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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纪念馆优秀人才管理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加强我馆优秀管理人才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两支人才队伍的动态管理,建立馆优秀人才持续激励机制,引导优秀人才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一、优秀人才范围1、馆优秀管理人才的评选范围为馆所属各科室从事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员工。2、馆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评选范围为馆所属各科室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员工。二、组织机构1、成立馆优秀人才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馆长任评委主任,书记任第一副主任,副馆长任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馆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保卫科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馆优秀人才的评选、审定和管理等日常工作。2、成立馆优秀人才答辩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答评小组),负责优秀人才的答辩、评审等工作。答评小组设立主审、副审,小组实行滚动组建,不固定、不公开。每次答评小组组建名单和主、副审名单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报评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批准。三、申报条件1、优秀管理人才申报条件(1)德才兼备、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能力,富有团队合作精神;(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部门的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3)掌握现代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富有团队精神,在本部门的管理领域有一定知名度;(4)所在本部门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来荣获过市级(含市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先进工作者;2、优秀技术人才申报条件(1)德才兼备、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能力,富有团队合作精神;(2)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基础与专业知识,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解决重大专业疑难问题的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在全馆范围内得到公认;(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4)近三年内,在国家级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含1篇)以上(排名前2名);或在省部级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含3篇)以上(排名前2名);或在市级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5篇(含5篇)以上(排名前2名);3、破格申报:近三年内,在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馆内的专业技术竞赛中分别获前十名、三名、一名者可破格申报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近三年内被市级(含市级)以上部门,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先进工作者的,可破格申报优秀管理人才;4、直接聘任:近三年内,在国家级的专业技术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可直接聘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被国家级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先进工作者的,可直接聘任为优秀管理人才。四、评选程序1、优秀人才的评选应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推荐、考试(考核)、专家评选、组织审定、批准、聘任的程序进行。2、优秀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评选:按个人申报—科室推荐—专业水平考试—答辩评审—审定—批准—聘任的程序分步进行。(1)专业水平考试。专业水平考试重点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论素养上,由评委会统一组织命题、考试。通过考试,按1:2比例择优排序推荐候选人,并在馆内公示候选人名单一周后,通知候选人参加答辩评审。(2)答辩评审。实行先答辩后评审,答辩重点在测试候选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应变能力上;评审主要侧重工作业绩表现,并进行行业内横向比较,以确保评审的公平性。通过答辩评审,按1:1比例择优排序评出入选人,并在馆内公示入选人名单一周后,报评选委员会审定。(3)审定。评选会对入选人进行合议、审定,有权否决评审小组评审的结果,有权对入选人排序进行调整。(4)批准。经馆优秀人才评选委员会合议、终审,在公司系统公示入选人名单一周,按程序报公司总经理会议研究批准。(5)聘任。被聘用的优秀人才,由馆统一颁发聘任证书,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待遇。3、各科室每年10月前完成本单位优秀人才推荐工作,并报评委会办公室备案。评委会每年11月~12月开始对各科室上报的优秀人才进行考核评选;聘期为二年,到期重新申报评(审)选,考核合格者可以连选连任。五、权力和义务1、优秀管理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评估制,即在当年评为优秀管理人才后,予以正式聘用,享受一次性奖金(具体金额另定)。2、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实行二级动态管理评估制。即在当年评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后,聘用为二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二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工作满四年,且考(核)评合格得以续聘者,可申报为一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3、优秀管理人才权力和义务优秀管理人才具有以下权利:(1)参与馆组织的相关管理工作的学术交流;(2)参与本单位相关管理创新体系的设计或决策;(3)向馆或其它科室提出相关管理创新建议或方案;(4)有权向优秀人才归口管理部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要求其解决。