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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95问新华网福建频道2006-05-1118:08:19一、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答:福建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林农是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建国初期,通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自己所有的山林。从1953年开始的合作化,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几次大的变革,农民的山林统归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山林归乡村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大力鼓励造林种果,村民获得了部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经营权,从而促进了农村林业经济的发展。林业三定之后,在农村土地联产承包的影响下,为了深化林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我省许多地方在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集体林权结构呈多元化发展态势,非公有制林业方兴未艾。但是,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集体林仍然实行两权合一、统一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普遍存在山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生产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经营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挫伤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林农收入的提高。长此下去,势必影响我省林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省集体林业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恢复集体林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的本来面目,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共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认真总结三明、南平、龙岩等市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二、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答:1.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于坚持执政为民,要从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出发,把为人民谋利益当作最根本的目的。福建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林业在全省特别是在山区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最大限度调动农民耕山造林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只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才能真正使农民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2.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落实中央政策,确保农村安定稳定的需要。稳定土地承包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为了落实中央土地政策。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落实林木经营权,激发农民耕山积极性,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兴林致富的广阔领域,保证农村的安定稳定局面。3.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需要。产权制度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只有调整好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改变目前我省森林高覆盖低产出的状况,就必须从调整生产关系入手,改革长期以来两权合一、统一经营的传统经营体制,突破妨碍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激发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省森林资源的经营水平。4.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2的需要。全省特别是山区村级集体经济薄弱一直是影响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过去,由于集体山林产权不明晰,影响了广大林农耕山的积极性,导致集体林木砍多造少、造而失管,森林资源增长缓慢,林分质量越来越差,集体从林业中的收入也越来越少。通过改革,激活农村经济细胞,促进多种所有制林业发展,不仅增加了林农的收入。而且集体可以从林地使用费和现有林承包经营以及林木转让中获得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从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福建是我国重点集体林区,集体林业在我省林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林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整个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从调整生产关系入手,解决长期困扰林业生产力发展深层次的政策、制度和机制问题,从而达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不断提高林农收入水平的目的,为广大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忠实体现我党执政为民的宗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概括地讲就是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这四句话,前两句是改革的重点和基础,后两句是改革的难点和归结。林农没有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就不能真正成为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就谈不上拥有对自身财产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但是仅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而没有赋予相应的处置权和收益权,没有利益驱动机制就无法调动人的积极性。林业投入、森林保护、科技需求等一系列林业长期积累的难点问题就无法解决。因此四句话是一个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只有落实了四句话才能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改革目标。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改革集体林传统经营体制和解决内在动力机制的问题,它还涉及整个政策、制度的调整。因此《意见》不仅提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本身的任务,同时,强调了要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改革的配套措施,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一是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新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这一种新体制,它不仅引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原则,而且也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林业改革实践中已存在且健康发展的多元化经营制度,充分体现了现阶段党在农村实行的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林权制度改革与换(核)3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工作同步进行。强调改革一个村,发证一个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林业经营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林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分散的经营权必然会向资本和技术方向集中,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日益加骤。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林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必须为森林资源市场化的发展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它的作用不仅在于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且更主要的是通过在政府指导下的市场,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林农的基本权益。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哪些范围?答: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林权通过林业三定得以确认。而后的20年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林经营体制经历了不断改革和深化的过程。广大林农在改革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有力促进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方面要维护过去20年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林业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改革产权不明晰、机制不灵活、分配不合理、仍归村干部少数人掌管和支配的集体商品林。所以《意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象确定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同时,为了保证整个林区的安定稳定,《意见》把经县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列入村一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为了保持党在农村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及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合同租赁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应予以稳定,在本次改革中经核实后,优先予以登记,发换全国统一样式林权证书。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哪些原则?答:省政府在总结三明、南平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提出五条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有利于林农收益增加,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三个有利于原则不仅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要求,执政为民的宗旨,并立足于农业、农村、农民,着力林区经济发展和林农收入水平的提高,坚持林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林业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二是必须坚持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虽然在林业三定时期确定为集体所有,其本质的含义是归属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因此,每个村民均依法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凡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要求的村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确保耕者有其山。耕者有其山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可以是实物的形式,也可以是货币的形式。实物的形式包括分户经营的自留山、竹林、经济林以及实行责任承包或经营承包的用材林;也可以通过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村办林场经营等形式,经营收入实行按人(股)分配。关键是要纠正违背大多4数村民的意愿,由少数人作主将大片山林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归少数人经营,从而剥夺了大多数村民依法承包经营的权利。同时还必需注意,即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将部分山林招标、拍卖给村民个人,也必须将其所得收入进行二次分配,在二次分配中村委会提留、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及直接分配的比例,也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充分体现集体山林归属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财富分配权利平等的原则。三是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鉴于我省各地森林资源结构的差异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意见》强调各地政府在指导改革的具体方法和内容上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林农的意愿,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提倡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创建股份制林场或企业原料林基地。从前期先行试点的情况看,各地在把握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时,多半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从森林分类经营的角度,把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开;二是从林木所有权角度,把需要稳定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谁造谁有的林木与需要进一步明晰产权、改革经营管理模式的集体林分开;三是从承包经营期限角度,把集体现有林与迹地荒山、荒地的承包期限分开;四是从集体与个人利益分配角度,把不同林龄、不同立地条件、不同林分质量的林子集体与个人利益分配的比例分开;五是从制定林地使用费标准的角度,把不同林种、不同立地条件、交通条件的林地使用费的标准分开;六是从落实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角度,把经济发达的村与经济欠发达的村分开。进而采取符合当地实际,有利于三增且尊重大多数村民意愿的多种经营管理形式。四是必须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必须明确这次改革是在改革开放20多年实践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经济和社会进步不断发展条件下进行的。改革是为了林业经济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为了改变不适应于林业生产力发展的传统经营体制,而不是否定一切,推倒重来。所以《意见》中强调,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始终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对已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并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均应与维护,不得打乱重来和借机无偿平调,以安定人心,取信于民。从前期试点的情况看,各地在改革中都十分注意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是落实和完善自留山政策。凡是已划分自留山的村,大多数村
本文标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95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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