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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各项费用。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在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时,应遵循合法、从约、客观、公正、经济合理、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按照现行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经审定的施工图、地勘资料、招标文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工程量清单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七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不招标的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工程费用、预备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列入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费用组成。工程费用由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组成。其中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包、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3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在不同阶段主要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以上费用应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有效控制。第十条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控制价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耗量执行各专业定额耗量。材料、机械单价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招标控制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参照芜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确定;未发布的材料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的相关规定必须计取。建设工程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税金等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按办法必须计取,费率不得低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中相对应项目区间费率的下限。风险费用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办法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列入合同价款,承包人应专款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对市重点工程及区4级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按统一标准审核后方可招标,对区级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资质与资格管理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更改计价依据标准进行编制。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更改计价依据标准。第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可依法请求赔偿。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回扣和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5(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外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按办法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或审核单位公章及单位资质证章,编制或审核单位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6程师执业印章、编制单位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否则成果文件无效。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芜湖市造价管理办法927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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