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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发[2011]6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贯彻实施。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工作,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接受住院医师以提高其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性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培训基地分为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涉及18个培训学科,分别是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其中每家临床培训基地至少有一个培训学科。社区实践基地不设培训学科,与临床培训基地的全科医学学科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社区实践任务。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临床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一、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一)机构资质申报临床培训基地的机构必须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二)教学条件1.具有满足申报住院医师培训专业学科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2.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3.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备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三)组织管理1.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明确管理部门及职责,落实专人负责。2.成立培训学科工作小组,负责住院医师各专业学科的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3.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人事财务管理以及考试考核制度等。(四)支撑条件1.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近2年无省部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事件。2.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所需的基本经费。3.能为住院医师培训对象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一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夜班费、加班费等。二、培训学科的基本条件1.师资队伍必须满足各专业学科培训要求,师资构成比例合理,培训基地的指导老师与培训对象比例不低于1:2。指导老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称比例符合各培训学科标准细则要求;指导老师的临床能力和教学能力符合各培训学科标准细则要求。2.培训学科负责人应具有本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应急处理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全面负责本学科的培训工作。3.按各培训学科标准细则要求设置相关的临床和辅助科室。4.医疗条件(包括编制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培训学科标准细则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第五条社区实践基地的认定条件申报社区实践基地的机构必须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教学条件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社区实践培训所需的全科医学诊断、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等临床科室设置及相应功能。2.建立社区健康促进网络,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服务,有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口和完整的服务记录。3.具备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至少有一种以上全科/家庭医学杂志或书籍。二、组织管理1.成立社区实践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明确管理部门及职责,落实专人负责。2.建立健全基地组织管理、教学管理、人事财务管理以及考试考核制度等。3.基地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负责培训工作。基地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和教学工作中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三、师资队伍1.具备满足社区实践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指导老师与培训对象比例不低于1:2。2.指导老师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过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2年以上社区工作经验。3.指导老师应具有基本的中医学知识和技能,其中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能够熟练地开展中医诊疗。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委托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第七条申报与受理一、申报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均可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已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培训基地可直接向省卫生厅申请备案。二、申报方式:临床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按培训学科进行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学科。社区实践基地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向当地的卫生局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各市卫生局审核后统一报省卫生厅,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省卫生厅。三、申报材料: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申报培训基地的类别,分别填写《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申报表》或《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上交相应附件或证明材料。四、申报时间:培训基地申报与受理时间以省卫生厅文件为准。第八条评审与认定一、形式审查。依据培训基地基本条件和培训学科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现场核查阶段。二、现场核查。组织评审专家组,依据基地认定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初步核定培训学科与培训规模。三、评审认定。召开评审专家组会议,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结论,进行基地认定。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审结果合格者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基本合格者根据评审意见在3个月内整改并接受复审;不合格者自评估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四、公示。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由省卫生厅将评审结果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五、公布。省卫生厅以文件形式公布通过评审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及培训学科和培训规模。六、再认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重新认定一次。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再认定申请,由省卫生厅依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考核评估指标》组织再认定。七、评审费用:申报培训基地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评审工作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标准要求开展,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医疗卫生机构,予即时终止评审,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第十条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经认定的培训学科和规模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与之不相符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下发。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培训基地包括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按认定的培训学科开展相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基地不设培训学科,与临床培训基地的全科学科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任务。第三条按照“全省统筹、区域布局”的原则合理设置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省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培训基地,由省卫生厅统筹安排承担全省各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并发挥对全省培训基地的技术指导帮扶和骨干师资培训的作用。市域内构建覆盖所有培训学科的培训基地网络,以满足区域范围内培训的需求。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评审认定、评估监管等,委托浙江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培训基地的申报、管理和基地管理人员培训等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五条培训基地须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由培训基地依托单位领导任组长,科教、人事、后勤等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培训学科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基地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各专业学科的培训工作。下设办公室,须设专人岗位,负责各专业学科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基地管理。第六条培训基地按培训学科成立各专业学科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学科培训计划制定和任务实施。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各专业学科学术秘书,负责本专业学科培训任务的落实、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社区实践基地须成立基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面负责社区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第三章招录管理第八条招录工作在省卫生厅统一领导下,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所辖区域内培训基地的招生录取工作。第九条各培训基地在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调配下,按照核定的培训学科和培训规模招录拟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等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招生录取后,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培训基地对培训学员的学历和临床实践能力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其培训年限。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大专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和临床能力,确定其培训年限。第十一条培训以提高学员临床诊疗能力为重点,基地应按照各培训学科的培训细则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培训任务,使其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提高,具备独立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临床水平。第十二条培训基地严格实施培训监督,对学员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例书写、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日常考核;在学员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后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要求组织相应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培训档案。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教学培训质量跟踪检查,掌握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分析培训工作,确保培训效果。第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连续性的培训方式,培训期间,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必须做好学员学籍登记、档案管理、培训记录等工作。培训期间学员享有参加基地培训、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以及使用基地提供的教学资源的权利。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必须督促学员严格按照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认真学习,组织学员参加年度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公共科目和专业学科理论考试以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学员的法律法规、医德医风、人文与伦理等教育,使学员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和职业素质,动态掌握学员学习和心理状态。第十八条培训基地应建立学员奖惩制度。每年度对学员的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考评,评选优秀学员,并给予奖励。对培训学习不认真甚或有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第六章师资建设第十九条培训基地对所有指导老师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建立基地师资管理库,有计划地增加和更新师资力量。定期组织指导老师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学习和带教能力训练,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第二十条各专业学科负责人应积极组织本学科的师资认真研究教材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和制作教学教案,确保培训效果。各专业学科的教学计划和教案等应集中保存、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应建立指导老师考评制度。每年度按照德、能、勤、绩、廉等对指导老师带教情况进行考评,评选优秀指导老师,对优秀指导老师在外出学习、进修、课题申报等方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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