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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所属层级:国务院部委规章库所属类别:资源能源发布日期:1995-8-11生效日期:1995-08-11发布单位:电力工业部发布文号:电建[1995]504号当前状态:有效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二条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第四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第二章电力施工企业分类第六条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第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它应当具备能力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开发应用、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等。第八条工程总内容,否则证书无效。第三十三条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违反本办法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三:电力工程授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力设备成套工作,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电力设备成套市场,为电力建设项目法人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服务,保证电力建设计划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水电、输变电建设的设备成套单位。第三条在电力工业部设立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并下设资质审查办公室,负责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工作。第四条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设备成套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电力部资质审查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电力设备成套业务。第五条电力设备成套工作是具备资质的电力设备成套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投标中标,根据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计划,设计及工程进度,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保证电力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的一项经济技术组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和委托,参加项目前期工作,了解工程技术经济要求和设备需求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同设计单位搞好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衔接,组织建设项目所需成套设备的招议标并落实成套设备订货。二、按照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所附设备清单和订货合同,组织供应全部或部分电力设备;三、按照合同交货进度,负责组织或实施已订货设备的质量监造、催交,保证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交付现场;四、负责现场服务,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及时向设备制造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反馈有关信息,保证设备正常投产运行。第二章核发证书的条件第六条电力设备成套单位领取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国家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应有合法的法人代表;二、有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独立承担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的能力;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有与所承担的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注册资本,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五、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三章资质证书等级第七条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按照资历信誉、专业力量、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管理水平以及承担建设项目的范围等六个方面的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甲级证书单位(一)资历信誉1.独立承担过大型电力建设项目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10年以上一直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2.所成套的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3.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二)专业力量1.有数量相当的职工,热能动力、热控、水动、机械、电气、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10名以上;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设备质量等工作,熟悉国内外情况,并拥有较丰富的信息和资料。(三)技术水平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审查阶段,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提出建议,并使电力工程取得良好的效益;2.能够根据电力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和选厂,实行项目设备成套,目标承包,设备费包干或设备成套总承包;3.能够独立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大型、专业、非标准电力成套设备组织招标、评标,组织或自行编写标书,制定标底等各项技术经济工作;4.能独立协调解决电力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四)经济实力实力雄厚,单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五)管理水平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管理、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已形成稳定的招标、评标工作程序与规章制度;4.有能够保证设备质量的可靠措施和服务办法。(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各种规模和电压等级的火电、水电及输变电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二、乙级证书单位(一)资历信誉1.曾经独立或与甲级证书单位联合承担过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2.所提供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够形成生产能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或差错;3.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良好的信誉。(二)技术力量1.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热能动力、热控、水动、机械、电气、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固定技术骨干在5名以上;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等工作,并拥有相应的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三)技术水平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审查分阶段进行有关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技术咨询;2.能够根据电力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和选厂,实行项目或专项设备成套,目标承包,设备费包干或中、小型工程设备成套总承包;3.有组织成套设备招标议标的能力;4.能够独立协调解决电力设备在安装调试中的疑难技术问题。(四)经济实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单位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五)管理水平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有一定的管理能力:4.有能保证设备质量的措施和服务办法。(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火电单机20万kw及以下;水电中水头,转轮直径5m及以下,单机5万kw及以下;输变电压220kv及以下基建和技改项目。三、丙级证书单位(一)资历信誉1.曾经独立或与乙级证书单位联合承担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2.所提供的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二)技术力量1.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3名以上;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密切的联系,并拥有相应的设备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三)技术水平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组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2.能够独立承担小型工程设备总承包;3.有组织成套设备招标议标的能力;4.能够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一般技术质量问题。(四)经济实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单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五)管理水平1.有较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2.有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3.有一定的设备成套服务措施。(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火电单机5万kw及以下;水电中低水头,转轮直径3m及以下,单机1万kw及以下;输变电压11okv及以下中、小型电力基建和技改项目。第四章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监督第八条申请领证的单位,必须填写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送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办公室。第九条根据统一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分期分批进行审查、核定等级,颁发证书。第十条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第十一条实行资质证书级别升降制度,每两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或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须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转报发证机关审批。第十二条未按本规定领取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电力建设项目法人也应委托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承包。未取得成套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协同具备资质的成套单位承担部分工作,成套的总责任,仍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已领取证书的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或图签,不得超越证书核定范围承担任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吊销证书。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有关部门或地方核发的设备成套资质证书的单位,仍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建设设备成套业务。第十五条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办公室挂靠电力部建设协调司。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资金和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业绩等。第四条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辖范围单位的监理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一)申请甲级、乙级监理公司资质和甲级、乙级兼承资质的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按隶属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电力工业部审批。(二)申请丙级监理公司资质和丙级兼承监理资质的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签署意见后,报网省局审批
本文标题: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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