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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解读彭莉(2014.9)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2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改革举措及管理模式举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废止116个法规,简化行政许可,由4大项19小项到2大项4小项(名录登记和特殊业务登记)。管理模式: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后,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的监管模式,取消收付汇核销管理。3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1.《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5.《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银行企业板)。4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流程第一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详见名录管理介绍)第二步:外汇局给企业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系统介绍)第三步: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到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开立经常账户、办理收付汇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详见货物贸易收支管理介绍)第四步:按规定对特定业务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报告(应收、应付、延收、延付等业务,详见企业报告管理介绍)第五步:配合外汇局开展货物贸易收付汇核查工作(详见核查管理介绍)第六步:依据核查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A类、B类、C类,详见企业分类管理介绍)5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名录管理一、名录管理政策规定一是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付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每笔均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二是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三是对企业名录管理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有新增、有注销)四是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五是属地管理原则6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名录管理二、名录管理内容(一)名录登记管理: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须提供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企业提交资料包括: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在外汇局领取)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在外汇局领取)3、《企业信息登记表》(在外汇局领取)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等7、《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海关1号、2号表等,在海关获取)7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名录管理二、名录管理内容(二)名录变更管理:名录内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企业提交资料包括:1.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8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名录管理二、名录管理内容(三)名录注销管理1.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A、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B、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C、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2.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所在地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A.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可筛选出此类企业);B.外汇局对实施现场检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企业;C.通过网站或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得的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D.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9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名录管理二、名录管理内容(四)辅导期企业管理1.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2.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3.外汇局对辅导期企业实施专项监测。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提交加盖有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分为进口、出口和其他等三类报告表),该报告表由外汇局提供。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10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名录管理三、企业如何知晓自身名录状况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11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进入名录后,就属于外汇局管理对象。要了解并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外汇局主要借助“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版——10个功能块、43个子功能银行版——4个功能块、12个子功能企业版——2个功能块、9个子功能12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登陆网址:;系统开通: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后,由所在地外汇局在外汇局版监测系统中为企业开通系统角色:系统角色分为两类,即管理员用户和操作员用户。企业管理员不办理业务,只负责操作员维护、权限设置;操作员由企业管理员在该监测系统中自行建立,在得到相关权限后方可进入监测系统办理相关业务13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密码取得:企业管理员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由外汇局赋予。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开通该监测系统,并反馈企业密码纸,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凭据;对于管理员(ba)密码遗忘的企业,应及时与当地外汇局联系重置密码;企业操作员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由企业管理员用户通过该监测系统设置;对于操作员密码遗忘的,则应与本企业管理员联系重置密码。企业管理员用户和企业操作员用户的初始密码均可在该监测系统中进密码修改。系统设置: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可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下载。为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企业应做好监测系统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14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管理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进出口收、付汇;境内保税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收、付汇;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的收、付款;从离岸账户(OSA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NRA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或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15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二、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详见操作规程中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1.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但有三类特殊情况,即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现炒结汇和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待核查账户资金错误入账处理:银行依据企业提交的说明、货同或发票、或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等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化出手续3.待核查账户支出范围:经银行审核,可结汇到企业人民币账户,也可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划转,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和理财业务。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三、贸易收、付汇单证审核——请依照经办银行的规定16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企业报告管理一、企业为什么要报告:主要是为满足总量核查要求(通过报告,纠正收付汇额与进出口额因时间、金额和贸易主体不一致所造成的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差)和监管对业务分类管理的要求。二、报告类型(详见操作规程中的报告管理)1.按业务性质分类:8类,即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差额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辅导期、其他特殊交易报告。2.按法律约束力分类:义务性报告5类(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和主动性报告3类(差额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3.按报告方式分类:网上报告(规定时间内)和现场报告(超期未报告业务、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和辅导期)三、报告路径: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网上报告管理”模块报告17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企业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五、贸易信贷报告管理要求1.报告规定: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类和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报告的期限更短)18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企业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五、贸易信贷报告管理要求(以A类企业为例)2.报告时点: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是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超过30天才办理出口或进口的款项,30天的计算起点以国际收支申报单上的日期为准;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是指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超过90天才能收到或支付的款项。9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进行会计记录的同时完成报告)3.报告路径: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或预付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新增”(或“预付货款新增”)模块向外汇局报告19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企业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五、贸易信贷报告管理要求4.报告内容:已实现金额、预计时间和金额报告内容企业勾选企业填写会计科目预付货款申报单号预计进口日期金额预付账款预收货款申报单号预计出口日期金额预收账款延期付款报关单号预计付款日期金额应付账款延期收款报关单号预计收款日期金额应收账款20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企业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五、贸易信贷报告管理要求5.报告修改:在报告时间窗口内改变已报告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日期可前可后(不得早于已实现日期);金额可大可小(累计不得大于已实现金额)如:预付货款申报单号预计进口日期和金额2012.8.1实现时即报告50万美元钩选2012.11.5日进口100万美元修改:8.29日发现双方约定的进口时间和金额有调整而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可将预计进口日期和金额调整为10月5日80万美元修改路径: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预付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修改“/“预付货款报告删除”(或“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预收货款报告删除”)模块向外汇局报告21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企业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五、贸易信贷报
本文标题: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点解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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