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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建一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实施低成本战略要求,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根据《辽河石油勘探局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物资供销公司具体负责油建一公司物资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凡油建一公司局内生产建设所需物资,必须通过物资公司进行采购,社会工程项目按油一经发2003年40号文件执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建一公司所属各专业化公司、厂、项目部。第二章物资采购原则第五条物资采购工作必须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公开、批量、质优价廉、费用低和向直接生产厂家采购”的原则,增强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实施低成本战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严格执行《辽河石油勘探局物资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和《石油物资装备采购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物资采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保证采购工作质量的可追溯性。第七条积极开展物资采购招标比价工作,凡具备招标比价条件的,均应进行招标比价采购,建立招标比价采购台帐,严禁与资信状况不清及采购网络以外的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和发生购销关系。第八条物资采购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非标准或暂无标准的物资,应有图纸或样品。第九条加强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计划员在采购前必须对供货方进行质量保证情况调查,向供货方索取入网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有关资料,有环保要求的物资还需出具环保认证有关资料。采购物资未经质检部门检验或验证的,不能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第三章物资采购权限第十条物资采购按订货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越级执行。(1)1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合同由物资供销公司经理审批。(2)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物资采购合同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3)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物资采购合同由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审批。(4)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合同,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由经理(法人代表)审批。(5)异地采购,如超过本职采购权限,必须由公司主要领导特别授权,如超越上述权限经营管理部有权不予办理合同。(6)资采购范围按辽油物资发2003年3号文《关于调整部分物资采购分工的通知》执行。第十一条物资采购必须由具备采购资格或授权人员经办,其他人员无权办理采购事宜。第十二条零采物资必须先经价格员审核确定价格后执行采购任务。1000元以下由计划组长审批;1000~10000元由物资供销公司经理审批。供货网点每月15日之前到物资供销公司财务结算一次,发票金额累计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必须经公司审计部审核后履行合同,财务方可结算。第十三条物资采购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杜绝先进货,后补办合同的现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公司主管领导请示,且事后必须由当事人三天内补办手续。第四章物资采购程序第十四条采购计划(一)物资采购的依据是各专业化公司、厂、项目部物资申请计划或内部合同。(二)各单位上报的物资申请计划,必须由本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做到三章齐全,否则无效。(三)物资供销公司计划员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办理业务,依据上报的物资申请计划先平库,再向局物资公司申报采购计划。第十五条计划员在填写自采物资采购合同会签单时,要将名称、规格、型号、供货单位、含税单价、总金额填全,否则,不予审批。第十六条自采物资必须由物资供销公司计划员亲自采购,各单位材料员严禁从供货网点取料,供货网点按要求送料到物资供销公司。第十七条物资供销公司采购员要进行询价,通过网上查询等信息等多种渠道掌握同种物资品种价格生产厂家,为比价采购和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提供可靠依据。第十八条物资供销公司要建立招标、比价采购台帐,计划员要严格按照同类的企业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等的价格比信誉的原则进行采购。第十九条价格审批(一)辽河石油勘探局物资公司采购的物资,器材移拨单、直达料单价按中油辽河分公司价格信息规定的价格和相应的加价率执行。(二)自采物资价格按中油辽河分公司价格信息规定(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一致,不含税)下浮10%~15%采购,(地材、生产急需材料等不能下浮10%~15%,需上报公司经营部审核),价格信息没有的物资由经营管理部审核后,按审批价格下浮3%~5%作为入库价格。(三)物资供销公司执行上述审批价格的基础上可加价1%作为本单位管理费。第二十条合同签订(一)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采购量必须签订购销合同。(二)签订的购销合同需由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合同会签单,结算单、合同及有关资料,采购合同由相关部室、公司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最后由公司经营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方可有效。第二十一条物资入库(一)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计划员根据合同要求组织进货。物资到库后由质检员验收,物资验收合格后,质检员必须填写器材到货检验记录方可生效,否则,财务不予结算。(二)加强对直达料的管理,各单位需要物资直达时,必须经物资供销公司同意,物资到达现场后,各单位组织现场材料员、质检员、技术员对直达现场材料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用料单位主管领导、材料员和现场验收人员在直达单上签字,财务方可结算,否则不予结算。(三)物资在验收时,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质检员和保管员有权拒收,并责成计划员及时对不合格物资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货款、料单结算(一)自采物资货款结算时,经办人按规定填写合同结算报告单,并由各相关部室、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财务部门方可结算。凡未经会签和没有结算报告单的购销合同,财务一律不予结算。(二)料单结算要求:每月22日前,各专业化公司、厂必须持本月料单到物资公司财务结算,以利于各单位材料核销,工程结算。无特殊理由逾期不结算的,物资供销公司有权向财务部申请,以“转款通知单”形式,对当月料单进行结算。各单位材料员必须在当月20日前将本月发生的正常耗料单、直达料单等盖章签认。采购价超信息价部分,由物资供销公司负责组织供货单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能批复的差价,由物资供销公司承担。第二十三条公司全民及多种经营单位能够生产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公司内部进行采购。价格按当期价格信息或概预算中心审定价格下浮3%执行,公司内部不生产的,按局内部产品资源配置计划采购。如甲方指定或地方干扰,必须外部采购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五章采购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四条建立落实采购人员选择与淘汰制度和定期流动制度。采购人员任用的基础条件是:政治素质高,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采购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交流。第二十五条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检查,严格执行《辽河石油勘探局物资违规采购处罚补充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能够生产,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外部采购,按采购金额10%对责任单位处罚,并按采购金额5%对责任人处罚。第二十七条杜绝先进货,后补办合同,每发现一次按进货价款5%处罚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人处以进货价款3%罚款。第二十八条物资供销公司采购物资出库价格超过局信息价规定的价格及相应加价率,按超出金额扣减单位工资总额。第二十九条计划员、质检员不按合同验收入库物质或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数量短缺、质量低劣、规格不符等问题发生,均属失职行为,按采购金额的10%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并按损失金额的10%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按损失金额的5%对责任人处以罚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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