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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内容提要在一个分工的社会生产体系中,人们之间发生的交易关系实际上具有两类性质:一是整合不同的个别活动,使社会成员成为一个整体共同实现社会生产的协作;二是实现个别社会成员获取生产成果的分配性交易。相应地,存在规范、协调这两种不同交易关系的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已有的制度变迁理论,并未有意识地展开分析经济制度的这两种不同的功能1,因而不能说明两者的互动关系以及它们在经济制度的均衡和变迁中的作用。在马克思和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基础上,本文试图通过对交易关系和经济制度的上述细分,说明制度均衡与失衡,不仅依存于决定制度的其他外部条件,还决定于经济制度内部生产制度与分配制度的相互关系。只有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相互兼容,经济制度的均衡才有现实性。关键词:分工、交易、产权、制度一、分工和交易在马克思看来,生产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一定范围内人们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占有自然的过程。社会的生产或生产的社会性,意味着任何孤立的个人(如荒岛上的鲁滨逊)都不可能独自从事真正意义的生产和再生产,运用自然获取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产品。“我们越是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马克思,1858,中文版,1976,P.194)2在这个社会生产体系中,个人只是以其特定的方式从事具体的、特殊的活动,完成整个社会生产体系不同环节或不同职能的工作。这种社会生产中的具体活动,也就是分工。“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而自发地或‘自然地产生的’分工。”(马克思,中文版,1972,V.1,P.36)或者说主要是由性别和年龄差别,即纯生理基础产生的一种“自然分工”(马克思,中文版,1975,V.1,P.389-390)。随着生产的扩大,包括劳动者的体能、受教育程度、劳动技能与熟练程度的增进,生产资料或劳动工具的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信息传输及处理水平的提高,以及自然资源的开发,人们不再局限于由自然禀赋、偶然性形成的自然分工关系,开始有意识地基于个人的禀赋特点、生活环境或资源的可获性,并且根据他人或社会的需要,通过学习、训练形成各种技能和专业知识,不断超越劳动和其它资源的自然结合方式,在更为广阔的空间选择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由此出现了有意识的、真正的社会性分工3,分工的深度和广度都得到扩展。分工的发展,有力地改善了人类运用资源的能力,从而带来社会生产的规模报酬递增。可以这样说,生产力的进步,生产的增长,都直接来自分工的扩展和深化。分工与生产力的1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生产和分配之间的关系给出了一个分析提纲。2这也是新、老制度学派,甚至哈耶克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在《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认为,“野蛮人并不是孤立的人,他的本能是集体主义的”。(P.8)3用“社会性分工”,以区别表示全社会范围的“社会分工”。这种关系,早在两百多年前就由亚当·斯密作过精彩的论述,“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斯密,1776,1981中译本,P.5)4分工意味着个人必须与他人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并通过这种联系或关系相互交换其活动或活动产品,克服个人自身的局限性,将其特殊的、具体的活动转化为对他人、对社会有用的活动,共同实现社会的生产。“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马克思,中文版,1972,V.1,P.362)同时,个人也通过这种关系换取他人活动成果,实现自己的利益。人们之间发生的这种相互关系,马克思称之为“生产关系”。而康芒斯把它概括为“交易(interaction)”。1、协作人类最初是基于各自的自然禀赋从事特定的活动,“自然地”占有自然。因此在逻辑上,自然分工应先于交易。但交易又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分工的起点和条件。因为没有交易,个人不与他人发生交互关系,孤立的个人活动就只是他自己的事情,并不能成为社会生产的组成部分。只是通过“交易”这样一个社会过程,个人活动才会转化为对他人、对社会有意义的活动或社会活动,成为社会生产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而,通过交换个人特殊的、具体的活动,人们才能有意识地根据他人、社会的需要,选择劳动与其他资源的不同结合方式,对“自然”存在或“自然”配置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或重新组合,以“社会性分工”取代在自然禀赋、偶然性基础之上形成的“自然分工”。从社会生产的意义上,交易首先是协调业已存在的分工体系中的不同行为,配置资源。这种直接从属于生产,从属于人类对自然的共同占有和运用的交易关系或交易,本文称为“生产性交易”、“协作”或“配置关系”。协作虽然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本质上是一种调节人与自然的技术性关系,即人类通过交互活动,相互协调,作为一个整体共同面对自然,从事生产的关系。这种直接从属于生产的交易,马克思也经常称为“生产方式”。5人们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配置资源。人们可以进行直接的劳动交换,也可以以劳动产品为中介间接交换劳动;人们可以自发地协作和配置资源,也可能在统一协调、指挥下协作和配置资源,从而形成不同的“协作方式”或“资源配置方式”。2、利益关系生产和交易,首先是生命个体行为。而任何一个生命个体,都有自我生存和延续的本能,需要获取相应的物质资料。对物质资料的这种自然的或本能的需要,构成了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利益。正是这种原始的利益,推动人们从事生产和交易,与他人共同实现对自然的占有。但是,在个人行为通过交易被整合为社会行为的社会分工体系中,个人利益的实现往往不能直接基于对其自然产品的占有,而首先必须通过交易,将自己的特定活动转化为社会的活动,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生产的组成部分;进而,再通过交易实现劳动成果的互换,参与社会生产成果或社会产品的分配,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交易就不仅仅是人类在分工体系中共同占有自然的行为,同时也是个人获取利益的过程。“交易”不仅配置资源,协调人们的生产行为,而且也调节个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及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产品的分配。通过交易,个人的“自然”利益转化为了“社会性”利益,即利益只有在社会中,由社会所规定,并通过社会才具有现实性。这种旨在调节参与者利益,为获取生产成果而发生的交易关系或交易,本文称为“利益性交易”、“利益关系”或“分配关系”。正如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来组织社会生产,人们也可以基于不同的利益关系,以不同的分配方式进行社会产品的分配,实现各自的利益。