收集、更新和整理,并逐级上报。2、各管理单位应按下列时间和频率要求将各项数据收集并报送省厅高管局:路面状况指数(PCI),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完成上报;路面平整度(IRI)每年检测两次,每年3月25日和10月25日前完成上报;路面结构强度指数(PSSI)和抗滑性能指数(SQI)每两年检测一次,3月25日前完成上报;沥青路面车辙每年检测两次,每年3月25日和10月25日前完成上报;桥梁结构物每一年检测一次,每年10月25日之前完成上报;3、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检评咨询单位。检评咨询单位自高速公路通车之日起,应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或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频率等要求进行7检评,建立并完善养护管理系统,保证数据库及时更新。大修、专项(中修)等工程完成后,应及时采集最新的数据,并录入数据库。检评数据、原始数据应由管理单位负责永久保存并备份存档。4、高速公路质量检评工作应遵循“三固定”原则:路段段落划分应予固定,不宜经常变更,以保证检评结果的可比性;检测方法应相对固定,以增加检评数据的可比性;检测设备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进行标定,以保证检测数据的精度。整个检评工作要满足定位准确、定期定时、数据真实可靠的要求。第十六条数据安全和保密1、各单位要注意数据安全,通过网络上报数据时要注意保密,同时做好数据的备份和保存工作。2、各管理单位养护管理系统要配备专用计算机,专人负责,设置密码,不允许非授权用户使用。3、系统保密工作要落实到人,建立分级负责制。第四章维修保养(小修)工程第十七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是指为保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实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维修保养工程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原有道路状况和使用品质不下降。8第十八条各管理单位应以《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所辖道路养护质量检评结果为依据,科学编制年度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并按本规定之相关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第十九条各管理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并报省厅高管局。省厅高管局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及河南省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一级平台中养护信息数据对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进行审查,并在当年11月15日前批复。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在1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第二十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按照“费用包干、年度检评、目标管理”的模式实施。第二十一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维修、保养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招标文件中应附有路况检评报告作为参考资料,并对养护合同期内每年和养护期满后应达到的路况指标做出明确规定,作为考核养护质量的指标(特别是路面平整度指标);招标文件还要明确对达不到年度考核指标的惩罚措施。第二十二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报价实行按公路公里/年报价,在招标合同期内分年度报价,所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养护工作,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公里/年)支付。9合同期内(公里/年)报价可以逐年递增,未进行大修、专项(中修)工程时不得逐年递减。第二十三条为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效率和质量,本着“发现、处置、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快速处置。第二十四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检评咨询单位工程师每日巡查,发现病害和保养不及时情况,当天做好记录,拟定处理方案,及时通知养护承包人实施,实施过程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质量,监理工程师每月向养护管理单位汇总上报维修保养(小修)工程信息及台帐。第二十五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按《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的规定进行季度、半年、年度的检评,若年度检评不达标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驱逐出场。第二十六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具备三类甲级养护资质。第二十七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监理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第二十八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合同期满,应按照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检评指标由管理单位组织验收,若达不到要求,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若满足要求,则以此次检评结果为基准进行下次招标。第二十九条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在省厅高管局10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科学制定养护施工方案,加强养护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保障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第五章专项(中修)工程第三十条专项(中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的作业,和按照公路维护的新理念为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和提高服务水平进行的预防性养护。第三十一条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1、立项条件当路面车辙大于1.5cm时,应立项进行车辙处理专项工程;当局部路段路面破损率较大,出现坑槽、龟裂、唧泥等严重病害时,应立项进行路面专项养护工程。当平整度标准差大于1.2mm(以3公里为单位)时,应立项进行路面平整度恢复专项工程。当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时,应立项进行相应桥梁专项(中修)工程。2、各管理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立项报告应包括专项(中修)工程项目建议书、专项(中修)工程技术方案以及11近两年路况检评结果。3、收费还贷路段专项(中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5月31日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厅审批,6月15日前厅完成批复。4、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5月31日前完成批复,并报厅备案。第三十二条专项(中修)工程的设计1、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批准后,管理单位组织进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2、专项工程应按照采用相同的材料和相同的结构形式的原则进行设计。3、收费还贷路段专项(中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8月31日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9月30日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厅审批,10月31日前厅完成批复。4、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8月31日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9月30日前完成批复,并报厅备案。第三十三条专项(中修)工程的招投标应严格按照有12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要求执行。相关资料报厅核备同时报省厅高管局备案。第三十四条专项(中修)工程的合同管理1、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施工前的质量指标和施工后应达到的质量指标。2、专项(中修)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按《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时间执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保养工程由各管理单位参照维修保养(
本文标题: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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