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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政许可八大配套制度
1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政许可八大配套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口计生局、各镇人民政府实施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人口计生局及各镇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人口计生局及各镇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县人口计生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2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程序,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县人口计生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是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受理机关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3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第六条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第七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审查与行政许可决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审查与行政许可决定,是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检查、核实,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第三条根据各科室机构的职责分工,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相关承办科室负责。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齐全。第四条各镇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材料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应当在在收到下级呈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五条依法需要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在考试、考核合格成绩确定后,根据其考试、考核结果有效证明向县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县人口计生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第六条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5均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七条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6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县人口计生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五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县人口计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第六条县人口计生局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第七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予记录。第八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7第九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第十一条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第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五)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许可审查意见;(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县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县人口计生局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变更,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三条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第四条县人口计生局接到延续申请后,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行政机关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并予以注销并公布。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9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及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检查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人口计生局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涉及本辖区外的违法行为,通报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查,必要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组织协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条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应的活动。发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符合其申请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收回或者吊销行政许可。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人口计生局或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0(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它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1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公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方便公众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三条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受理科室或海盐县有关网站上等公开场所公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整理和传送工作,定期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公开场所公布。第四条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档案资料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行政许可受理科室申请并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持查阅单到存放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查阅。受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查阅人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并告知查阅地点。第五条存放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审查并留存查阅单,为查阅人提供可查阅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第六条查阅人应当尊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公众不得查阅。第七条查阅人查阅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当在查阅单上注明查阅地点、查阅12时间等情况。第八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对依法可以查阅的内容不予查阅以及对依法不得查阅的内容予以查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3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印章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中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印章使用范围(一)下列事项使用“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章:1.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5.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6.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7.局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8.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9.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10.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11.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12.其他行政许可证件。13.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14.行政许可中其他程序性文书;第三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一)“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章管理办法:14在各类行政许可文书中使用“海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章的,经办人办理后报经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查签具意见后,由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对下列事项经局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1.撤回、撤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2.重大、重要的计生行政许可的各类文书;3.有关规定必须经局长审批或局长认为需要亲自审批的各类行政许可文书。印章由专人保管,放在专用柜内,不准携出办公室.不准在空白介绍信和便函上盖章,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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