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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易燃与可燃的划分艾晓欣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不同规范中易燃介质和可燃介质的定义及如何划分关键词易燃气体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可燃液体flammableliquidscombustibleliquids1、概述在目前国内和国外现行规范中气体、液体、固体介质易燃和可燃的定义在不同规范中有时会有不同的解释,这就要求设计人员熟知各规范的要求,以及各规范的应用领域,从而使我们的设计能够满足规范要求。在以往的项目中有这样一个情况,业主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过程中,国家颁布实施了《公路安全保护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在这个条例中,第十八条做出如下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由于新建的装置中含有可燃介质,而项目选址属于条例第十八条的第二项,这就需要对条例中的易燃易爆做出解释,从而判断该装置是否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列》。可见,准确理解规范的定义和应用范围对项目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就目前化工领域中相关规范对易燃可燃的定义来做个介绍。2、工艺、总图、布置相关规范在化工领域中应用最多也最为普遍的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在这两本规范中对气体类别的划分协调一致,可燃气体按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分为甲类和乙类并统称为可燃气体。对于液体的划分,国内外有关规范中对烃类液体和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硫、卤素化合物的称谓有两种:有的按闪点细分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有的统称为“可燃液体”,《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易燃液体进行了定义“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对可燃液体未做定义。对于固体的划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定义如下“易燃固体-甲、乙类;可燃固体-丙类;难燃烧-丁类;不燃烧-戊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固体类别的划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3、设备相关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中将“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比),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20%的介质”的介质定义为易燃介质。《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中对易燃介质的定义与其一致,HG20660-2000中的爆炸危险介质就是TSGR0004-2009中规定的易燃介质4、仪表、电气相关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未对气体进行定义,但是对液体进行了区分,闪点在45℃及以上的属于可燃液体、闪点在45℃及以下的属于易燃液体。《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中对可燃气体的定义为“甲类可燃气体;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2—2形成的可燃气体。.”5、其它相关文件《全国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培训教材第二版》中将“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气体”定义为易燃气体。“闪点大于或者等于45℃而低于120℃的液体”称为可燃液体,“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产生可燃蒸汽或薄雾,闪点低于45℃的液体”称为易燃液体。弥散在空气中的易燃液体的微滴称为易燃薄雾。同时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将危险货物分成了9类,其中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均在规范中有明确的物质列表。《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8号中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定义系指,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6、国外规范《FlammableandCombustibleLiquidsCode》NFPA®302012Edition于2011年6月20日被批准作为美国国家标准,该标准中对可燃液体和易燃液体进行了定义并划分了不同的等级,描述如下:FlammableLiquid:Anyliquidthathasaclosedcupflashpointbelow100°F(37.8°C),andaReidvaporpressurethatdoesnotexceedanbsolutepressureof40psi(276kPa)at100°F(37.8°C)易燃液体:闪点在100°F(37.8°C)以下的任何液体。并且其在100°F(37.8°C)时雷德蒸汽压不超过绝对压力40psi(276kPa)FlammableliquidsshallbeclassifiedasClassIliquidsandshallbefurthersubclassifiedinaccordancewiththefollowing:易燃液体可以按如下划分:(1)ClassIALiquid—Anyliquidthathasaflashpointbelow73°F(22.8°C)andaboilingpointbelow100°F(37.8°C)IA类液体—闪点小于73°F(22.8°C)且沸点小于100°F(37.8°C)的液体(2)ClassIBLiquid—Anyliquidthathasaflashpointbelow73°F(22.8°C)andaboilingpointatorabove100°F(37.8°C)IB类液体—闪点小于73°F(22.8°C)且沸点大于等于100°F(37.8°C)的液体(3)ClassICLiquid—Anyliquidthathasaflashpointatorabove73°F(22.8°C),butbelow100°F(37.8°C)IC类液体—闪点大于等于73°F(22.8°C)小于100°F(37.8°C)的液体CombustibleLiquid:Anyliquidthathasaclosedcupflashpointatorabove100°F(37.8°C)可燃液体:闪点等于或大于100°F(37.8°C)的任何液体Combustibleliquidsshallbeclassifiedinaccordancewiththefollowing:可燃液体可以按如下划分:(1)ClassIILiquid—Anyliquidthathasaflashpointatorabove100°F(37.8°C)andbelow140°F(60°C)II类液体—闪点大于等于100°F(37.8°C)且小于140°F(60°C)的液体(2)ClassIIILiquid—Anyliquidthathasaflashpointatorabove140°F(60°C)III类液体—闪点大于等于140°F(60°C)的液体。(a)ClassIIIALiquid—Anyliquidthathasaflashpointatorabove140°F(60°C),butbelow200°F(93°C)IIIA类液体—闪点大于等于140°F(60°C)小于200°F(93°C)的液体(b)ClassIIIBLiquid—Anyliquidthathasaflashpointatorabove200°F(93°C)IIIB类液体—闪点大于等于200°F(93°C)的液体。7、结论通过对以上规范的总结及其应用,可见不同规范对可燃、易燃的划分定义并不统一,这就要求设计人员在不同方面的设计过程中,准确把—3—3握划分原则,不能一概将某一个规范中对于易燃、可燃的定义应用到其它规范,否则就会出现设计错误,为此特归纳出附表1及附表2供设计人员参考。其中附表1为国内相关规范的对比情况,附表2为国外相关规范的对比情况。参考文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公路安全保护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化工工艺设计手册》(上册、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三版《FlammableandCombustibleLiquidsCode》NFPA®302012Edition—4—4附表1—5—5附表2
本文标题:易燃与可燃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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