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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姓名:董雪兵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政治经济学指导教师:史晋川20060901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作者:董雪兵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相似文献(3条)1.学位论文张颖开放源代码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2006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电子计算机被应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家庭和个人生活,正是由于电脑的使用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使我们对与计算机的使用密不可分的计算机软件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而计算机程序通常具有两种形式:程序的目标代码和程序的源代码。①传统的商业软件将对软件进行修改、复制、翻译和再发布等权利通过封闭软件源代码的方式对它的用户进行保留,而这些权利的保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软件使用者更自主、更有效地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为了解决传统的商业软件由于源代码封闭而给软件使用者带来的诸多不便,以及因源代码封闭而对人类自由、合作精神的抹杀,开放源代码软件(或者从被许可的权利层面上命名为“自由软件”②)就应运而生了。开放源代码软件诞生以后,很快就从几个程序员间小范围的合作试验走向了国与国之间大范围的甚至是商业化的运作,并得以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出现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理论上,由于开放源代码软件截然不同于传统商业软件的规则、理念和开发、运营模式,决定了在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选择上会不同于对传统商业软件保护模式的选择,其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我们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与冲击。在实践中,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诞生与发展为那些本国软件产业长期受制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提供了一个发展本国软件产业的绝好时机。现在,这样的一个机会也同样摆在我们国家的面前。正是由于在理论研究上与现实应用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因此,开放源代码软件现象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们的关注。学者们尝试着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探讨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产生与发展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有大量的研究、探索工作要做。因此,笔者选择了以开放源代码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为题。进行自己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希望通过自己粗浅的研究为学界对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进一步理论研究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通过以下三个部分的写作来对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基本原理阐述。这一部分是本篇论文的基础部分。要对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必须首先对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基本原理进行介绍。在这个部分的写作中,笔者首先对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分类作了简要的描述以明确开放源代码软件与计算机软件之间的种属关系。其次,本部分重点介绍了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对自由软件的概念及其商业开发模式的介绍、开放源代码软件与自由软件的关系分析、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认证以及与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紧密相关的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制度介绍等。最后,有鉴于开放源代码软件给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带来的巨大的发展本国软件产业的契机,文章对开放源代码软件在发展中国家已有的发展以及今后应该如何更好的发展进行了分析与探讨。第二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论述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笔者在对计算机软件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之后,着重论述了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以突出强调开放源代码软件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上的特别之处。在研究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特殊保护模式时,笔者首先对开源软件许可证以及开放源代码软件独特的“copyleft”保护模式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然后比较了开源软件许可证与一般商业软件许可证之异同,最后将开源软件许可证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软件版权许可合同。第三部分:本部分着重对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保护模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与融合进行分析论述。笔者通过分析比较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与我们现行的版权保护制度、专利保护制度和商标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认为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在对现行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在充分吸收现行的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和商标制度中对保护开放源代码软件而言有利之处的基础上,辅之以独特的开源软件许可证制度,以构建开源软件知识产权的综合性保护体系。2.学位论文李蕊开放源代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2008在传统商业软件之外,一种新兴的软件——开放源代码软件正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地发展着,以自由、创新、共享的精神享誉于软件业,对传统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从传统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入手,分析了计算机软件版权和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和两者的冲突。