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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本文主要针对大型商场销售实务中的增值税作税收筹划的分析。以下是基本概念和相关税收规定:(1)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优惠。其税收政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应以其全额计征增值税。“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2)销售折扣,又名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的一种折扣优惠。折扣的表示常采用如2/10,1/20,N/30的符号表示。其税收政策,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3)销售折让,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其税收政策,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案例分析如下: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假设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25%)方案一: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方案二: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方案三: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方案四: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方案一: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分析: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方案二: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分析: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方案三: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分析: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应交个人所得税=20÷(1+20%)×20%=3.3(元)or=20÷(1-20%)×20%=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企业利润=34.19-20-3.3or5?=10.89or9.19?(元)税后净收益=10.89or9.19-8.55=2.34or0.64?(元)方案四: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分析: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的区别如下:“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1.“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2.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方案四: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其次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和,再次为打折酬宾,最后是返还现金的方式。即方案二方案四方案方案一方案三
本文标题: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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