优秀管理人才应履行以下义务:(1)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所在岗位、部门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2)严格管理,确保所在部门不发生违法乱纪的人和事;(3)每年就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至少一条建议,并被采纳;(4)每年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撰写一份分析报告报公司计划经营与企业管理部;(5)每年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或相关业务刊物发表至少二篇与业务有关的相关文章。4、优秀技术人才权利与义务优秀技术人才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馆组织的相关专业的学术交流;(2)参与馆或本科室相关专业的重大技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3)参与本馆相关专业的重大技术攻关活动、技术改造项目立项与实施、科技成果应用项目的立项与推广等;(4)对馆或本科室业务与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改进建议或方案;(5)有权向优秀人才管理归口部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要求其解决。优秀技术人才履行以下义务:(1)确保本岗位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2)努力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本专业领域内的技术任务,解决技术难题;(3)要有创新意识、创业责任,要定期在科研、技改或基建项目中担任技术责任人;(4)在聘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馆统一组织的培训授课安排;(5)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馆或本科室统一组织的本专业领域技术攻关、研讨等活动;(6)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每年至少负责指导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篇本专业相关论文,并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发表;(7)每年为解决本馆本专业领域方面存在的问题,撰写一份本专业年度技术分析报告。六、评估管理1、馆建立优秀人才实行评委会和所在科室双重管理的年度业绩动态评估制。评委会办公室是评估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优秀人才所在科室应配合好评委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2、评委会办公室应建立优秀人才业绩档案。档案包括有针对性的对该优秀人才编制的《年度工作任务计划书》、《年度工作评估记录表》及执行工作任务计划书过程中完成的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等。3、优秀人才个人的《年度工作任务计划书》编制,应本着发挥其特长,对照其应履行的义务,并结合其所在科室工作需要,依据评委会每年对其下达的课题、科研等任务进行编制。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优秀人才个人的《年度工作任务计划书》的编制汇总工作;负责优秀管理人才的年度管理工作课题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年度业务工作课题、科研项目的下达汇总工作,各科室应予以配合。4、优秀人才的评估实行季度、年度评估,评估内容分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履行义务三部分,评估结果分优秀(80分及以上)、一般(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不满60分)三个等级。(1)优秀管理人才的评分权重为:工作态度10%,工作任务60%、履行义务30%;(2)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评分权重为:工作态度10%,工作任务70%、履行义务20%。5、季度评估。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科室配合。依据工作计划书按照《季度工作评估记录表》要求,就优秀人才任务计划执行、履行义务、本人反映的情况及相关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记录、归档。评估中发现问题,应与本人沟通,查找问题,帮助其寻找解决问题办法,并尽可能创造一切有利解决问题的条件。6、年度评估。评委会办公室依据《年度工作评估记录表》,对在优秀人才进行年度评估,并对照条件,准备业绩及季度评估材料,以备评估核查。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评估情况报评委会。每年1月底前,评委会将依据本办法规定、各科室评估情况,按照核查、评估等程序,完成对馆优秀人才上年度工作的评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优秀人才年度评估的牵头工作,各科室应予以配合。7、评估结果应用。续聘人员继续享有优秀人才权利和相关待遇、履行相关义务;解聘人员不再享有优秀人才的相关待遇。(1)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行续聘;(2)评估结果为一般的,评估部门应与被评估人进行沟通,帮助其找原因,寻找解决办法,提出相关建议,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其所在科室;连续两年评估分为一般的,实行解聘;(3)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评估部门应与被评估人进行沟通,查找原因,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其所在科室,由科室对结果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通过研究后,决定对评估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参加本馆优秀人才评选;(四)评委会每年对评估结果在全馆内公告一次。8、优秀人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评委会审核批准予以解聘并停止执行相应待遇:(1)因工作失误,给本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规定;(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4)聘任期未满,考(核)评未通过;(5)岗位变动后,与其优秀人才称号工作岗位要求不一致;(6)发生其它与优秀人才称号不相符的情况。七、相关待遇1、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优秀管理人才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按月实施人才补贴。(具体标准另定)2、优秀人才在聘用期间经批准后,享受优先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机会,享受学习、培训和外出参观所有费用报销的待遇。八、本办法由馆优秀人才选用委员会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6月15日
本文标题:馆优秀人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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