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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律师从事IPO业务流程指引
1A股IPO项目业务流程指引为了提升律师经办A股IPO项目的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和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流程指引,供参照执行。本指引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再申请IPO的项目类型为例而编制,律师介入项目的时间是在公司改制之前。此为当前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况。如果项目类型有差异,或者律师在较晚的时间才介入项目,经办律师应参照本指引的相应要求对业务流程进行合理安排。一、前期对项目概况及重大问题的调查与了解项目承接前,在与发行人的接洽过程中,律师应对项目概况进行了解,特别应就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作较充分的沟通,进而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因素和是否承办该项目作出判断。项目承接后,经办律师在进场初期,首先应尽快完成对项目概况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调查与了解。此阶段需要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1.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概况、注册资本形成过程,是否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股权架构概况;2.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收入、利润情况及市场地位;发行人所属行业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其他重要的行业监管政策;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及其形成过程、行业惯例,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可持续性及重大风险;业务体系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和重要客户、经销商、供应商的关系;发行人涉及的业务资质、许可的取得情况;3.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个人是否曾受到刑事处罚或发生过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核心技2术人员与原任职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商业秘密纠纷及潜在风险;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4.发行人与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包括资金往来);同业竞争情况;5.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主要生产经营使用的土地、房产;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对于特别依赖于专利保护的公司,应关注专利权属情况、取得过程,和相关方的约定和安排;6.发行人过往涉及的重大处罚情况;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较可能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政府调查案件,或者媒体曝光事件;7.发行人已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合规,是否曾受到处罚。发行人属于重污染行业或业务环节涉及重污染的,应予特别关注;8.发行人是否曾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曾受到处罚;9.发行人的税务安排、税收优惠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曾受到处罚,是否曾发生大额补税情形或存在潜在风险;10.发行人自身及关联公司是否涉及股权代持情况,是否涉及重大股权纠纷风险;11.特殊业务模式的发行人可能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如预收款);对外担保情况;12.是否涉及国有股权、国有资产收购兼并未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形;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国有单位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发行人侵占上述国有单位的资源、商业机会的情形或重大嫌疑。此阶段的调查方式以听取发行人相关人员的介绍和说明为主,并可发出初步的调查清单,有针对性地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应书面文件进行审查。同时,应与保荐人、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此阶段工作结束后,经办律师应就调查结果制作《备忘录》,提交主管合伙人及团队其他成员审阅和讨论。必要时,主管合伙人可将项目存在的重大、疑难3法律问题提交事务所内核委员会讨论。经过初步调查,如果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虽有重大法律问题但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和纠正,经办律师可以继续开展下一阶段工作。二、开展进一步的尽调工作经过进场初期对项目概况和重大问题的了解,经办律师应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并针对前期了解的重大问题,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向发行人发出较详细的调查清单,开展进一步尽调工作。尽调范围要基本覆盖除发行申报阶段才能确定的事项外的其他所有事项,重点为发行人存在的重大问题及与发行人重组、改制密切相关的事项。与发行人重组、改制密切相关的事项主要包括:1.发行人的股权架构、控制关系是否清晰合理,是否存在股权代持需要清理;2.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在改制前规范纠正的法律瑕疵(如历史出资问题、红筹架构、关联方资金占用等);3.发行人与其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是否需要进行股权、业务和资产的重组以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4.发行人是否存在账外资产需要在改制前并入;5.可能影响改制后股本充实性的情形:发行人的净资产中是否存在不应属于股东权益的内容,发行人未来是否存在因补税而致使净资产大幅减少的风险;6.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和拟新入股股东的身份是否存在瑕疵(如为公务员),是否会对项目形成潜在风险。此阶段的尽调工作应开始注重调查深度,特别是对于前述重点事项,应彻底查清事实。对于发行人目前已经发生或存在,并且在发行申报时需要披露的行为4或事实(如历史沿革,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管变化等),也应进行详细的核查验证;但对于不存在法律瑕疵,至发行申报时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并且需要按照最新情况披露的事项(如发行人的业务合同,商标、专利等资产),此阶段仅需要掌握其基本情况。此阶段的调查方式以书面审查及与发行人、保荐人、会计师进行沟通为主,但必要时,应采取对相关方进行访谈、实地查验、询证等方式作为补充。律师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事务所规则的要求开始着手工作底稿的编制。调查工作结束后,经办律师应对《核查验证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确定下一阶段的尽调工作安排。经办律师同时应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的起草,并提交主管合伙人及团队其他成员审阅和讨论。《尽职调查报告》应包含项目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初步结论、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内容。报告是未来律师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对于以后可直接引用的内容格式上应尽量保持一致。三、与各方讨论确定重组方案和法律瑕疵规范方案,并协助实施方案基于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各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共同讨论并确定发行人的股权架构、业务及资产的重组方案,以及其他法律瑕疵的规范方案。经办律师根据方案实施的需要,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协助发行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律师应积极参与方案的实施过程,就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等给予发行人明确指导,以保障方案得以顺利实施。