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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4杨筱平讲义建筑无障碍设计
建筑无障碍设计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杨筱平一、无障碍设计的概念及其它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内容三、建筑无障碍设计1、无障碍设计的历史背景上一个世纪初期,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上一个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法规。1986年7月我国编制了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1989年颁布实施。一、无障碍设计的概念及其它2、无障碍设计的基本概念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design)这个概念名称始见于1974年,是联合国组织提出的设计新主张。无障碍设计强调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一切有关人类衣食住行的公共空间环境以及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都必须充分考虑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的使用需求,配备能够应答、满足这些需求的服务功能与装置,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切实保障人类安全、方便、舒适的现代生活环境。无障碍设计首先在都市建筑、交通、公共环境设施设备以及指示系统中得以体现。3、无障碍设施及其特点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是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道路(包括道路、桥梁、人行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公交站点、公共绿地)的相应设施。无障碍环境概念,范围就更大更广,除建筑物、道路无障碍,还包括交通工具无障碍、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电视手语和字幕、盲人有声读物、音响信号、手机短信息、信息电话等等),以及人们对无障碍的思想认识和意识等。从建设部门来看,多指无障碍设施,从整个社会来说,多指无障碍环境。4、无障碍设施的发展状况上世纪50年代末期美国最初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美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现有多层次的立法保障,并进入科研和教育领域。欧洲在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的同时,强调了住宅建设也要实施“无障碍化”。1930年末,瑞典和丹麦就开始提供老人公寓。亚太地区的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等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部比较好。日本目前的无障碍设施比较普及,国家制定的统一建设法规中包括无障碍设计。香港的《残疾人通道守则》自1976年至1984年作了多次修订。香港的建筑物、道路、公共交通车、巴士、地铁等处的无障碍设施十分完善。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在起步晚、起点低的情况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有着显著成绩。多数城市的干道、主要商业街、广场、医院等建筑,程度不同地建设了无障碍设施;城市住宅小区的无障碍设施也开始起步。为了推进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2002年10月31日,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中国残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提出了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示范城的活动,这是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南京、杭州、厦门、广州、西安、苏州、秦始岛十二个城市列为首批示范创建城市。规范无障碍建设行为,是搞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保证。建设部等部门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1998年又作了补充规定,至2001年再次修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是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2001年8月1日发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系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规范,是目前最新、最有权威的一个规范。现在所有的新建、改建项目都要按此规范设计、建设。之后,在相关规范修订和编制中都增加了无障碍设计专章,从“残疾人规范”到“无障碍规范”不仅反映了我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也标志着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阶段。随着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上海特奥会、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国际大型活动的召开,这些城市的无障碍设计水平和建设水平都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北京颁布了“实施细则”,上海颁布了“管理办法”,广州、深圳等地方都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我省建设厅也编制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施工规范》等,全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从示范到创建到推广,从而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5、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无障碍设施不仅为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安全和方便的条件,同时也给推孩子车的母亲、伤病患者以及携带物重者带来了方便,是造福全民的一件好事。正如1974年联合国召开的残疾人生活环境专家会议报告中提到的:“我们所要建立的城市,就是正常人、病人、孩子、青年人、老年人、伤残人等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能够共同地自由生活与活动的城市。”6、无障碍设计的基本思想无障碍设计的理想目标是“无障碍”。基于对人类行为、意识与动作反应的细致研究,致力于优化一切为人所用的物与环境的设计,在使用操作界面上清除那些让使用者感到困惑、困难的“障碍”(barrier)为使用者提供最大可能的方便,这就是无障碍设计的基本思想。无障碍设计关注、重视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但它并非只是专为残疾人、老年人群体的设计。它着力于开发人类“共用”的产品——能够应答、满足所有使用者需求的产品。7、无障碍设计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新建或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居住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显然环境的障碍是与“保障法”相抵触的,建筑的无障碍设计是法定的内容,否则就是违法。2)整体性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无障碍建筑物的设计,不单纯是技术和经济问题,就建筑物而言,是其基本组成部分,而非附加的设计内容。