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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制度广西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桂财院发〔2006〕185号2006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广西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并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为4年。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15-19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并设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第六条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可以考虑以专业教学系部为单位下设系部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或撤并方案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第七条各系部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备案。第三章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产生办法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第九条根据学校学科设置和发展规划,由上届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术委员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讨论、调整、批准,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4年,符合条件的,可连聘连任。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广西财经学院院长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办公室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补选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在任职期间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其在学术委员会中的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新的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人选,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选举结果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公示、批准,并由院长签发聘书聘任。第十四条根据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会议推荐,院长办公会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委员。第四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及文件发布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职责:(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研究重点学科设置及其发展方向,审议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二)审议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校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规定。(三)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四)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五)审议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六)审议学校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七)评定、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八)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九)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会议审议、决定。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办公室组织。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第十九条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联署文件、纪要。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学术委员会联署文件是指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等就有关问题共同作出决议、决定的正式文件。学术委员会纪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上述文件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广西财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桂财院发〔2005〕85号)同时废止。广西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6〕186号200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在科学研究上起模范带头作用,逐步做到能够自主地持续培养学士、硕士等具有较高水平的人才;能够解决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能够为国家或自治区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教学水平、科学研究、梯队建设、人才培养和条件建设等方面得到迅速发展,整体水平基本达到自治区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第三条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制定全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方案,审核各重点学科具体建设方案,审核所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下设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归属科研处领导,负责建立和完善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制度,调整学科建设规划,对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进行检查、督促、评估和验收。各重点学科成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学科建设负责人,各重点学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科的建设计划、发展规划、经费使用计划以及学科建设计划的实施。第四条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一)学科方向在我区有较好的社会环境条件和发展前景,学科发展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学科现有基础能保证学科在进入项目建设后五年内有可能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力争个别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二)有明确的长远发展方向并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目前正在承担一批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三)有一支力量雄厚、结构合理、素质好的学术梯队。(四)具有比较先进的、系统的研究条件。(五)本学科已有的科研成果比较突出。(六)同国内外有较广泛的学术交流。第五条重点学科的申报程序由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重点学科评估体系组织申报并填写有关申报表格,提交有关数据和资料,签署意见后报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初审后汇总申报材料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批准。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数量,由学校依据评估结果调整确定,以确保建设质量。第六条重点学科带头人的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外同行中享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原则上应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三)学术思想活跃,比较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向,并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四)在学科研究领域有开拓创新精神。(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善于发现和精心培养人才,能带领本学科学术梯队协同工作,形成团结奋进的科研集体。(六)与国内外同行保持较广泛的联系、经常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第七条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由各单位按上述条件提名,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有关材料,提交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后,由学校确认。第八条鼓励不同单位的同类学科点之间搞联合共建。联合共建学科点的学科发展规划、计划由牵头单位会同其他共建单位共同商定。第九条各重点学科建设要确定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及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内横向联合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重点学科要加强实验室、资料室建设,添置先进、配套的研究设备和资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十条重点学科带头人职责:负责制订学科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学术梯队建设计划等,提交本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主持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加强重点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扶持力度,培养造就一批年轻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一)有针对性地引进一些著名专家学者、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二)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出国参加学术活动、到国内外进修或合作研究。(三)对学术梯队中硕士以下学历的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优先安排学历教育和提高外语水平的培训。(四)各重点学科要选拔学科后继带头人,制定好培养计划,在各方面创造条件使其脱颖而出。第十二条学校在科研预算经费中安排专门建设经费。各部门要积极协助重点学科从多渠道筹集经费,并尽力在人员配备、课时安排等方面优先支持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第十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一)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1.用于本学科补充、更新发展必须的图书资料。2.用于本学科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实验设施等。3.用于本学科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必需材料打印、复印费用。4.用于本学科人员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属专业学术活动。(2)有被正式接受的学术论文。5.用于为高水平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的出版支付的费用。上述五项内容的经费开支必须占总经费的50%以上。6.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高级别的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项目为目标的前期预研项目基金。此类经费开支不应超出总经费的20%。7.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以及为增进学术交流聘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的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包括住宿费、餐费)。此类经费开支可占总经费的15-20%。8.重点建设学科业务主管部门对内、对外组织协调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此类经费开支不应超出总经费的5%。各重点建设学科应按照上述要求计划使用经费,不得突破相关比例。(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制订年度使用计划,并经所在系部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批程序为:学科带头人申请,3000元以下由科研处审批;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主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四)评估期间,学校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暂停使用。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每年年底前要写出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联合共建的学科由有关学科点提供书面总结材料,送牵头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第十五条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建设管理模式。每两年由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或学术委员对各重点学科建设成效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具体评估细则另定)。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重点学科的评估情况,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报学术委员会建议取消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格。同时进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学校依据评估、评选结果,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广西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5〕85号)同时废止。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桂财院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营造良好氛围,精炼研究方向,凝聚研究队伍,建设科研平台,提升综合科研实力”的战略部署,为培育出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地方特色的研究方向,取得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使我校部分研究方向能在国内相应的学科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逐步达到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学校决定实施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计划(下称重大项目)。第二条重大项目主要支持我校相关学科围绕国家和广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自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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