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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三步检验标准”适用的新发展刘海虹关键词:三步检验标准网络环境著作权限制摘要: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限制的“三步检验标准”自1967年在《伯尔尼公约》中首次设立之后,对于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一标准从最早对复制权例外的限制逐渐延伸到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也先后在其他的著作权公约中得到确立.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三步检验标准”的适用也越来越灵活。本文介绍并分析网络环境下“三步检验标准”适用的一些新发展,探讨对“三步检验标准”的平衡解释。现行版权制度,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条约,从保护利益的角度看,都是保护和调节版权人和公众之间利益均衡的杠杆。回顾一下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历史,就不难发现:各国著作权法在注重维护作者权益的同时,无不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而创设了著作权限制制度。但是,在新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原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要求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而主张对著作权限制制度予以限制的呼声日益高涨。“三步检验标准”最早就是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限制而确立的。自从“三步检验标准”确立之后,就为防止过度适用例外与限制确立了一套有效的方法。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对三步检验标准过度狭隘或限制性的解释无助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本文通过对“三步检验标准”的确立和发展的介绍和分析,尤其是对网络环境下“三步检验标准”适用的一些新发展的分析,探讨对“三步检验标准”的平衡解释。一、“三步检测标准”的确立与发展“三步检验标准”是版权公约中规定的判断合理使用构成的一般原则。这一原则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三步检验标准”最早是在《伯尔尼公约》的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会议上。在该会议之前,大部分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复制权,但是各国对复制权的例外和限制的规定却存在极大的差异。而斯德哥尔摩修订会议的目的就是通过赋予作者新权利或扩大现有权利的权能来加强对作者的保护,重点在正式确立一般意义上的复制权。该项立法是否成功取决于修订会议是否找到一个成功的著作权限制模式。而在各国当时已经存在各种对复制权的限制和例外的情况下,通过多方的协调和妥协,最终制定了《伯尔尼公约》第9条(2),该条规定:伯尔尼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公约保护的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个“三步检验标准”在承认各国当时已经存在的各种限制和例外的现状的基础上,授予成员国一种权利来削弱专有复制权。1有关复制权的例外和限制只有符合三步检验标准的前提下才能够被允许。1971年巴黎文本对该条并没有任何修订,从而使该项判断标准成为最新《伯尔尼公约》文本的一项基本判断标准。虽然,在该条制定之初,各国对其解释就存在很多分歧,但是,绝大多数1SeeSamRicketson,The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1886—1986(1987).该书详细阐述了《伯尔尼公约》第9条(2)的谈判过程。三步测试法被认为是“给予成员国”。⑤但是早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会议上,对这一条文的解释就产生了诸多分歧,为后来的冲突埋下了伏笔。由于在此之前绝大多数这一规定的形成是各个成员国意见不断协调和统一的结果。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会议旨在通过赋予作者新权利或扩大现有权利的权能来加强对作者的保护,重点在正式确立一般意义上的复制权。该项立法是否成功取决于修订会议是否找到一个成功的著作权限制模式。经过不断协调,三步检验法被引进《伯尔尼公约》第9条(2)中。可见《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标准仅仅是判断复制权例外是否合法的标准,还没有完全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真正将三步检验标准上升为合理使用一般原则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TPS),其将《伯尔尼公约》第9条(2)对一般意义上的复制权的限制扩大适用到所有的专有权,使三步测试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版权限制的一般条款。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缔结的《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又进一步将“三步检验标准”延伸到了所有的版权和邻接权的内容中。3欧共体“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就版权和邻接权的限制与例外也规定了“三步检验标准”。二、“三步检验标准”的内涵根据《伯尔尼公约》第9条(2)规定,“三步检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由于是一般原则,并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但应当结合接下来的两条进行分析。按照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所谓的特殊情况大致可以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而使用、图书馆等为陈列保存需要而使用或者为其他非营利性目的而使用等等,这些使用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非营利的的复制,并且是为社会发展需要而使用。第二,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这一条的的规定主要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优先权,在社会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应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只有著作权人正常的权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才能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并且这种限制事宜上一条为前提的;第三,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这一条是和第二条是同一个问题从正反两面来分析,但这一条侧重于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保护,比如,在合理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护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作品名称权等;第四,上述三条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称之为合理使用。