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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管理要求一、化妆品生产经营现状二、化妆品管理格局及依据三、化妆品基本常识四、化妆品管理工作欧盟化妆品行业起源于上世纪初,迄今已经历了约一百年的发展历程。今天,欧盟化妆品已成为全球化妆品行业的领头羊,涌现出很多世界知名化妆品集团,拥有很多广为消费者信赖和喜爱的世界知名品牌。全球化妆品生产商欧莱雅上周四宣布,已经向中国面膜公司美即控股提出了总价值65.38亿港元收购要约。若交易达成,这将成为继收购小护士和羽西之后,欧莱雅在中国收购的第三个品牌。欧莱雅集团:“巴黎欧莱雅、美宝莲、卡尼尔、兰蔻、碧欧泉、赫莲娜、薇姿、理肤泉、欧莱雅专业美发、卡诗”;法国产香水:“爱琪美、莲娜丽姿、欧洲之萃、香奈尔”等等。1.1.1欧盟1.1国外化妆品生产经营状况作为世界上化妆品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市场之一,美国的化妆品市场规模庞大并且仍在持续增长。1.1.2美国作为身居欧盟和美国之后的全球又一大经济实体,日本在化妆品的生产和消费上长年稳居全球第二,2012年日本化妆品市场规模达到330亿美元。1.1.3日本1.2古代我国化妆品的历史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已经有粉黛、胭脂、眉墨、兰膏等各类化妆品。到了汉朝时,化妆品的使用就更为广泛了。唐朝以后,化妆品的花色品种日趋增多。白居易的《长恨歌》中说:“回眸一笑百媚生,六宫粉黛无颜色”。可见当时在宫中化妆也是很盛行的.此后在宋、元、明漫长的历史年代里,由于长期在封建势力统治下,生产技术十分落后,化妆品的生产长期处在小“作坊”式生产状态中。化妆品的花色品种垣有变迁,但种类仍很少。到了清朝同治元年(1862年)杭州“孔凤春”香粉号“孔凤春贡粉”,专供慈禧太后使用1911年,中国化学工业社(即现在的上海牙膏厂)在上海建立相继建立:上海明星花露水厂、上海家庭工业社、富贝康化妆品厂、宁波凤苞化妆品厂改革开放以来化妆品的发展1982年,我国化妆品销售是4亿元,2000年,是300亿元2005年,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约3000多家化妆品品种25000多种,销售额达到900亿元,约占全球化妆品销售总额的10%.销售层次多,销售方式多,进口化妆品成逐年上升趋势.国内化妆品生产经营状况中国的化妆品市场是全世界最大的新兴市场,在短短的20多年里,中国化妆品行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从简单粗放到科技领先、集团化经营,全行业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极富生机活力的产业大军。截止2012年底,我国约有化妆品生产企业4000多家。(1)广东省(约占1/2)(2)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辽宁省天津市北京市(约占30%)大型企业集团也纷纷加人化妆品行业如:中国酒业五粮液集团、娃哈哈集团、同仁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正泰轮胎集团、哈药股份。二、化妆品管理格局及依据2.1、国际上对化妆品的监管格局2.2、国内对化妆品的监管格局2.3、国内对化妆品的监管依据2.1.1欧盟欧盟化妆品法规一体化最早开始于1964年,促成因素主要是各成员国的法规阻碍了化妆品的贸易,影响了统一市场的功能。目前欧盟的化妆品行业较好地实现了一体化——在各成员国中用同一标准(76/768EEC化妆品导则)对行业进行监管。2.1.2美国美国涉及化妆品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商品包装和标签法》,所涉及的主要政府管理部门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即FDA,其基本职能是禁止伪劣的和错误标识的化妆品在市场上流通。《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禁止伪劣的或错误标识的化妆品销售,FDA只有在这些化妆品用于商业用途后才能对其行使法律权力。生产商无需经过上市前的审批程序。2.1.2美国企业自律的原则:这主要体现在其生产商和产品的自愿注册制度上。生产商的自愿注册是由生产商根据自愿原则向FDA呈报其名称和地址从而获得注册号。但这种注册并不被认为是对生产商的认可,产品一旦出了问题,生产商和经销商仍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化妆品生产商必须符合GMP指南的要求,FDA有权据此对生产和分销点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有伪劣产品。检查范围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容器、标签。生产商必须接受检查。2.1.3日本日本是对化妆品管制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根据日本《药事法》规定,日本实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制度,化妆品上市前的审查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准用于化妆品的原料成分名单,同时对于化妆品的原料有严格的规定。日本的化妆品管理部门是厚生省。在日本,化妆品行业要受《药事法》和厚生省执行法规的管制。2.2国内对化妆品的监管格局部门法规依据主要职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口岸的监管生产许可证发放、质量监督工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化妆品质量监管、化妆品广告的监管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美容美发业的管理2.3国内化妆品卫生监管依据2.3.1法规依据主要为:一、国务院批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部令第3号90.1.1;二、部13号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91.3.27;三、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四、卫生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08.8.1;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等八项国家标准的函;国标函[1997]289号六、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八、《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九、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十、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2010.2.5);十一、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2010.4.1)十二、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十三、进出口化妆品标签操作规程(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十四、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0.4.1);十五、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93.10.1);十六、《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00号令08.9.1十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2011.10.1)多达54部法规三、化妆品基本常识3.1化妆品的概念化妆品定义: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依据化妆品的定义,主要涵盖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施用方式;2、施用部位;3、功能和使用目的。