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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浅论犯罪中止学生姓名邹洋学号1451201212534入学时间2015年春期专业法学指导教师王昌满试点单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奉节分校重庆广播电视大学2015年5月20日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材料目录1.指导任务书……………………………………………………………(1)2.指导记录表……………………………………………………………(2)3.写作提纲………………………………………………………………(3)4.论文提要………………………………………………………………(4)5.论文正文………………………………………………………………(5)6.参考文献………………………………………………………………(11)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12)8.答辩记录表……………………………………………………………(13)9.审查意见………………………………………………………………(14)1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书毕业论文题目浅论犯罪中止学生姓名邹洋专业法学指导教师王昌满职称中学高级毕业论文研究的内容及要求: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学界在犯罪中止的概念和要件等基本问题上均存在争议。本文拟从对犯罪中止的概念和要件的分析入手,介绍刑法中这一重要范畴。毕业论文文体为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或单纯的案例分析不能作为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的内容结构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来写。毕业论文要求卷面整洁、字迹工整,论文的结构、纸型、版式与用字等执行重庆电大论文格式要求,毕业论文要制成电子文档。毕业论文正文字数要求不少于6000字。毕业论文的写作格式要求详见“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文本)格式规范”。主要包括:毕业论文要求用A4纸打印。页边距:上20mm、下20mm、左20mm、右20mm。论文标题采用3号宋体,加粗,顶部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正文文字采用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或1.5倍行距。毕业论文写作进度计划:1、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2、具体进度安排:时间完成内容3.20至4.10选题确定论文研究范围。4.11至5.10撰写论文初稿。5.11至5.20修改论文,形成定稿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试点单位奉节电大分校指导教师王昌满学生姓名邹洋学号1451201212534专业法学第一次指导指导时间:3.20指导内容:选题,撰写提纲,收集材料。第二次指导指导时间:4.15指导内容:完成初稿,按照套装格式进行。第三次指导指导时间:5.10指导内容:文中逻辑性不强,论证中心不突出。注意修改3写作提纲:一、犯罪中止的概述(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二、犯罪中止的分类(一)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二)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三)单独犯罪的中止和共同犯罪的中止三、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关系(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联系(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三)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四、犯罪中止的处罚(一)世界各国的处罚模式(二)我国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4论文摘要:犯罪中止,是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理论界,我国刑法学者对犯罪中止进行的定义不尽相同。学者们对犯罪中止的概念的具体表述,均是以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出发点。依刑法理论通说,犯罪中止是犯罪停止形态的下位概念。犯罪停止形态有三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同时,考虑到犯罪停止形态只有可能存在于故意犯罪过程中,且发生于实行之后,故犯罪中止应被定义为:故意犯罪实行后,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关键词:犯罪中止犯罪形态5浅论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现代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犯罪中止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为犯罪人放弃犯罪架设了一座“后退的黄金桥”,对中止犯给予宽大处理,以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避免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更大的损害。一、犯罪中止的概述(一)犯罪中止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理论界,我国刑法学者对犯罪中止进行的定义不尽相同。杨春洗先生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i林准先生在其主编的《中国刑法教程》一书中写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地停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状态。”ii马克昌先生写道:“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iii高铭暄先生认为:“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学者们对犯罪中止的概念的具体表述,均是以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出发点。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各家,有的将犯罪中止归为“行为”,有的归为“行为状态”,有的归为“犯罪停止形态”,还有认为属于“犯罪形态”者。这显示了各个定义在用语上并非都很精确。依刑法理论通说,犯罪中止是犯罪停止形态的下位概念。犯罪停止形态有三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同时,考虑到犯罪停止形态只有可能存在于故意犯罪过程中,且发生于实行之后,故犯罪中止应被定义为:故意犯罪实行后,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有何要件,各家意见纷呈,本文采用划分较为细致的四要件说,即犯罪中止包含之要件有四:时空性要件、自动性要件、彻底性要件和有效性要件。1、时空性要件。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此条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是在犯罪过程中。如何理解所谓的“在犯罪过程中”呢?刑法理论界则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三种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从产生、发展到完成所经过的程序。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从犯罪预备到犯6罪结果发生之前的整个过程中。中止犯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对于结果犯来说,还可以发生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过程是指“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形成犯罪既遂形态以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者未遂状态。”“所谓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结果发生以前的过程。”