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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制度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一、刑事立案监督概述(一)概念人民检察院队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二)意义1、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和法律监督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2、可以有效地发现和惩治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3、可以有效地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问题,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1、被害人对不立案的监督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3)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4)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5)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练习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答案解析:BD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A项显然不正确,这样是违背立案管辖的规定的。《高检规则》第2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高检规则》第25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所以,B项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C项不正确,而D项是正确的。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D、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故选项A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注意,这里所说的检察院应当是同级人民检察院,故选项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的情况符合上述第3种情形,故选项D正确。(二)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三、刑事立案监督的来源人民检察院对立案监督的材料来源:(一)通过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二)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四、立案监督的程序(一)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1、被害人的申诉2、其他有关人员的报案、控告和举报3、人民检察院发现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审查和调查(三)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处理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说明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对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3)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发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立案。(4)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如果认为案件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应当在3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5)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直接立案侦查。2、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已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可以建议解除强制措施。对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3、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提出意见,制作《建议报请立案侦查书》,送达本院相应的侦查部门。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多选第68题)A.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B.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C.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D.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答案】ABC【考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选项D错误,应该是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向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案例分析张某故意伤害案张某将李某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对张某只处以两年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此案立案侦查的请求。县检察院要求县公安局提供对本案不立案的理由。县公安局解释不立案的原因是张某系因李某挑衅而性起,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对此事亦有责任。县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于是通知县公安局立案。【问题】1.县公安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是否必须立案?2.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是否能因县公安局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而直接予以立案侦查?[答案与解析]1、《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据此规定,本案中县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侦查的理由不成立,县公安局在接到县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即应立案。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案渎职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本案中,张某将李某打重伤,并非利用职权的犯罪,因此,此案在县公安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县人民检察院也不能立案侦查。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一、概念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审查批准逮捕内容审查起诉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受理相关控告、检举二、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的;(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三、侦查活动监督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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