1、施用方式:化妆品的施用方式是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因此,以口服、注射、吸入等方法施用的产品不属化妆品范畴。例如,现在有一些健美减肥产品,是口服的,虽然这种产品也是为了健美目的,但是,其施用方式不属于化妆品。还有一些口服养颜产品,注射去皱产品都不在化妆品的范围内。当然,施用方式是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的产品也不一定就是化妆品;例如,外用药也可能与化妆品的施用方法相同,然而却是药品,而不是化妆品。2、施用部位是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例如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显然,不包括人体内部,凡是施用于人体内部的均不属于化妆品范畴。3、功能和使用目的。在化妆品定义中还明确了化妆品的功能和使用目的,化妆品具有下述功能:(1).清洁作用:清洁面部、身体皮肤和毛发等的污垢,如洁面霜、沐浴液、洗发香波、卸妆产品等。(2).护肤、护发作用:保护面部和身体皮肤,以达到保持皮肤水分,延缓皮肤衰老,使之润泽、光滑、细腻、柔软的作用。毛发和指(趾)甲属于皮肤附属器,已经有很多的护发和护甲化妆品,可以起到保护头发和指(趾)甲的作用。(3).美容修饰作用:美化面部、体表和毛发,以达到美容和改变容颜,增加魅力的作用,例如彩妆类。(4).消除不良气味:通过抑汗或掩盖方法以达到减轻和消除体臭的作用。(5).特殊功能: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有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即具有育发、健美、美乳、防晒、祛斑、脱毛、除臭、染发和烫发9种特殊功能的产品也属于化妆品范畴。3.2、化妆品市场范围目前,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主要集中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小商品批发市场、药店、化妆品专卖店以及美容院、美发店、宾馆、沐浴中心、足疗保健店等场所,其他经营环节网上销售、电视直销等。3.3、化妆品批准文号卫生部:国家局:1、卫妆特字(2000)第0334号;国妆特字G20090163;以上为国产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2、卫妆特进字(2007)第0809号;国妆特进J20092158;(2008年10月30日以后)以上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3、卫妆备进字(2006)第5629号;国妆备进字J20092148;(2008年9月17日以后)以上为普通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化妆品标签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执行标准号,其中产品执行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16—108xxxx。其中,XK表示许可,前两位数字16表示轻工行业编号,中间三位108表示化妆品产品编号,后四位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如XK—1088502。卫生许可证编号以“(4位或者2位年号)卫妆准字(2位地区代号)—XK—4位顺序号”表示。如(2005)卫妆准字01—XK—0406号,或者(99)卫妆准字01—XK—0406号。产品标准号是指产品执行的标准号,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组成。如QB/T2874。3.4、化妆品分类1、按用途(1)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固发、美发、养发;(2)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洁肤(沐浴液、洗面奶)等化妆品;(3)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唇膏、粉类、指甲用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4)香水类:包括香水、化妆水类化妆品。2、按功效(特殊用途化妆品)(1)、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2)、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3)、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4)、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5)、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6)、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7)、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9)、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3.5、化妆品命名指南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品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1、禁用语(1)绝对化。(2)虚假性。(3)夸大性。(4)医疗术语。(5)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6)医学名人的姓名。(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8)庸俗性词意。(9)封建迷信词意。(10)已经批准的药品名。(11)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日常监管是最有用的,凡出现这些,都可作为不合格产品进行调查处理。2、可宣称用语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包括:(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等词语。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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