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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1、浅析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几个问题摘要: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刑事申诉案件呈现案件少、抗诉少的特点,同时,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也遇到一系列问题,为此,要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水平。关键词:刑事申诉;法律监督;问题;措施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诉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申诉检察工作面临新的任务,需要适应新的形势,迎接新的挑战。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诉讼认识的局限性以及诉讼中其他各种条件的限制,案件不可避免地存在错误,如果不加以纠正,必然造成司法不公。因此,办理好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体现。一、刑事申诉案件的特点1、申诉案件少。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首先,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当时不服。
2、一审裁判的,往往首先选择的是上诉,而不是等刑事裁判生效后再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其次,申诉的渠道一般会先选择法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一般认为是法院审判不公,只有法院才能解决问题。第三,许多公民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水平不高。2、抗诉少,抗诉成功更少。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首先,实践中往往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标准,不敢监督,如果没有改判的可能,一般不会提起抗诉。其次,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想,导致程序公正被忽视。第三,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力度,不善于监督。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申诉理由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对什么是“确有错误”,如何认定“确有错误”,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启动抗诉的随意性,申诉人只要不服法院的生效裁判,不需要提供申诉理由就可以提出。
3、申诉,这给滥诉、无理申诉打开了方便之门。虽然第242条规定了五种再审情形,但是在实践中认为该条对申诉的处理程序未作规定,申诉是否要具有这些理由,把握不一。2、申诉时效没有规定,增加诉讼成本。《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没有时间限制,当事人随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由于时过境迁,调卷难、取证难,案件无法进一步调查或失去重新调查的可行性,造成办案难度增大,诉讼成本增加,纠正更加困难,抗诉成功的可能性不大。3、再审检察建议,缺乏约束力。目前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法律上只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虽然还可以由同级检察院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是再审检察建议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强制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实践中其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影响监督效果。4、办案力量不足。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具有复杂性、疑难性、多样化的特点,需要充足的办案人员,并且办案人员应该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但是实践中,多数院控申部门人员力量不足,办案素质不高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工作难以开展。三、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建议1、提高认识,强化监督意识。控申干警要充分认识到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
4、裁判申诉案件,是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对外行使监督权,既是权力也是义务,要认识到对外监督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识到开展对外监督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处理群众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既要重视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又要重视程序公正,规范执法行为。2、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积极推进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控申检察部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争取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积极出庭支持抗诉。灵活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监督范围广等特点,适用检察建议,基层检察院可以对法院实行同级监督,提高工作实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但由于检察建议没有法律地位,不具有强制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效力,因此提出检察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要依法提出抗诉。实践中,将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3、释法说理,做好。
5、善后息诉工作。申诉人有时申诉,是对案件处理存在不解,在办案过程中,除了依法公正复查外,还要注重释法说理,注重运用群众语言,使老百姓看得明白,听得懂。另一方面,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往往时过境迁,证据有的已经毁灭,即使我们明知申诉有理,也无法满足其诉求。因此,要注重善后息诉,注重舒解民怨。将化解矛盾、维护群众权益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努力实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4、增配人员力量,加强队伍建设。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后,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将直接提交检委会讨论,对决定抗诉的案件要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办案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幅增加。一方面增加和充实办案力量,调配有公诉工作经历、具有出庭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控申检察部门;另一方面加强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和出庭抗诉等业务培训,例如开展案例研讨、专题研究和集中学习等方式,丰富监督手段和技巧,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同时,进一步把握“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践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在办案中体现群众观念、体。
6、恤民情、解决群众诉求,把执法办案工作纳入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
本文标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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