例如人们可以建立平等、互4“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科学技术的进步,直接来自分工及相应的专业化。5参见张闻天,1979;胡均,1997;吴易风,1997。利的利益关系,在自愿协商和谈判的基础上确立生产成果在各交易主体间的分配份额;也可以由一个统一的分配中心,根据个人需要或对生产的贡献分配产品。(三)交易收益和交易费用生产性交易(协作)是对既存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通过协作,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生产性交易的这种作用,也可以看作是交易带来的好处或“交易收益”。一个有效的协作或资源配置方式,能够构造出合理的分工体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分工的扩展和深化,因而也是最大化交易收益的方式。这时,各种具体的、特殊的活动都能成为社会所需要的活动;并且任何产品都在最佳要素组合条件下被生产,从而获得既存技术约束下最小资源耗费的生产。在其经典性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1960,中文版,1990)证明了,如果交易是没有费用的,交易能够充分展开,人们就可以通过不断地、反复地交易,进行资源的重组或重新配置,最终总是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事实上,交易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产生着相应的“交易费用”,即人们发生相互关系或交互活动所耗费的包括时间在内的资源。当我们把交易划分为协作和分配这两类活动时,交易费用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协作费用和分配费用。协作费用也是资源配置费用,即为协调处于分工体系中的不同个人活动,或将个人活动整合为社会生产活动的费用。为了实现有效的交易,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了解他人或社会需要,了解现存技术约束下提供各类产品的生产函数,从而才有可能进行优化的资源配置。而分配费用则是调节利益关系的费用,它最主要的是计量交易物所包含的劳动或其他资源的费用,在一定的条件下,计量交易物所包含的资源投入是形成有效激励-约束的前提。张五常(1969)指出,“交易费用的存在至少有三个可以预知的效应:第一,它们会减少交易量,因而会损害资产的经济专门化与资源的利用;第二,它们可能会影响资源使用的边际等式和使用资源的密集度;第三,它们影响合约安排的选择。”(P.140-141)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可能进行反复不断的交易,人们只能在交易增进的利益大于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才会继续进行交易。交易费用成为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约束条件。当一种交易类型的交易费用过高,交易受到限制,资源的重组和重新配置就难以顺利进行,也就难以实现合理的分工及合理的利益分配,分工的深化和扩展也受到限制。6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绝对的资源帕累托最优配置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而至多只能是交易费用约束下的资源配置“优化”,7这意味着资源重新配置带来的交易收益与交易费用在边际上的一致。二.产权与制度交易有多种类型,如康芒斯就将其概括为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配额的交易。不同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交易按不同的规则进行,交易各方受到的约束不同。这些用以规范交易,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或规则,就构成了制度。按康芒斯的说法,制度在于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做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以此实现集体行动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康芒斯,1937,中文版1962,P.89)。而诺思则将其作了更一般性地概括,“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立的一些制约。”(诺思,1990,中文版,1994,P.3)(一)产权与制度规范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或交易行为,是通过界定人们对相关物的权利或产权实现6这样,可以将仅以市场为背景的“分工受市场限制”的斯密定理转化为更为一般性的“分工受交易费用限制”。7参见Demsetz(1969).的。产权或所有权8是对财产的权利,或基于财产的权利。作为产权的客体,“财产”必然是能够对象化、客体化的“物”。因此,产权首先、并直接表现为一种“物”权,即权利主体对物拥有的权利。所以,产权经常被描述为经济主体相对于某物可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以及由此获益或受损的权利。佩约维奇(Pejovich,S.1990)把这些权利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使用属于自身资产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资产的权利,统称使用权;二是从资产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包括从自己所有的资产上取得收益和租用他人资产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统称收益权;三是变化资产的形式和本质的权利,即处置权;四是全部让渡或部分让渡资产的权利,即交易权(P.27─28)。在本文中,上述这些权利被划分为两类权利,即相对于物的行为权力(控制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利。对特定物(资源)的行为权力,指人们可以对该物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能否占有、使用以及处置该物。这些行为权力也往往被概括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权。而收益权则规定了人们如何通过相应行为去获取收益及承担损失,“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德姆塞茨,中文版,1991,P.166),如居住房屋带来的舒适、避免野外生活的不便或出租房屋获取租金的权利。作为一种经济权利,人们对物的占有、支配等是为了通过这些行为获得相应的收益。居住房屋,是要避免野外生活的不便,出租或出售房屋,是要获取租金或房价。如果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对物的行为权力至少在经济学上就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刘诗白教授认为收益权相应于行为权力,是更为本质的权利,“财产权的核心是利得权”(刘诗白,1993,P.75)。产权主体的行为或利益之所以是权利,是因为这种行为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可,被他人或社会所接受。社会的认可
本文标题: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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