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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激励在实践中的体现及其局限苏媛媛(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由于集体行动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因此,奥尔森认为,理性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但不会采取集体行动,反而会使集体行动陷入困境。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奥尔森提出了选择性激励这一手段。选择性激励在解决集体行动面临的困境方面的确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通过温州行业协会的例子,我们能够求证。但它不是万能的,在解释近年来我国农民的集体抗争问题上,压迫性反应更有说服力。【关键字】集体行动、公共物品、选择性激励、压迫性反应一、引言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到各种集体当中。因此,集体行动是我们研究社会时不可避免的一个话题。对集体行动的研究,无论是经济学、政治学,还是社会学、人类学都作出了自己的努力,每个学科的研究都有自己的特点,对集体行动的解释也只能在一定的范围之内。1966年,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问世,自此之后,集体行动的困境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如何才能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实现集体行动呢?奥尔森提出通过选择性激励这一手段来解决。入世以来,中国的一些行业协会通过实现整个行业的集体行动来积极地应当国际社会的一些反倾销案件,就可以利用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来解释。但是近年来,像如农民的集体抗争、业主的维权行动、群体性事件等等却无法用选择性激励来解释。所以,选择性激励在实践中尤其体现,但也有其局限。本文主要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二、集体行动的逻辑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建立在批判先前的理论的基础上的。在奥尔森之前,流行的观点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一定会为实现这个共同利益采取集体行动。实际上在亚当·斯密那里我们就能够看到这种思想的一些暗示。斯密认为每个个人都有利己心,都会去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但是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共同利益,即尽管“每个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但是,“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①。但是奥尔森认为从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行为这一前提可以逻辑地推出集团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的观念是不正确的。“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作者联系方式:zeropoint123@163..com①转引自汪和建,《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交易秩序的结构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第31页。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奥尔森,1995:2)。这就会使得集体行动陷入困境。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的理想为什么无法实现?奥尔森认为这是因为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集体行动的目标是公共物品,因为“公共物品是个人力量无法缔造,必须依赖集体的力量才可以获得的物品”(董国礼,2007)。而公共物品是“一经产生全体社会成员便可以无偿共享的物品”,并且公共物品的显著特性是:“一旦存在,每个社会成员不管是否对这一物品的产生做过贡献,都能享受这一物品所带来的好处”(赵鼎新,2006)。因此,当一群理性人聚在一起,想为获取某一公共物品而奋斗时,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想让别人去为达到该目标而努力,自己却坐享其成。用奥尔森的话来说,“尽管集团的所有成员对获得这一集团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对承担为获得这一集体利益而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的兴趣。每个人都希望别人付出全部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担了成本,一般总能得到提供的利益”(奥尔森,1995:18)。当这种搭便车现象普遍到一定程度、搭便车者占到集体成员的一定数量时,集体行动也就无法产生,集体行动的困境便产生了。那么如何来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呢?因为公共物品所提供的是一种集体性激励,它不足以让一个理性人为了获取某一公共物品而奋斗,所以“只有一种独立的或‘选择性’的激励会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同上,41)。所以,集体行动的实现要通过选择性地面对集体的个体进行激励,而不是像集体物品那样对整个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加区别。“激励必须是选择性的,这样那些不参加为实现集团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或者没有以别的方式为实现集团利益做出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待遇与那些参加的人才会有所不同”(奥尔森,1995:41)。尽管是激励,但这种激励却并不全是积极的,它也可以是消极的。就是说,“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或者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而出力的人来进行诱导”(奥尔森,1995:42)。选择性激励也不必然是经济激励,因为人们有时候还希望去获得声望、尊敬、友谊以及其他社会和心理目标。这些可以被同一划归为社会激励。并且奥尔森坚持认为“潜在的力量只有通过选择性激励才能实现或‘被动员起来’”(同上)。奥尔森还认为,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有可能采取集体行动,这是因为:在规模较小的群体中,个人的贡献对公共物品的生产有较明显的影响,同时“搭便车”容易被他人察觉,并且由于小集团人数较少,成员之间容易产生友谊或社会压力。相反,在规模较大的群体中,成员人数众多,生产出来的公共物品为众人共享,不能弥补个人在集体行动中付出的成本。当个人回报低于所付出的成本时,理性人自然拒绝参与集体行动。而且在大规模群体中,个人是否做出贡献不易被人察觉②,所以,“搭便车”、坐享他人集体行动的成果就成为普遍现象。针对小集团更容易采取集体行动这一特性,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手段还具体表现为小组织原②更详细的资料请参考:曾鹏、罗观翠,集体行动何以可能?