“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应当理解为在犯罪的行为过程中,也即在犯罪的预备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在犯罪既遂之前。”正确认定“犯罪过程”范围,在刑法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均有重要意义。如果不当地扩大认定“犯罪过程”范围,容易导致宽大的刑事政策的滥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反之,如过窄的认定该范围,就不利于犯罪中止制度作用的发挥,为犯罪人“架设的金桥”在无形中被截断。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犯罪既遂之后就不存在犯罪中止,因为其不具备犯罪中止成立的时空性特征。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表明犯罪中止只能是在达到犯罪既遂之前成立,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一旦达到既遂状态,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状态。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之后,由于心里悔悟等原因,积极退赃或主动赔偿损失等,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既遂一经形成,就不可能再继续发展,再向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未完成形态发生转化。犯罪的各种停止形态是各自独立存在的而不能相互转换的。对于行为人积极退赃等行为,一般只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2、自动性要件。考察各国的立法例和刑法理论,各国刑法对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的主观方面表述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刑法理论界一般称之为犯罪中止的“任意性”,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称为“自动性”。自动性是犯罪中止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犯罪中止与其它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本质区别。在国内,关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绝对自动论。这种观点认为,自动放弃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2.内因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在犯罪案件中,外界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种条件因素。而最终决定放弃犯罪活动的还是行为者本人。因此,即使客观上存在影响犯罪进行的不利因素,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放弃了犯罪行为,仍应当以中止犯论。3.主要作用论。这种观点认为,各种外界因素对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影响,不可能等同。有的足以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有的却不能改变其犯罪意图。因此只有查明意外因素在行为人主观意志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才能正确判断犯罪的形态。我国现存的几种学说各自存在一定缺陷。绝对自动论强调只有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才成立自动性,这样便缩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因为行为人中止犯罪时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实际上是极少的。另外,它也无法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区别开来;内因决定论则扩大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因为它不分具体情况,一味强调内因的决定性作用,却忽视了外因对内因应有的影响;主要作用论采取折衷的观点,但并没有提出一个认定自动性的客观标准。在实践中也不7具有可操作性,因为难以查明意外因素在行为人主观意志中所占比重大小。在认定“自动性”时,笔者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不能单纯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考虑,也不能纯粹从外界因素着眼,应从行为人的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考虑。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障碍时,行为人自己决定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具有自动性;(2)如果存在外部因素时,但这些因素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决定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具有自动性,如基于被害人的哀求、哭泣和规劝等而放弃犯罪的;又如行为人正要对被害人实施抢劫,一看被害人是熟人,就放弃犯罪行为等;(3)如果行为人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存在外部障碍,而实际上这些障碍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停止放弃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如行为人正在实施盗窃,外面风吹窗户动,行为人误认为有人来了,就停止犯罪行为;(4)如果客观上存在外部障碍且足以阻止犯罪的进行,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将犯罪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就具有自动性;(5)如果客观上存在外部障碍且足以阻止犯罪的进行,行为人主观上也认识到难以完成犯罪,被迫停止犯罪时,就不具有自动性特征。因此,对犯罪中止行为自动性的认定,我们坚持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这样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犯罪事实。据此,我们对自动性的定义为,“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放弃了其认为当时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3、彻底性要件。对于“彻底性”是否是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国内外学者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以德日刑法理论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认为犯罪中止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彻底放弃犯意为必要。iv而在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有所不同,认为“彻底性”是犯罪中止的必要条件已经成为通说。但是,两者所要表达的基本思想并非完全对立,他们争议的焦点是对彻底放弃犯罪的意图的理解不同。笔者同意我国通说观点,认为“彻底性”是成立犯罪中止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已经大大减少,而“彻底性”是对“自动性”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补充。如没有“彻底性”,就难以证明其“自动性”之真实性。另一方面,从立法宗旨和刑事政策出发,强调“彻底性”,有利于发挥犯罪中止的作用。刑事法律中设立中止制度的本意,在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从而减少犯罪给社会的危害。为此,如果不承认彻底性是犯罪中止的特征,则将不适当地扩大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且有悖于犯罪中止的立法
本文标题: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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