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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0年4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实施。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本制度中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对外报道、传送等其他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二)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三)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四)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五)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六)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1(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十)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十六)公司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有的占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二)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二十四)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八)上述范围规定中为自然人的,还应包括其配偶、父母及子女;(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七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人员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3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获取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情人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知情人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等。第九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不少于三年。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一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第十二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资料时,如报送资料中涉及内幕信息,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向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出具《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其填写特定格式的《对外报送信息回执》。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反馈的《对外报送信息回执》提交至公司证券投资部。第十三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4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保管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二十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不报告登记知悉的内幕信息情况或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采取警告、记过、降级、解除合同等措施在公司内部进行处罚;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56湖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湘邮科技证券代码:600476内幕信息事项(注1):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原因(注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获取内幕信息依据(注4)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是否尽到告知保密和禁止交易义务信息公开披露情况记录时间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7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注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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