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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管理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12/26文件号:成建委[2011]702号信息来源:勘察设计处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水平,确保我市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的品质和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市建筑外墙使用的饰面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吸水率:干压砖E≤0.5%,挤压砖E≤3%;2.抗冻性:100次冻融循环无破坏;3.断裂模数≥35MPa;4.抗热震性:不出现炸裂或裂纹;5.单位面积质量﹤12kg/㎡;6.饰面砖应采用通体砖,面砖粘贴面应带燕尾槽,并不得带有脱模剂。(二)饰面砖规格:饰面砖外墙高度饰面砖尺寸规定限值(㎜)单块面积规定限值(cm2)单块厚度(㎜)12米及以下最长边≤240最大面积≤410≤1060米及以下≤45×95最大面积≤50<660米以上≤45×45最大面积≤25≤5(三)100米以上建筑若使用饰面砖,宜使用小马赛克。(四)饰面砖应使用专用胶粘剂、专用粘结砂浆以及专用面砖勾缝剂。专用胶粘剂、专用粘结砂浆性能指标应满足《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2005)及采用的保温系统要求,专用面砖勾缝剂性能指标应满足《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系统》(JG158-2004)要求。二、在我市建筑外墙使用的涂料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主要采用无机涂料。(二)产品主要性能指标:1.耐人工气候老化性:600h,不起泡、不剥落、无裂纹,粉化≤1级,变色≤2级;2.耐沾污性:≤15%;3.耐碱性:96h无异常;4.耐水性:96h无异常;5.涂层耐温变性:5次循环无异常;6.耐洗刷性:≥2000次;7.初期干燥抗裂值:3小时无裂纹。(三)建筑外墙用腻子应与外墙涂料及墙体基层相匹配,普通型腻子禁止用于建筑外墙。(四)建筑女儿墙、窗台、屋檐、空调板、装饰线条、构架等外立面突出部分应设置滴水线等构造措施,防止墙面被污染。三、临街建筑底部应使用石材、金属幕墙等材料,以增加建筑的厚重感和耐久性。四、鼓励建筑外墙饰面材料多元化,提倡采用铝单板、陶板、复合板、陶瓷马赛克等工厂化、模块化及自洁性高的装饰材料。五、外墙外保温隔热材料的选用应考虑外墙饰面材料的安全性,施工可操作性,其构造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图)要求。六、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增强外墙饰面材料品质与安全的意识,严把设计、材料和施工关口,切实保证外墙工程质量。(一)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应采用符合上述要求的外墙饰面材料,并设计相关的滴水防污措施。(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审查所采用的外墙饰面材料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以及设计有无必要的防污措施,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三)建设单位应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墙饰面材料,查验《产品合格证》及含有上述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检验报告》,在签订材料购买合同前持材料样品和《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墙饰面材料备案,取得《成都市房屋建筑外墙饰面材料样板备案表》。(四)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墙饰面材料进行外立面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程和本通知的要求,确保建筑外墙施工质量。(五)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制定外墙饰面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外墙饰面砖及配套材料进场时,应查验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是否取得《成都市房屋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样板备案表》。同时,应严格执行进场复验制度,重点抽样复检影响外墙饰面砖工程质量安全的性能指标,包括外墙面砖的单位面积质量、单块面积、厚度、吸水率等主要性能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监理手段对饰面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施工的,必须监督整改,确保工程质量。七、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建筑外墙饰面材料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一是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外墙材料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的应责令其整改,二是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确保建筑外墙施工质量。八、本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文标题: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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