3)通达性无障碍设计应体现从道路至建筑的全程无障碍的理念。A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通行道路B方理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公共建筑C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居住建筑4)系统性城市环境的无障碍设施,是人们在城市中的水平和垂直交通的行动轨迹,到使用各种设施的空间,处处关联着无障碍的内涵,并需要形成系列化和相应完整的配套类型,由于轮椅作为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因此要求城市道路的人行步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以及城市广场、街心花园、各种公园、旅游景点等的通路,应能全方位地为乘轮椅者、残疾人及拄拐杖者提供通行上的便利,并要求在坡道的宽度、坡度、长度、休息平台、地面及扶手等,在形式及规格上应符合乘轮椅者在使用上的方便。公共建筑服务设施的项目较多,内容各异,但是在无障碍的功能要求上是一致的。凡是为公众安排和服务的设施项目,均应方便行动不便者通行、到达和使用,如建筑基地的通路、人口台阶、坡道、平台、门、楼梯、电梯、电话、扶手、洗手间、服务台、饮水器、公共厕所、浴室、轮椅座席、轮椅客房及卫生间、停车车位、标志等,在形式及规格上,要求能符合乘轮椅者、拄拐杖者及视残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条件。5)适用性行动不便者主要为肢体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对行走产生困难的肢体残疾者,是指躯体或是下肢,或是躯体及下肢均受到损伤,经过矫形、康复后,在行走时有的产生异形,有的需要借助手杖、拐杖、助行架进行行走,当行走还有困难时,则需要借助手动轮椅或电动轮椅来完成行走。在一般的情况下乘轮椅者可以独立地自我进行行走,重残者及高龄体弱者则需要在他人帮助下才能完成行走。由于残疾人在行走中的不同状态和使用各种助行工具,在通行时要求道路和建筑物的水平通道及垂直交通的宽度、高度、坡度、地面及各种相应设施与家具,应具备乘轮椅者、拄拐杖者及拄盲杖者既方便又安全的通行空间和使用条件。无障碍设计要根据残疾人体活动空间参数为依据确定相应的使用条件,保证使用方便和安全使用。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内容(一)公共建筑1一般规定1)公共建筑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建筑物,其中主要包括办公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学校建筑—园林建筑—城镇公厕等。2)为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公共建筑,不论规模大小,其设计内容、使用功能与配套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柱拐杖者、视残者及老年人以通行和使用上的要求。3)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其部位主要为建筑入口、水平通道、垂直交通、洗手间、浴室、服务台、电话、客房、观众席、停车车位、室位通路、盲道及轮椅标志和提示标志等。2、建筑类别与设计内容2.1办公建筑1)办公建筑系国家及地区面向社会公众的机构,其中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公用企、事业办公楼—科研楼—写字楼—信息中心等建筑。2)办公建筑的接待区、办公区、法庭区、休息室及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方便通行和使用设施的便利。3)办公建筑入口入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置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应设扶手。4)设有楼层的公共建筑,应设适合拄拐杖残疾人使用的缓坡楼梯,在楼梯的两侧应设扶手。5)办公建筑配备有客用电梯时,其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6)男女洗手间的入口、通道及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庆设抓杆。当设有残疾专用洗手间时,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7)办公建筑设置的接待服务台、公用电话及饮水器等设施,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8)政府机关及司法部门的入口至接待区应设盲道。在法庭区入口及楼梯、电梯、洗手间、公用电话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9)距办公建筑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2.2文化建筑1)文化建筑是面向全社会的文化、科技与纪念性活动的场所,其中包括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档案馆—科技馆—纪念性场馆等。2)文化建筑的接待区、目录及出纳厅、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报告厅、休息室及开展各种活动的房间,应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方便通行和使用上的便利。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3)文化建筑的室外道路、建筑入口及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台阶时,必须设置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当选用自动升降平台装置时可取代坡道。4)设有楼层的文化建筑,应设缓坡楼梯和轮椅坡道,当配备有客用电梯时可取代轮椅坡道,电梯的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及视残者的使用要求。5)为公众设置的洗手间,其入口、通道及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应符合乘轮椅者进入、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应设抓杆。当设有残疾人专用洗手间时,可取代公用洗手间设置的残疾人厕位。6)文化建筑设置的接待服务台、售票窗口、公用电话在及饮水器等设施,其高度应符合乘轮椅者及少儿的使用要求。7)大、中型文化建筑主要的室外通路至建筑入口及接待区应设盲道,在楼梯、电梯、洗手间、公用电话等位置,应设位置提示标志。8)文化建筑的阅览室、报告厅、演播厅等,应在出入方便的地段设轮椅席位,其视线不应受到遮挡。9)距文化建筑入口最近的停车车位,应提供给残疾人使用。2.3商业建筑1)商业服务业范围广泛,是面向公众生活的场所,其中包括不同规模的综合商厦及购物中心—专卖商店—自选超市—书店—药店—付食店—菜市场—旅馆饭店—金融邮电—餐饮食品—美容美发—浴室桑拿—社区服务及维修店铺等。2)商业服务区的接待区、购物区、自选营业区及等候区,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在通行和购物提供必要的便利,为公众设置的服务设施应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3)商业服务业建筑入口及室内走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室内外高差较大且用地狭小地段可选用自动升降平台装置取代坡道。4)设有楼层的大型商业服务建筑,应设客用电梯,电梯的规格及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视残者的使用要求。只设有货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服务提供方便。5)为公众设置的男女厕所的入口、通道及残疾人的隔间厕位应符合乘椅者的通行、回旋与使用要求,男洗手间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应设抓杆。设有残疾人专用厕所时可取代公用厕所设置的残疾人厕位。6)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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