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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总论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国家经济调节引起,其内容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只有在受到经济法调整时,才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7、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职能分工,分为综合经济调节主体、职2能调节管理主体、部门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裁判主体;(4)按照主体的组织形态,分为自然人、个体经营者、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8、简述基本经济行为的种类按照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区分,基本经济行为包括:(1)转移财产支配关系的行为;(2)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的工作的行为;(3)提供劳务的行为;(4)其他经济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登记行为、开业行为、营业行为等。9、试述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经济法体系有三个基本构成,即三个基本方面的法律,即:(1)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这三个方面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国家三种调节方式(调节活动)的法律规范。它们通过对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调整,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这三个方面法律,在其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分工有所不同。市场规制法,是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排除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对广大消费者的侵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即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领域,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国家宏观引导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是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方面,国家实行引导控制,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法律。10、试述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特点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不同部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性质不同,因此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相同。经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应承担的代价),是弥补给国家调节和给国家、社会或其他被侵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消除上述方面已经和将会造成的不利影响。经济法责任制度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是指它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对于国家调节主体而言,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义务而对国家和对被调节主体承担责任;对被调节主体而言,是因其经济活动违反国家调节管理规定而对国家、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承担责任。总之,上述这些责任都发生在经济法领域,都因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国家调节经济是为了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是为了社会经济的和谐、效率、公平和正义,这虽然也是一种管理职能,但具有社会公共职能性质。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责任,看似直接是对国家或企业、个人的责任,实际上由于所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而承担责任也主要是为了防止、弥补或消除社会损害,所以实际上主要是一种社会责任。第二篇市场规制法1、垄断的概念概括地说,垄断是指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具体说来,垄断是指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2、简述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特征为:国家干预性、社会本位性、经济政策性。3、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类型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5)联合抵制交易的;(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3的其他垄断协议。4、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4)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5)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某种程序的竞争要素。5、简述假冒仿冒行为的主要类型假冒仿冒行为的主要类型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6、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管理性)。7、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8、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行政处罚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9、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作用机制和实体内容方面的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的通称。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在功能上是相互补充的,并且在内容上有相互交叉的部分,但它们在作用机制和实体内容方面又存在差别:(1)产生背景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就产生和存在,因此在古罗马的侵权行为法上就已经有一些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和早期的普通法上也有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而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垄断资本主义产生之后出现的。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早于反垄断法。(2)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主要是保障具体交易场合特定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追求局部和个案的公正,保障静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可以说是商事或经济领域的侵权法。反垄断法的目的则主要是保护竞争机制本身不受扭曲,竞争不被排除或限制,防止竞争不足,主要是维护宏观的竞争秩序,侧重追求整体和宏观的效率,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3)法律规制的形式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多种法律表现形式,包括专门法、判例法和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等,规定和适用主要针对较为具体的侵权行为。而反垄断法则都表现为专门的成文法规范,规定和适用的灵活性和政策性较强。(4)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调整,以民事救济手段为主,辅以行政和4刑事制裁的手段。反垄断法主要是事前管制,偏重行政手段,主要依靠行政程序,并辅以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手段。10、简述消费者的权利肯尼迪在1962年提出消费者应享有四项权利: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有权自由选择商品;有权提出消费意见。1969年,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项权利:求偿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权。11、简述经营者的义务和民事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有:(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保障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明确信息的义务;(5)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品质担保的义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8)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分为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和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具体内容参见教材)。12、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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