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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有关政策解释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规定:(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危险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二)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延期:1.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四)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暂不要求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要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再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五)对不予颁发(或者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二、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公告》(2008年第1号)规定的精神,废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原许可范围中含有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农药的,在延期换证时要予以剔除。2008年1月9日前已签定有效出口合同的生产企业,限于履行合同,可继续生产至2008年12月31日,其他企业一律不准生产以上五种高毒农药。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04号),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暂时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的范畴。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规定,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物品,无论其是否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范围;生产、经营这类物品的活动,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四、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号),对用作化学反应溶剂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套用的企业,其回收过程即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这类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范畴,应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这类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这类工程项目试生产方案进行备案。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32号),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在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时,可以不再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六、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沥青经营单位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9号)规定,沥青没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因此暂不将沥青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畴。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规定,对于只储存和经营闪点高于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八、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危化函〔2006〕96号)的解释,被依法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隐患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可按新设立的单位予以受理。申请时如涉及储存危险化学品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关于新建工程项目相关规定。九、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范畴划分的复函》(危化函〔2006〕16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的精神,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范畴,因此,企业利用焦炭通过煤气发生炉制造煤气用作燃料的生产,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含有配套或者附属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206号),企业的氨、醇裂解制氢过程,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含有氨、醇裂解制氢等配套或者附属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十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暂不对活性碳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67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性碳的活动,可暂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本文标题: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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