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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政治体制之下的反腐及对中国反腐工作的借鉴世界清廉指数排名(2003年)排名顺序国家或地区名称清廉程度得分1芬兰9.72冰岛9.63丹麦9.53新西兰9.55新加坡9.414香港8.018美国7.521日本7.066中国3.483印度2.8133孟加拉国1.3英国新加坡美国中国英国式腐败涉贪金额(亿英镑)英国腐败现象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监狱工作的4.5万名管教人员中,有上千人涉嫌腐败,500人与囚犯保持不正当关系2.过去两年(2003,2004),英国移民局安全和反腐败部门共收到703个指控移民局官员腐败的案件3.前首相布莱尔身边最重要的助手之一迈克尔利维因“金钱换爵位”丑闻被警方逮捕……英国政治制度英国反腐败机制(一)立法和司法机构对政府机构的制约1.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归属于议会、法院(与检察院)和政府2.议会拥有监督权,具体包括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和弹劾权等。3.为了更有效地对行政机构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督,英国设立了2000多个行政裁判所,负责对涉及税收、社会保障、退休金等上百个部门的案件进行审理。4.英国根据2002年的“犯罪收益法”成立了“资产追缴局”,专门对那些超过1万英镑以上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追缴期限可达12年之久。英国反腐败机制(二)主要反腐败机构和监督机制英国没有专门的和单一的反腐败机构,负责反腐败的机构分散于议会、司法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政府部门内部,从而形成了广泛的反腐败网络。1.审计机构。(1)国家审计署。负责对所有政府机构(包括超过半数以上使用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的财务开支进行审计,此外还对某些国外组织的机构进行审计。(2)公共账目委员会。是下院的常务委员会。政府必须在2个月内对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建议予以回复,该委员会再根据政府的回复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3)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一般性的审计问题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在公共审计机构和私人公司之间分配审计任务(比例一般是1:2)。此外,审计委员会还负责对审计行为提出建议、监测全国的欺诈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机率,并且就当前趋势和技术发展提出报告。(4)地方审计机构。2002年以前,地方审计机构负责对国家卫生系统和地方政府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002年以后被并入审计委员会,成为后者的一个总司。英国反腐败机制2.政府内部监督英国有多个政府部门设有内部监督机制,其中5个部门的反腐败最有特色,对腐败行为的管理也最直接。(1)财政部。英国财政部每年都对发生在政府机构(不仅仅是财政部)内部的欺诈行为的性质、类型、原因、数量、金额和追缴方式等提交一份详细报告,特别指出发生在政府机构的三种最严重的欺诈行为:偷盗、假帐、贿赂和腐败。(2)国家保健暑。设有“反欺诈与安全管理处”,主要针对国民保健系统出现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供药商相互勾结合伙欺诈国家钱财,医生和患者相互勾结多开多报、虚报冒领等严重欺诈行为进行调查。(3)国内税收署。设有特别办公室专门负责对税收方面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而且,国内税收署本身就是一个具有起诉权利的机构,有权自主提起诉讼。(4)工作与养老金署。设有针对各项社会福利的专门反欺诈机构(包括地区性机构),并设有联合工作组,以便与其他政府部门更好地合作。(5)国防部。设有反欺诈小组及防务欺诈分析小组和内部审计制度,主要针对军备采购过程中的欺诈和腐败行为。英国反腐败机制3.监察员英国的监察员分为三种,即议会监察员、地方政府监察员和国家卫生署监察员。议会监察员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对政府官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其权限远远比不上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仅限于公民由于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政而使利益受到侵害时的投诉。国家卫生署监察员负责监督国家卫生署系统的不良行政行为。调查结果将公开发表。地方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包括地方议会和议员、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及官员等不良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公民利益的事件。4.舆论和媒体监督英国反腐败机制(三)反腐败司法惩处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反腐法律的国家。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1906年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将《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的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再次扩大了公共机构的范围,即包括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2003年3月,英国政府在整理、综合和修订现存各种反腐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英国反腐败特点(1)英国反腐败的有关法规规定、相关措施以及有关机构的设立等,具有比较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且受英国法系的影响,比较分散。(2)没有全国统一的反腐败领导、协调机构,而是条块分割、互不隶属,强调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和公务员本身要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3)英国议会的专门委员会、政府各部委的反欺诈部门、各种监督机构、以及各类监察专员署乃至司法机关等等,组成了英国反腐败机制中多层次、多渠道的职能机构。(4)在反腐败的策略方法上,主要是教育、防范、惩处这三项措施,但他们在教育、防范上所下的功夫,比惩处要大得多。美国腐败现象马克·吐温曾以辛辣的语调说:“从事实和数据上看,也许没有任何真正美国人能跟国会相比而称得上是真正的犯罪集团。”阿布拉莫夫丑闻:权钱交易的标本=5730美国的腐败典型——坦幕尼协会美国众议院议长赖特违法贪财案美国国务卿贝克军用飞机私用案美国伊利诺斯州法官马洛尼受贿案美国建国后的200多年间,腐败程度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19世纪末20世纪初达到高峰),再逐步遏制由高到低的曲折发展过程。美国反腐机构从宏观上看,美国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都具有一定的反贪污腐败职能。