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附件1: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1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和焦化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维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它法律法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规定,结合焦化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焦化公司和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焦化公司协调、企业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第三条焦化公司和各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标准,在企业活动的全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卫生、环境(SH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SH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五条各企业应做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第六条焦化公司系统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相关权益,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2第七条焦化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焦化公司和各企业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文件;制订焦化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统计、整理、汇总各企业报送的职业卫生管理数据、报表、信息并上报集团公司;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其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等。第八条各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职业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要设立或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本企业日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九条各企业要明确规定职业卫生领导机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要设置一名企业级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生产车间和相关单位要设置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日常工作。第十条各企业应建立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操作人员的职业卫生责任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负责,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产生。第十一条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应包括以下方面: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2、制定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职业卫生设施的操作规程,并监督规章、制度及规程的落实和执行工作。3、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组织3实施。4、定期总结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提出整改目标和措施。5、对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三个同时”执行情况;参加项目方案的研究制订、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提出职业卫生工作方面的意见和要求。6、检查职业卫生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指导车间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7、组织生产工艺过程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并对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评价。8、组织或参与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组织安排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10、根据焦化公司的要求,报送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数据、报表、信息,完成焦化公司安排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人事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有关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条款,应积极协助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三章作业场所管理第十三条各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情况和特点,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检测、分析和评价制度。第十四条各企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系统,编制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出据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建立职业危害因素4作业环境监测台帐。第十五条各企业应在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车间或工段的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因素防控的制度、规程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第十六条各企业应在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包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各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危害测定点及清单,监测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所测项目的标准值、实测值等内容。第十八条各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确定作业环境的职业卫生防护要求,设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第十九条各企业应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第二十条各企业对可能造成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和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整改。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管理制度,对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各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5管理台账。第二十三条各企业应加强对检修作业所的职业卫生管理,检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和冲消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确保设施完好。第二十五条各企业员工有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章劳动用工与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应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和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应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做出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各企业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第三十条各企业对所有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三十一条各企业应对在职业卫生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患者,根据职业病预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实施诊断、治疗,疗养等。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应予以岗位调整。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二条各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或者强制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各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以及鉴定意见,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第三十四条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和保健的规定,在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的情况下,安排她们的工作。第三十五条各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津贴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五章培训教育第三十六条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制度。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应纳入本企业培训教育的计划。第三十七条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内容应包括:1、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知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责规范72、岗位职业病危害情况及预防措施和劳动保护手段3、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器具和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4、岗位职业病危害的应急避险方法5、生产现场自救互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6、典型事故案例第三十八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档案系统,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应积极开展各类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职业卫生安全意识。第六章应急报告处理第四十条对于体检中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各企业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四十一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并进行评价和持续改进。第四十二条各企业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当发生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焦化公司和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救护、救援及调查工作。第七章建设项目第四十三条焦化公司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对项目建设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8法律、法规和规定。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应进行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四十五条各企业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煤焦化控股公司所属各生产企业。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附件1: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65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