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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实施方案(试行)为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预防与遏制艾滋病五年行动计划(2006-2010年)》和《上海市预防与遏制艾滋病五年行动计划(2006-2010年)》,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VCT),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1.建立适合本市特点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2.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医疗保健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3.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及咨询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4.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5%以上。5.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5%。6.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5%以上。7.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及18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二、职责与分工1、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各地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内应建立由妇幼、疾控、医政、规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与职责。2、妇幼保健机构主要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指导、组织人员培训、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等工作。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负责对筛-2-查阳性样本进行确认试验,为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VCT)提供技术支持,对承担自愿咨询和检测的人员进行培训。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时,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要求及服务流程纳入到常规工作中。5、市卫生局指定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承担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并按照有关的工作规范做好HIV相关检测和救治工作。三、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成立由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市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专家组。主要承担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服务规范等的技术指导、工作评估等,使各项措施和服务落到实处。(二)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自愿咨询与检测纳入本市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规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1、提供规范的生殖健康服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生殖保健服务过程中,要为接受服务的妇女及配偶/性伴侣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对有高危行为者,动员其接受艾滋病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的艾滋病感染和传播。2、提供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医疗保健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中,主动为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咨询,建议并动员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尽早接受艾滋病检测;提供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相关信息。(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民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以社区为基础,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咨询热线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大众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在婚前保健门诊、早孕保健门诊、产科门诊和产科病区、孕妇学校等场所,对婚前保健人群、孕妇、儿童家长及其家庭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重点指导。(四)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与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开展人员培训,规范实验室检测,提高医疗保健机-3-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项措施的实施。采用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和逐级培训的方法,对从事妇幼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工作和复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五)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及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报告主管领导和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评估和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登记并正确使用预防药物,接受流行病学监测。四、信息管理各级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报表和各类登记要求逐级上报,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五、经费保障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投入,保证在用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以保障疾病监测、职业暴露、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和开展预防、干预、随访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六、督导与评估建立市、区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督导与评估体系。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指导。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市督导方案制定本区县督导方案,定期组织进行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指标及督导方案另行制定。附件: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规范和流程2.市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专家小组名单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4.区(县)母婴阻断HIV自愿咨询检测试剂季度需求申请表5.区(县)预防艾滋病母婴阻断检测试剂和耗材季度需求申请表-4-附件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和流程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一)婚前保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知情告知为原则,对婚前保健人群开展免费的HIV抗体筛查检测。对筛查结果呈阴性反应者进行告知,并提供咨询和指导;对筛查结果呈阳性反应者,应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筛查标本一并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检。对HIV抗体检测确认阳性者,区(县)妇幼保健所应当协助和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二)孕产期保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同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以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和检测后咨询。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提供预防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的相关信息、干预措施、转介服务等的指导。1、早孕检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提供早孕保健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以知情告知为原则,在对孕妇采集检测梅毒筛查血样标本的同时,将血样标本送至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所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HIV抗体免费检测,并在《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以下简称《孕册》)上做好相应标识。对筛查结果呈阳性反应的孕妇,协助区(县)妇幼保健所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筛查标本一并送至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检。对HIV抗体检测确认阳性孕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县妇幼保-5-健所应当协助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2、产前检查助产医疗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发现孕妇在早孕时未接受咨询检测的,应当以知情告知为原则,对其进行HIV抗体筛查检测,并在《孕册》中做好相应标识。对筛查结果呈阳性反应的孕妇,应当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筛查标本一并送至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检,对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应及时将其转至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艾滋病母婴阻断措施和干预措施。3、孕妇学校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纳入孕妇学校的培训大纲。向孕妇及丈夫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对母婴的影响、传播途径及干预措施;解释HIV检测及告知的意义,终止妊娠建议等。4、产时保健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已临产或途中可能发生异常等情况不能转运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应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下积极采取母婴阻断措施,就地进行分娩,在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时,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胎婴儿感染机率。产妇分娩后48小时内将母婴转送至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母婴阻断治疗。对产前未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即将或临产产妇,应当及时对其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与检测,采集样本进行HIV抗体快速检测,提供检测后咨询,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采取干预措施。对HIV抗体筛查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的,应当及时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与第一次筛查标本一并送至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检;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转送至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分娩。-6-5、产后访视和随访。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和婴儿的产后访视、婴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由居住地的区(县)妇幼保健所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纳入所在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的喂养与保健㈠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提供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医学随访,加强艾滋病相关症状体征监测,提供安全助产、喂养指导、产后避孕、心理支持、家庭防护指导等服务。对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人工终止妊娠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及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对由助产医疗机构转运的HIV抗体筛查检测呈阳性反应的孕产妇,市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采集第二份血液标本,连同第一份标本一并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对HIV抗体检测确认为阳性的孕产妇和随访满18个月确认为阳性的婴幼儿,市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告知工作,按照要求进行传染病报告。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进行婴儿喂养的科学指导与随访,预防营养不良,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喂养导致的母婴传播,保障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免疫接种。-7-流程图1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8-流程图2产时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9-流程图3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10-附件2市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专家小组名单组长:袁政安主任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卢洪洲教授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狄文教授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组员:潘启超主任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庄鸣华主任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晓红主任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方惠主任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蒋佩茹主任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李笑天教授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段涛主任第一妇婴保健院程蔚蔚主任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徐先民教授第一人民医院杨祖箐教授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黄亚绢主任第六人民医院-11-附件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资料包括报表和各类登记。报表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等系列个案登记卡。各类登记包括包含艾滋病咨询检测记录的婚前保健门诊登记、孕期保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随访记录等。一、婚前保健机构。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婚前保健门诊登记上报表,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1-I)、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应于次月5日上报市妇幼保健机构。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1-I),应于次月5日上报所在地
本文标题: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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