例如,国会可以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行使弹劾权;法院负责审理各种贪污受贿案件,而且可以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而行政部门的很多下属机构都负责贪污受贿案件的调查起诉工作。因此从广义上讲,美国的国会、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可以列入反贪污腐败机构的范畴。但是这种概念过于空泛。本文中所讲的反贪污腐败机构主要指具体负责防范和查处贪污腐败行为的机构,包括检察机构、起诉审查机构、执法机构、监察机构、政府道德规范机构、国会调查机构和审计机构等。美国反腐机构(一)检察机构——美国最主要的反贪污腐败机构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的特点。1.联邦检察机构2.州检察机构3.市镇检察机构4.独立检察官美国反腐机构(二)起诉审查机构美国的起诉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官主持的预审听证;一种是大陪审团进行的调查听证。大陪审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一种是不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三)执法机构美国的执法机构建立在联邦、州、县、市镇四个层次上。其中,州、县、市镇的执法机构主要指相应的警察部门。联邦的一些执法机构虽然具有警察的性质,如联邦调查局和联邦缉毒署,但是一般不使用警察这个名称。1.联邦调查局2.国内税收署3.州警察机构美国反腐机构(四)监察机构美国没有一个独立统一的监察系统。其监察机构主要指联邦政府各部委内部设立的监察处(或称监察长办事处)。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各部和各独立管制机构都设有监察处。监察处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监察计划。(2)项目跟踪检查。(3)审查承包商。(4)接受举报或控告。(5)调查取证。(6)协助调查。(7)提交报告。(8)提出建议。(9)移送处理。(10)特殊职责。美国反腐机构(五)政府道德规范机构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之后,美国人事管理局成立了一个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即政府道德署。其基本职责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该署的总监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参议院的同意。总监向总统和国会负责。不征得国会同意,总统无权免除总监的职务。政府道德署在联邦政府的主要部委设立有代表机构,一般称为道德准则办公室。美国反腐机构(六)国会调查机构美国国会具有的最重要的非立法性权力就是调查权力。负责国会调查的机构主要是国会的各种常设委员会(目前参议院有18个常设委员会,众议院有23个常设委员会)、为专门目的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和参众两院的联合委员会。国会调查的内容之一是政府高级官员的行为表现。包括有无贪污受贿行为并为弹劾收集证据。美国反腐机构(七)审计机构美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审计总署,又称为会计总署。它是根据1921年的预算和会计法(theBudgetandAccountingAct)成立的。审计总署是独立管制机构,也是国会的调查机关。审计总长由总统任命,但要经参议院提名和同意。审计总署下设总署办公室、法律司、债款司、审计司、簿记司、邮政财务司、调查司、人事司、总务处等部门,分别负责有关审计监督的各项工作。其中,法律司、审计司和调查司都负有一定的反贪污贿赂职能。审计总署的基本职责包括:(1)调查一切与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有关的事项。(2)提出更经济更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的立法建议。(3)按照国会的要求进行包括政府官员贪污在内的各项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4)研究确定国会审议的各项政府财政支出的法律根据。(5)审查并调整政府提出的或者向政府提出的各项开支要求。(6)制定有关各种会计格式、程序和制度的规章。美国反腐败法律(一)制定法《宪法》《文官制度法》《预算和会计法》《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对外行贿行为法》《政府道德法》《监察长法》《美国法典.刑事法卷》(二)判例法(三)法律理论美国反腐机制的特点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成就有其文化法律基础,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立法的严密和执法的严格、对正面典型的弘扬,既是美国繁荣和效率的法律基础和文化环境,也是反腐败和防腐败的有力保证。1.美国的“立国之父”从一开始就意识到个人容易受到权力的腐蚀,自我约束是很不牢靠的要防止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衡。2.美国人从开国起,革命元老中年龄最大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在制宪会议上特地提出一条意见,明确地要求把升官和发财拆开。基于此,美国历经长期探索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文官制度,并制定了相当严格的约束文官的“利益冲突法”、“廉政法”等等。3.美国反腐败法律有这样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严而不厉。即执法严格、法网严密,但惩治得并不那么严重。从小事约束公职人员,可以防患于未然,亦可防微杜渐。4.美国人特别强调对正面典型的弘扬,对于建树较多、清正廉洁、道德高尚的伟大人物,树碑立传、歌功颂德,美国人十分真诚,这与我们经常强调廉政教育有异曲同工之妙。新加坡政治体制1.宪法规定,新加坡实行议会共和制,国家体制由立法、行政、司法组成2.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委任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为总理。总统无实权3.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占国会议席多数的政党组建政府。4.新加坡属英联邦成员国新加坡反腐机制(一)立法:建立系统的反腐败法律体系1.内容完备详尽。1960年,政府颁布了《反贪污法》,此后又多次修订,使其不断完善。1989年制定了《没收非法所得利益法》,对没收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所得的非法利益,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制定了多项要求公务员严格守法的条例和手册,如《公务员惩戒规则》、《公务员指导手册》等。新加坡反腐机制2.可操作性强例如,在《反贪污法》中,不仅严格地规定了公务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的权力收受报酬,而且对官员如何处理那些无法推辞的礼品,都作了详细的规定3.对贪污定义涵盖广泛例如,在《反贪污法》中,对“非法所得”的定义不仅包括任何以金钱和非金钱形式表现的利益、好处,而且还包括被指控者说不清来源的“多余”财富,这些“多余”财富,就会被作为贪污的证据使当事人受到指控4.惩罚严厉只要“是贪污受贿”,无论“数量”大小,都要受到惩罚。公务人员受贿一盒香烟,或接受家庭主妇几块钱的小费,都会受到难以置信的严厉制裁新加坡反腐机制(二)执法:赋予反贪机构相对
本文标题: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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