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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结婚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结婚的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一、结婚制度概述第三讲结婚制度(一)婚姻的成立•结婚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古代结婚制度•(1)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掠夺婚:(也称抢婚),是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2)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有偿婚:以男子向女子或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聘娶婚:男子向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等。聘娶婚: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纳彩–问名–纳吉–纳征,中心环节–请期–亲迎–庙见纳彩2、近现代社会结婚制度•(1)自由婚–荷兰率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结婚方式的改革,宗教势力对结婚制度的影响进一步削弱,趋于简化•(2)中国近代结婚制度的演变•(3)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二、结婚的要件第三讲结婚制度(一)结婚要件的概念及分类•结婚要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1、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2、必要要件与禁止要件•3、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二)婚约•婚约,又称为订婚或者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约的合意行为。•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不是结婚的必备要件和必须程序;–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完全履行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婚约得因任何一方通知对方而取消对因婚约引起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题目•甲乙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一年后,甲找到自己的知心爱人,遂通知乙解除婚约,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若甲乙二人已经共同生活半年,则甲的工资2万元为二人共有–B若甲已经依照婚约给乙的父母彩礼2万元,则乙父母应予返还–C若甲乙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则甲已经依照婚约给乙父母的2万元彩礼无须返还–D若甲乙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则甲依据婚约给付乙父母的彩礼2万元亦无须返还–E若甲为表爱意,赠送乙一块罗西尼手表,则此表应当返还(三)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须为异性男女•须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须同时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结婚合意的表达须符合法律规定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子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即婚姻当事人只有在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对此虽未作专条规定,但在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掌握这个条件,避免发生重婚。(三)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拟制血亲?直系姻亲?禁止患特定疾病的人结婚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表、堂兄弟姐妹己身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姑、叔、伯表兄弟姐妹姨、舅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一般为两类:•一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偏执性精神病、重度智力低下的先天性痴呆症等重型精神病人;•二是身体方面的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和遗传性的疾病;–例如艾滋病、甲肝、开放性肺炎等–不能人道者是否禁止结婚?案例:继父母与子女能否结婚?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5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苏某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请问: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案例: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三、结婚形式要件——程序第三讲结婚制度(一)概述•结婚程序,是指结婚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程序的历史分类宗教仪式:罗马共食婚,基督教婚礼仪式制世俗仪式:聘娶婚。六礼法律仪式:政府身份官员主持登记制:必须到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与仪式结合制:《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1、申请•《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结婚登记机关农村城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2、审查•《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3、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民国结婚证案例: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2007年,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女侯某认识。往来一段时间之后,相互都比较满意。婚期将近,两人抽出时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最后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经将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四、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广义、狭义•特征:1、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2、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它和其他形式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3、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这是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主要区别。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1986年3月15日1994年2月1日2001年4月28日1994年2月1日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对于双方当事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须补办登记手续同居时起诉时不承认第一阶段:•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起诉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实施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第三阶段:•《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解释(一)》第4、5条规定•(1)男女双方依据第8条的规定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例如:2001年1月1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男方20岁,女方20岁,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2004年1月1日痊愈,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未按照《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作补办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案例分析11990年春天安徽某地农村,雷正国与李琼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宴请宾客的方式举行婚礼,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雷正国与李琼同居后一直与父母和兄弟同住。因李琼不会做家务,又有些小性子,这使得雷正国的母亲对儿媳妇很不满意。结婚后两年多,李琼生了一个女儿后不久就与父母分了家。为了偿还建房时的欠款,雷正国到广东打工。经老乡介绍,在一家酒店当保安。2002年8月,雷正国在酒店值夜班时发现有人偷盗,在与小偷的搏斗中被小偷刺死。老乡带信给雷正国的家人,李琼带着女儿跟公婆一起到广东处理后事。酒店转交了雷正国的遗物和他8000元钱工资存款,并给了5万元的抚恤金,某报社还转交了社会各界对忠于职守的雷正国近亲属的捐款约10万元。雷正国的父母领走了全部款项,李琼要求分割,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琼以自己的名义并代理女儿要求分割丈夫遗产。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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