部分法律瑕疵对发行人改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可不要求必须在改制前完成规范工作。经办律师应根据方案实施情况,相应更新《尽职调查报告》,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作为工作底稿。5四、开展发行人改制阶段的工作此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1.以书面形式就改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向发行人作出介绍,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讨论确定具体的时间安排(包括改制基准日、文件签署日期等);2.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讨论确定发行人改制后的股本设置,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人员安排,高管的范围等重要事项;3.起草改制有关的法律文件(如发起人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等),并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讨论定稿;4.起草发行人改制后法人治理有关的制度文件(具体范围按照惯例及保荐人的要求确定),并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讨论定稿;5.协助和指导发行人办理报批手续(如需要)和工商登记手续;6.起草创立大会文件,就创立大会的会议程序安排对发行人进行指导;7.审核拟新选聘的董事、监事、高管的简历和任职资格。对拟选聘的董事、监事、高管的核查,应注意该人士是否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还要注意是否存在其他不恰当情形(如为公务员、重要客户的控制人)。经办律师应与上述人士进行面谈并取得其作出的声明,向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进行查询或函证。经办律师应根据发行人改制情况,相应更新《尽职调查报告》,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作为工作底稿。五、就发行人进行私募开展相关工作在发行人的私募工作中,如果发行人亦委托IPO经办律师就此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办律师应按照私募项目的操作标准开展相关法律顾问工作,该业务不属于本指引关注范围。如果发行人没有委托IPO经办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此情况下,经办律师应根据IPO的审核要求,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查验并向6发行人提出意见或建议:1.投资人及其背后的个人股东身份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有重大嫌疑,是否存在股权代持;2.投资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出现不确定性,是否会对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控制关系的稳定性、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的形成机制产生不利影响;3.如私募投资以股权转让方式操作,转让方是否已履行缴税义务。发行人的私募工作在改制前、改制后均可以操作,但律师应予关注的事项没有实质性差异。经办律师应根据发行人私募开展情况,相应更新《尽职调查报告》,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六、就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开展相关工作对于发行人打算在发行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应与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提示需要注意的事项,协助确定方案及起草相关的文件。经办律师应根据IPO的审核要求,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激励对象是否为发行人员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有重大嫌疑,是否存在股权代持;2.激励方案及相关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3.激励方案实施中相关方是否需承担纳税义务。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在改制前、改制后均可以操作,但律师应予关注的事项没有实质性差异。经办律师应根据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相应更新《尽职调查报告》,7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作为工作底稿。七、协助发行人在改制后规范运行及完善相关手续发行人改制完成后,经办律师应配合保荐人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证券和公司法律辅导,协助发行人起草、制定有关的法人治理制度,并且要具体指导和督促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依照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制度开展运作和履行职责(包括指导发行人制作三会文件、开展会议组织安排工作)。另外,经办律师应提示发行人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手续,为下一步申报工作做好准备。此阶段应提示发行人注意及完善的事项主要包括(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行人):1.办理各项资格证书、产权证书、认证文件的更名手续;2.办理即将到期证书的展期手续,按时缴纳年费;办理即将到期租约的展期手续,提前做好安排;3.加强经营管理,防止出现污染、安全、消防、产品质量等事故和重大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案件;注意处理好劳资关系和消费者关系,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注意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避免出现媒体曝光事件;4.在进行重大决策或关联交易时,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及时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5.在申报基准日之前,对大额资金往来、委托理财、对外担保、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不规范或风险事项进行清理;6.对公司网站和其他对外宣传材料进行清理,避免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7.办理国有股权管理界定和国有股减持的批复手续(如涉及国有股)。经办律师应根据上述情况,相应更新《尽职调查报告》,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作为工作底稿。8八、开展最后申报阶段的工作最后申报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取得所有与律师首次申报文件相关的底稿资料并整理归档;2.起草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以律师名义出具的文件;3.起草发行上市决议、章程草案等文件,协助发行人准备申报文件;4.审阅和讨论招股说明书及会计师报告;5.协助发行人处理各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法律手续,起草有关法律文件。最后申报阶段的工作量大,特别是一些较复杂的项目,千头万绪,而且时间很紧,因此经办律师需要合理进行各项工作安排,将工作任务分解,通过项目组成员间的分工与协作,并按照轻重缓急次序,有计划、分步骤地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应尽早着手起草。经办律师可在部分章节完成后,及时提交主管合伙人及团队其他成员审阅和讨论。对于律师与其他各方有分歧或疑问的事项,律师应及时将完成的报告内容提交其他各方审阅和讨论。另外,律师在起草工作报告过程中,应注意查阅12号编报规则的具体要求,不能只根据过往项目的模版。律师在审阅招股说明书时,应注意核对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及披露的事务所信息。此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应采取一切必要及合理的方式进行,而且要取得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作为工作底稿。涉及到需要向政府机关、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的
本文标题:律师从事IPO业务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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