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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企业纳税应对策略第一章概述一、试点二、改征三、结构性减税2012年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地。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2012.9.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截至目前,北京市已有10.04万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2.5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7.49万户);已对新认定的8125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抄报税培训。非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税【2012】71号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二、试点日期。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时间试点前试点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税目1.交通运输业1.交通运输业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2.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3.服务业(部分)企业,您准备好了吗?1.自身经营范围的评估;2.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3.财务核算方式的改变;4.发票的领购、开具、纳税申报的改变;5.上下游供应链的影响;6.可能带来的潜在的发展机遇等。第二章“营改增”主要政策分析相关法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5.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3号公告)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9.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5号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6号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4号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7号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2号公告)14.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国税告〔2012〕11号)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国税发〔2012〕7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2012年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出租汽车发票和客运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1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18.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19.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应税服务三、税率和征收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六、税收减免七、征收管理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提示:纳税人身份转变,对从事现代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企业,您需要审核自身的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进而进一步判断此次改革对您可能造成的影响。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水岭:年应税销售额500万(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款)分析: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税负降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对方索取,需至税务机关代开专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企业税负是否增加具有不确定性,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到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泛欢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65号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38号公告)财税【2011】111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五项(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财税【2012】71号废止)例2-1一家规模不大的汽车租赁公司(注册地:福州)主要客户为短期租用车辆的个人,截止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公告【2012】6号(北京)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市确定的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起、止时间为:(一)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二)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闽国税公告〔2012〕4号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深国税函【2012】227号二、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合38号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全额÷(1+3%)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2012年38号公告•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承上例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3.扣缴义务人分析:主要涉及现有的售付汇出证业务的部分劳务。4.合并纳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财税【2011】132号2012年32号公告目前仅东航一家。提示:对于同时在试点地区以内及试点地区以外的公司来说,建议尽可能将固定资产、存货、劳务采购等可能获得进项发票的业务纳入试点地区,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境内境外提供试点应税服务支付款项二、应税服务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制造、销售等)金融、电信业、建筑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从传统的大服务业中剥离,融入增值税中,对税务机关、企业提出新的课题。二、应税服务1.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如: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认证上海市技术质量认证中心收取的认证费用。二、应税服务2.在境内财税【2011】111号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例2-2松田(东京)株式会社2012年2月为松田(上海)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松田上海公司向日本支付咨询费折合人民币50万元。上海公司提供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咨询业务属于集团公司运作服务,松田(东京)株式会社提供的服务活动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问题:是否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境内境外提供试点应税服务支付款项分析:服务贸易售付汇出证业务关于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货物劳务税部分营改增之前均征收营业税,之后诸如信息系统服务、商标费支付等将改为征收增值税,且允许由境内负有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抵扣进项税额,较过去缴纳营业税的做法税负降低。提示: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试点地区X物流公司2012年3月为Y公司提供免费仓储服务。
本文标题:浙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企业纳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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