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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问责制度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问责的范围:(一)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无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三)总经理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贯彻执行,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公司损失的;(七)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八)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十)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十一)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处分或损害公司形象的;(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十三)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十四)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五条问责的形式:(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留用察看;(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对被问责人处以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问责形式之外,可同时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第七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因素所致的;(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第十条问责程序(一)若出现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问责情形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立即依据本制度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对其作出问责决定。(二)其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议尚需以提案形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还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原因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第十二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问责决定机构申请复核。第十三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第十四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4月
本文标题:深圳市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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