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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2005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承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其他资金。第三条扶持范围和对象。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重点扶持国家级和重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重庆市农综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司”。第二章立项条件第四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包括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2单位法人代表三个方面。第五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申报项目时附订单合同等证明材料);(二)、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材料供应有保障;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三)、项目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合理节约、手续齐备;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四)、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龙头企业1、获得市级、区县主管部门批准的龙头企业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了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愿意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服务;2、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自筹资金能力;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发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3、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与农户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3(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农户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0%;农户成员100户以上;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合理,产权明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第七条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第三章扶持政策第八条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财政资金有偿无偿相结合,财政投资参股经营和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等扶持方式。第九条财政资金有偿无偿资金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资金扶持为主(占75%),还款期限一般为5-6年;无偿资金(占25%)主要用于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前期工作费。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高于900万元,不低于300万元;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市、区县)配套资金按中央财政资金60%(其中:市级80%,区县20%)落实,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10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有无偿资金,必须以有无偿还款能力为前提,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或担保证明。第十条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中央安排的贴息资金按财政4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5〕4号),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并于当年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第十一条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06年渝财农〔2006〕322号执行。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凡企业申报了财政其他资金的,不得再申报农综产业化项目资金。对财政资金连续安排两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十三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的申请,自上而下筛选,择优立项,不得越级申报。第十四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申报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需附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的可研报告;申报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需附项目建议书。第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必须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前期考察,保证申报项目的质量,提高项目申报水平。第十六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第十七条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在项目申报前将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5和《项目申报指南》下发各区县(自治县),并在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网站和市级相关农业网站上发布。按照立项条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择优选择。对初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查)。对部分评审合格但当年无法立项实施的项目,作为项目储备,进入市级产业化经营项目库。第十八条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经省级评估审定后,还将报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经省级评估审定后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第十九条项目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通知。第二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复后组织实施。第五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包括编制发展规划、项目筛选、评估审定、公示、择优立项、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实施方案审查、批复、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负责本级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初选、立项申报,6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审查资金使用管理、组织检查自验等,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农综办要有专人负责,切实加大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资金到位和完成项目任务。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实施,负责相关的品种及技术引进,监督选择项目实施的施工单位和设备购置,负责建设全过程的进度控制和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归档和财务报销、入账、统计、报表,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相应检验、检测和相关的专项验收。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和财政局应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开工、进度、资金支付、农民带动、产业辐射、统计。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和市财政局在项目实施期内,组织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一次中期检查。第二十四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确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批准。(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上报批准。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或市级批准后,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7(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20日内,上缴市财政局。(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底或次年5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市财政局收回资金。第二十五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单独建立档案,文档资料和资金帐目等要收集齐全,科学分类,规范立卷。产业化经营项目内业资料立卷建档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不含财务资料):(一)区县立项请示(附项目建议书)(二)有资质单位编写的可研报告(附专家评审意见)(三)市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四)项目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五)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六)区县对项目承建单位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七)区县对项目承建单位实施方案的批复(八)项目建设中各相关合同、图纸、音像资料、项目建设过程资料、统计报表等(九)请验报告(含自验报告)(十)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十一)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十二)审计报告(十三)项目实施后经济效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8第二十六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区县进行自查验收,然后由市农综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专家单独组织检查验收。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06〕118号)执行,严禁挤占挪用。第二十八条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应实行县级报账制。第二十九条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07〕288号)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有担保和抵押。第三十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要进行审计,竣工验收时要有审计部门提供的资金审计报告。第七章其他第三十一条对全面完成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综合效益显著,确已发挥带动作用,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可以予以连续扶持(但连续申报扶持的项目,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第三十二条对没有完成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综合效益差、9带动作用不明显、市级验收不合格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除该企业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农综项目,还将作为对该区县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安排因素考核。对违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弄虚作假者,将视其情况追回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第三十三条承担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将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国家农发办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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