随后,引入开放源代码运动的起源和发展,归纳了开放源代码软件对传统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第四章着重介绍了开放源代码软件在版权制度下的特殊保护模式——版权许可证,分析了版权制度对开放源代码软件保护不足之问题:一方面,传统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下固有的缺陷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开放源代码软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给使用的企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第五章结合开放源代码软件特有的开发模式和商业运作模式,笔者引入市场机制分析方法,构建了开放源代码软件带给企业盈利大小和带给社会利益大小之关系式。本文指出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支柱,在国家产业、软件开发者和企业层面,都是促进科技创新、知识积累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保障。因此,最后提出应对开放源代码软件采用专利权和版权两者相互协调的保护模式,以促进开放源代码软件产业的发展。3.学位论文曹伟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2007第一章,笔者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和对比研究法对软件立法的全景进行了系统的整理。笔者首先回顾了人类社会计算工具以及计算法则的变化。从上古时代起,人们就开始“结绳记事”,此后,人类日渐进化,社会生活也越发复杂,生产和生活需要进行各种精准的计算。为了完成这些日益复杂的计算,各种计算机械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历史发展的轨迹中。从早期最原始的算筹到工业革命时期的机械化计算尺,进而到现代的计算机,计算工具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后,本文将目光投向计算技术中的一个特定目标: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历程。从早期的结绳规则到杰卡德编织机中密密麻麻的穿孔控制卡片,再到凭借pc-dos一举崛起的微软,本文着力探讨的计算机软件,其力量已经为世人所瞩目并独立于计算机硬件本身成为一个单独的发展分支。其实,早期的计算机并没有严格区分软件和硬件。,早期计算机的唯一功能就在于完成大规模的运算,而这种运算本身并不需要多么复杂的控制技术。在这个时期,计算机被作为一种替代人力进行庞大运算的工具而加以使用。除了运算,计算机不需要完成其他功能,也就无须对硬件进行复杂形式的操控,相应的,也就缺乏对软件的需求,这一时期的计算机技术实际上就是计算机硬件技术。因此,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软件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硬件革新的迅猛势头。20世纪1970年代中期,个人电脑(PC)登上了历史舞台。这个并不起眼的小家伙此后深刻的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个层面,而为他提供动力的正是计算机软件。方便易用的软件开始帮助人们高效率的完成那些异常繁琐的各种工作,而人们的各种需求似乎在一夜之间被引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要求的软件实现了一日千里的突破性增长。而用户经济效益大幅提高的同时,软件行业的收益也随之水涨船高。此后,软件的发展渐入佳境。时至今日,软件滞后于硬件的格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随着软件的频繁升级,硬件的发展开始滞后于软件。根据笔者的观察,如今的态势已经发生了悄然的变化,软件主导硬件发展,硬件支持软件进步的格局已经形成。第二章集中探讨了软件的可版权性以及软件版权面临的障碍与挑战。在版权体系中,软件获得版权的前提是软件成为作品。因此,当软件进入版权视野的时候,首先直面的问题就是对作品概念的重新理解和诠释。为此,笔者首先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意蕴进行了探讨。在版权的疆域中,基于“思想”和“表达”的二分确定了版权抽象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原则: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没有外在形式的智力活动结果都应当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而各种智力活动结果的外在形式都有可能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各种作品必然是某种思想的具体表达,但思想的表达未必一定是作品。这就意味着,并非任何内容和形式都能得到版权法的护佑,何种内容和形式受保护,二分法似乎并没有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因此,笔者继而对版权理论中界定作品外延的另一条逻辑主线“实用/非实用二分法”进行了研讨。就思想的表现形式而言,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表现形式归专利法保护,不具有功能性和实用型的表现形式归版权法保护。根据这两个“二分法”,笔者将作品的本质可以概括如下:作品是思想对外的非实用性表达形式。软件在其源代码形态,是用字母、数字及符号等表达出来的。虽然这种编程语言的表达有自身特殊的语法规则,但与文字作品的表达并无本质差别。软件的文字性的代码表达决定了软件的这一表现形态完全能够满足版权法中对常规文字作品的要求,以文本表现的软件也具有明确的阅读价值。因此,软件至少在源代码层次符合版权法对于文本作品的要求,在目标代码层次,间接的阅读理解也能够使其达到作品的底线。因此,软件版权保护的正当性毋庸置疑。第三章,笔者介绍了版权保护技术在软件领域的运用,并对国际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还对中国立法的改进进行了讨论。在版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始终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复制和传播技术的每一次革新都会给版权法带来巨大的冲击。近年来,传播技术的空前发展,在客观上使得侵权变得更加轻而易举。侵权成本的大幅降低直接刺激了盗版等侵权现象的蔓延,而网络技术又使侵权作品能迅速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扩散。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挑战最终需要借助技术本身来解决,版权人逐渐开始注重利用技术手段来保护自身权利的实现,版权保护技术应运而生。本章首先对版权保护技术的兴起及其在软件作品中的运用进行了介绍,继而对国际相关立法进行了对比研究,之后着重对版权保护技术进行了系统的剖析。笔者首先分析了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外部效应,指出为了促进对软件背后的知识资源的高效配置,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否定规避行为和破解行为,并为版权保护技术提供严格的保护。之后,笔者检讨了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立法经验,指出版权保护技术对于作者利用新的传播技术抑制对作品的侵权使用有其合理性,同时也对版权保护技术限制公众的合理使用保持了极大的警惕,并据此对规避和破解软件版权保护技术的例外情形进行了仔细讨论。第四章对软件版权保护期限的设置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进行大幅度的缩减。各国在通过版权法建立版权保护机制的同时,无不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设定了各种形式的权利限制,其中就包括时间限制。但自英国《安娜法》以来,版权保护期限日益延长,在部分国家已经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本章首先对版权保护期限的演变历程进行了回顾,并介绍了对近年来欧美等国不断延长版权期限的情况。第五章是关于软件反向工程问题的讨论,本文认为软件版权的管制应该体现在控制反向工程结果的不正当使用上,而不应当限制软件反向工程行为本身。软件的存在形态是一个连续的变化过程,中间经历了若干次的变形。从最初的源代码文本,经过编译变成对应的目标代码,再经过多次调试形成最终的可执行程序;最终的结果是,软件呈现在最终使用者面前的形式已经和最初设计师面前的形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软件的最后存在形态中无法准确的获知软件的设计信息。软件存在形态的改变需要借助特定编译技术来实现,这种编译技术本身是客观中立的,也是双向的,既可以转换过去,同样还可以通过反向工程手段转换回来。第六章中对此前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的软件登记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寄予了希望。本章首先介绍了其他国家的做法,然后指出登记制度产生的内在原因在于需要界定软件版权保护的范围。在传统版权法中,每
本文标题: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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