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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学习解读课件ppt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资产证券化、数字化,改变了几千年人类活动的经济结构和生活结构,新证券法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证券宪法,他不仅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注册制时代,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全球化之路。新证券法以上交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基础,明确了证券法规范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注册制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了以持续经营能力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因虚假上市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并进行严惩;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引入奖励举报制度和高额惩罚机制规制和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引入长臂管辖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全球化带来的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规范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公司行为,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解决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的难题;对证券市场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做了例外规定,解决了光大乌龙指等程序化交易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资本市场注册制合规体系基本建成。前言01资本市场证券宪法规范体系的建立目录02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员工持股计划03股票发行市场化注册条件04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Contents05企业发行上市时间的可预见性06严格的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07股票发行时间和发行失败制度08规范的股票限售制度目录09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交易制度10上位法的制度安排11短线交易收入归入权Contents12募集资金使用制度13证券交易结果恒定制度及例外规则14严惩内幕交易行为15证券市场负面清单制度目录16证券市场行为制度17严禁出借账户行为制度18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Contents19全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20限制倒壳卖壳行为21重大事件立即报告和公告义务制度22赔偿责任制度目录23征集股东投票权制度24起诉董监高职务损害行为制度25代表人诉讼制度Contents26备案制度27证券违法调查和解制度28证券违法举报奖励制度29禁止证券业务数据出境制度目录30建立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净化证券市场环境31民事赔偿责任Contents资本市场证券宪法规范体系的建立01(一)将存托凭证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准证券纳入新证券法监管体系【展开】1.允许搭建红筹架构的境内实体企业,通过境外搭建的红筹架构主体在不拆除红筹架构的基础上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存托凭证,即CDR。2.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准证券的法律地位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主要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两个低阶位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缺乏上位法的立法基础。本次证券法的修订,从根本上解决了目前多头监管的问题。(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二)新证券法适应资本市场全球化,赋予长臂管辖权力【展开】证券市场是数字经济时代或者数字资产时代最重要的经济全球化平台,必然面向全球监管。对于境外证券发行交易,损害境内市场秩序和损害境内投资人合法权益,有必要赋予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长臂管辖权力。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陆续开通了“沪港通”、“深港通”和“沪伦通”,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全球化,对于境外证券发行交易涉及操控价格、披露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等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市场失当行为,境内投资人可以依据《证券法》的规定,提起代表人诉讼,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新证券法赋予的长臂管辖权力开展调查。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员工持股计划02新证券法明确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基于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经验,后续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新证券法有序推进注册制具体制度的落地。1.新证券法建立在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制监管体系上,非公开引进投资人属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范畴,并以向特定对象融资不超过200人为限。2.新证券法正式确立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公开发行证券的范围内,解决了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全员持股产生的股东穿透计算超过200人的问题。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有限合伙或者资管计划等合法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每一个合伙企业或者资管计划视为1人,不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问题。股票发行市场化注册条件03新证券法赋予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市场化法律地位,五个注册发行条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基本吻合,贯彻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成果。(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展开】公开、透明,制度化的公司治理必须建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制度建设和权力制衡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核心技术和核心业务人员结构的稳定是保障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基础,因此该条件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在股票发行注册规则和指引制定具体的要求,如科创板要求发行人控制权及董监高最近2年保持稳定,不能有重大变化等。(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展开】以持续经营能力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是审核制和注册制的本质区别,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制度设计,其基本架构依然会参照科创板的预计市值估值体系,后续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将在科创板试点基础上,根据主板、创业板的定位和特点,制定符合资本市场现状的上市市值指标审核体系。市值是判断企业是否具备上市条件之一。但是,任何预计市值的估值都是建立在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下称“《科创板审核问答》”)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对于企业上市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预判。1.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2.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3.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4.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5.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6.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7.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8.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9.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展开】《证券法》基于注册制的制度设计,针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内控的要求,交由专业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判断,并以是否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判断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发行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大了证券服务机构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风险。(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展开】1.根据《科创板审核问答》最近三年一般指最近36个月;2.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犯罪,除了贪污、贿赂罪刑外,侵占财产和挪用财产罪也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刑法分则中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刑法分则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已确定罪名108个,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防利益、军人违反职责四大类犯罪未纳入该条规定的范围内。(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04新证券法建立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其本质是将选择权交给市场,政府作为扶持之手,重在事后监管。参照科创板注册制审核实践,把握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要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1.如何判断信息披露充分、真实、准确、完整?【展开】(1)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2)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主要基于不得欺诈发行证券。但是,对于完整性,就需要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做出预判,是否勤勉尽职,是否需要承担对投资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需要经过专业评估是否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2.参考科创板关于是否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判:【展开】(1)充分性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充分、全面披露发行人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本次发行的情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等事项。(2)一致性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是否勾稽合理,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是否相互印证,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对财务数据的变动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3)可理解性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使用浅白语言,是否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是否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企业发行上市时间的可预见性05上市的可预见性和可预期性,是判断注册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在执行落地层面需要在审核问询时间上的可预见性或者可控性。新证券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问询以三个月为限,但发行人补充、修改答复反馈时间不计算在内。因此,治理规范的公司发行股票上市时间加上答复反馈的时间基本上可以控制在6个月左右,因此1年内上市将成为企业上市市场化的常态。严格的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06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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