三、国际公约中“三步检验标准”的功能2卢海君.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猜想与证明—─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讨[J].政法论丛,2007,2,47.3Article10,WCT;Article16,WPPT首先,“三步检验标准”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判断标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在《伯尔尼公约》第9条(2)规定中,有三条规定,其中两条都是从正反两个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即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要是合理使用必须不得影响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位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权利提供依据。其次,在版权公约中对著作权限制制度提出了这样的一般标准,有利于缔约国统一合理使用标准,减少国家间的著作权纠纷。在条约中提出“三步检验标准”这样的原则性标准,各个缔约国可以根据这一一般性原则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国的合理使用标准,但是必须在“三步测试标准”的框架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同意了缔约国间的标准,使其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中规定的“三步检验标准”就是为了协调各成员国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再次,肯定了合理使用权人的权利,“三步检验标准”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当时另一面也肯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理使用人享有合理使用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要在这个标准之内。肯定了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性,有利于社会发展与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平衡。第四,为各国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立法提供一种新的模式。四、“三步检验标准”的适用现状及其问题虽然三步检验标准的适用在不同的规则层面和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但是,长期以来“三步检验标准”的适用主要停留在国际层面:三步检验法控制着各国在制定本国法时确定限制与例外的自主权,作为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其国内法中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必须符合“三步检验标准”如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110(5)节”一案,WTO专家组就是主要依据与伯尔尼公约11条和11条之二规定一脉相承的TRIPS协议13条确立的“三步检验标准”,对美国版权法110(5)节(A)和(B)项规定进行了审查。为数不多的适用“三步检验标准”的案例中对如何解释“三步检验标准”的含义并未予以明确。从实践上看在国际层面上对三步检验标准的某些解释的不尽如意。4近年来不断加快的技术发展步伐促使版权法的功能与效力发生了根本变化。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导致版权法领域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急剧转换。前所未有与不熟知的威胁——既是对版权持有者的威胁,也是对版权使用者的威胁——已经形成。为此,潜在的利益冲突应尽可能地得到协调。在版权法律规制全球化的背景下,立法的协调一直着重于保障权利持有者从新的利用模式与商业模式获取利益的能力。历史证据、经济理论与自决原则均表明,当国际协调主要致力于维护版权出口国的利益,为其提供一个安全且可预测的商业环境时,也应赋予每个国家在制定版权法时以充分的灵活性,使其立法符合其自身文化、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仅国际、区域版权公约,就是国内版权法对三步检验标准的依赖也在逐步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内法院适用“三步检验标准”作为解释国内法中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辅助手段,尤其是解决那些网络技术领域中新出现的著作权利用问题。不少大陆法国家的法院利用“三步检验标准”的开放原则作为依据,对个案中被指4如,WTO关于加拿大专利案的专家组报告(2000年3月17日,WT/DS114/R)专家组裁决:只要不符合三步检验法中的其中任何一项要求,就必然违反TRIPS第30条的规定。在美国版权案的专家组报告(2000年6月15日,WT/DS160/R)尽管没有明确表明相同的立场,但其解释方式与专家组在加拿大专利案中的解释方式并无区别。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并不拘泥于立法中穷尽式列举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五、“三步检验标准”的平衡适用综上所述,目前国际、区域与国内版权法对三步测试法的依赖的逐步加强,.国际层面上对三步测试法的某些解释的不尽如意,在适用三步检验法时,内国法院和立法机关已经受到严格解释该检验法的错误影响。三步检验法已经为防止过度适用例外与限制确立了一套有效的方法。然而,目前却没有相应的机制来防止对三步检验法作过度狭隘或限制性的解释。为此,在对三步检验法进行解释时,应当确保限制与例外得到适当地、平衡地适用。1.三步检验法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应将三个步骤一同考虑,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全面评估。2.三步检验法不要求对限制与例外进行狭隘地解释。而应根据其目的与目标进行解释。3.限制与例外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在确保权利持有者得到充分补偿(无论是否通过合同手段)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不与受保护客体的正常利用相抵触:——基于其他相竞争的重要事项的考量,或者——具有抑制对竞争,尤其是在二级市场上的竞争的不合理限制的效果。4.在适用三步检验法时,既要考虑初始权利持有者的利益,也要考虑继受权利人的利益。5.在解释三步检验法时,应尊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包括——从人权和基本自由衍生的利益;——在竞争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在二级市场上的竞争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
本文标题:网络环境下“三步检验标准“适用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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