——关于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文献综述[J],开放时代,2006,(1)。理(也可以成为小集团理论)。当组织规模很大时,该组织内部应该通过分层分工,使组织内部的每个分支结构都符合小组织原理。实际上,奥尔森本人对集体行动并不奢望。科斯第二定理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当交易费用高到一定程度时,“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就永远不会实现”。根据这一定理,当集团规模较大、成员数目较多时,要达到赏罚分明就需要花费高额的成本,组织成本的剧增就会使得用来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选择性激励无法实施。集体行动也就无法产生。三、选择性激励下的集体行动——温州行业协会的反倾销共同应诉选择性激励对于一些集体行动具有解释力,我们以温州行业协会的反倾销共同应诉为例来论证。温州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温州制造在世界上有巨大的销量,但是近年来温州商品却频繁遭到国际社会的反倾销诉讼。温州企业多是中小企业,单靠一家企业的单打独斗很难赢得诉讼,温州行业协会在这些反倾销应诉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入世第一辩”、反技术壁垒的“民间第一团”、针对欧盟反倾销的“胜诉第一案”等等,组织者都是温州的行业协会(林琼慧,2008)。这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温州烟具协会针对欧盟对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件。反倾销应诉实际上是一种公共物品。因为作为一种集体行动,反倾销共同应诉提供的是同一行业中所有企业共同分享的利益:如果共同应诉成功,整个行业退出进口国市场的风险就大大降低,厂商们可以继续在进口国分享原先的份额;如果共同应诉使反倾销税率下降,每个厂商都能分享到税率下降带来的好处——那些没有为共同应诉付出一点成本的厂商也不会被排除在对这种好处之外。既然是这样那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搭便车现象,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那么,温州的行业协会是如何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呢?前面我们分析过,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积极的激励可以通过搭卖私人物品的方法,刺激集体成员为负担集体行动的成本作贡献。这种激励首先表现在行业协会通过向成员企业提供非集体性的产品,从而避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现象。比如,温州鞋业协会、服装商会等向会员企业提供最新行业信息和参加各种展览机会等非常有吸引力的排他性产品,这样就将那些不愿分摊成本的“搭便车”企业排除在收益性服务之外③。其次表现在社会对集体行动的带头人和组织者给予的激励措施,比如取得入世反倾销第一案的胜诉后,大虎打火机的老板周大虎成为浙江省人大代表,而另一位在反倾销应诉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副会长黄发静被评为2003年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④。这种社会激励往往比经济激励更有诱惑力,因为“社会地位和社会承认是个人的非集体物品……大多数人很看重社会地位、个人声望和自尊(奥尔森,1995:71)。消极的激励是强制,即对搭便车者进行惩罚,③资料参考:林琼慧,反倾销应诉“集体行动困境”的破解之路:以温州行业协会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08,(3)。④资料参考:徐建牛、孙沛东,行业协会:集群企业集体行动的组织基础——基于对温州烟具协会的案例分析[J],江海学刊,2009,(1)。最常见的是禁止搭便车者享受集体行动的成果。在温州行业协会中,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即行业协会在其协会范围内对“背叛者”有进行处罚的权力。如温州打火机协会(烟具商会的前身)实施的一道整治仿冒侵权者的“撒手锏”是:商会受理新产品“专利”申报,每家企业强制性向协会交纳10万元保证金。谁若仿冒,没收谁的生产模具;谁受侵害,侵害者的保证金(顶抵罚金)归谁。同时,由工商部门出面责令仿冒侵权者停业整顿⑤。行业协会也符合小组织原理。在某个行业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反倾销时,如果行业内企业各自为战,必然会造成“搭便车”现象严重,最终会损害积极应诉的企业的积极性。而如果将所有行内企业纳入一个有束缚力的小集体——行业协会内,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行业协会能够在小群体成员之间建立起稳定的互动和沟通机制,从而突破了中小企业各自为政的局面,有利于集体行动的达成,进而解决“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四、中国式抗争——农民的维权行动中国农民处在中国社会的最底层,他们饱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剥削。近年来农民的集体抗争——集体上访、围堵交通要道、围堵有污染的工厂……不断爆发。这是他们在忍无可忍,自救无路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选择。农民的维权行动根据产生的原因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于建嵘曾经研究的湖南农民为减轻负担而采取的集体行动;浙江农民为了争取生存权而进行的抗争——2001年嘉兴的断河事件,2005年的东阳市画水镇的“4.10事件”、新昌县-嵊州市交界地带的“7.15事件”和长兴县煤山镇的“8.20事件”,2007年的广西岑溪市波塘镇事件;山西农民为争取选举权而开展的集体行动等等。关于农民的维权行动,有学者(刘伟伟,2005)认为可以用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来解释,这种激励具体表现在:分摊上访费用、均分上访收益、对上访代表的物质和社会奖励、对不合作者的惩罚等⑥。初看起来,这些列举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选择性激励无法解释当前中国农民维权抗争活动。因为,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是从组织入手来进行考量的,无论是积极的奖励还是消极的激励都是来自于组织内部。而当前农民的维权抗争行动并没有建立稳定的社会组织,比如在于建嵘研究的案例当中,参与者明确表示“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不成立具体组织,不设负责人,只设减负代表”(于建嵘,2005)。所以,激励不是来自集团内部,而更多的是来自集团之外。在农民的维权抗争中,通常有一批“农民精英”来领导,于建嵘曾将湖南H县的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分为三种模式——路见不平式、逼上梁山式、路见不平和逼上梁山的混合式。并且他认为选择性激励可以部分解释因“路见不平”而成为减轻农民负担这一集体行动的发起和参与者的动机和目的,但却很难理解因“逼上梁山”的集体行动参与者的动力来源(于建嵘,2006)。所以,选择性激励不足以完全说明当前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动力机制。在农民的维权抗争中,基层政府及官员的压迫是农民走向集体行动最为主要的动力(于建嵘,2006)。也就是说,农民所进行的维权行动主要不是根据自己所处集团内部的区别对
本文标题:选择性激励的作用及其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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