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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文章精选2007年第十七期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BeijingDachengfanglueTaxpayerClub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2目录(2007年第十七期总字第二十期)2007年9月1日1、用工有讲究节税三十万···································32、建房缴税:区分是合作关系还是承包关系···················63、土地增值税筹划谨防“触礁”······························94、增值税应税项目赔偿款是否缴税··························165、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表填写······················186、企业会计处理中税法优先································237、房企为何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258、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税务处理···················283一、税收筹划用工有讲究节税三十万一位姓高的商贸公司老总,欲与他人合伙筹建一家餐饮公司。据介绍该餐饮公司计划投资300万元,拟招聘员工80人,预计年营业额500万元,年利润50万元(为了便于计算对比分析,我们假定其年利润为50万元)高先生听说招聘下岗工人国家有税收优惠,但不知从何处着手。为此,笔者为高先生提供了两个方案。方案一就高先生准备创建的餐饮公司而言,如果招聘下岗工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款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该文件强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负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接转下年使用。服务业,根据国税法〔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定义,是指利用设4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游业、饮食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据此可以判定,该餐饮公司属于服务型企业,因而可依照上述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优惠,具体测算如下:按上述政策,该公司在拟招聘的80个岗位中,如果招用24位下岗工人,那么按每人每年4800元最高定额标准计算,即:4000×(1+20%)=4800元那么,该企业的全年可扣减的营业税额为:4800元×24人=115200元全年实际应纳营业税额:500万元×5%-11.52万元=13.48万元由上述计算可知,由于该公司在营业税中,已将其定额标准的扣减额扣减完毕,故无法再依次扣减其他税种,则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如下:城建税:13.48万元×7%=0.94万元。教育费附加:13.48×3%=0.40万元。企业所得税:50万元×33%=16.5万元。该公司的全年应纳税合计为:13.48万元+0.94万元+0.40万元+16.5万元=31.32万元。方案二高先生在看了这个测算结果后很高兴,毕竟可望节省10多万元的营业税,在他高兴之余,笔者将方案二对其进行了推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5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那么,该公司只要在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30%以上的规定比例,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证明,就可享受以下免税政策优惠。所谓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该公司要想达到规定比例就招收不得低于24名城镇退役士兵,其税收免征情况如下:1.营业税:500万元×5%=25万元。2.城建税:25万元×7%=1.75万元。3.教育费附加:25万元×3%=0.75万元。4.企业所得税:50万元×33%=16.5万元。该公司的全年可享受的免税合计:25万元+1.75万元+0.75万元+16.5万元=44万元。由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对比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方案一节省营业税11.52万元,而全年的应纳税合计为31.32万元;方案二所享受的免6税额为44万元,两相对比,方案二明显优于方案一。需要提醒高先生注意的是,如果该餐饮公司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在采用方案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享受政策的时效期是3年,而对方案一则无此时效性限制。(注: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被确定为25%,2008年1月1日起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但对结果没有影响)(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跃明)建房缴税:区分是合作关系还是承包关系“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中标县政府综合楼项目,我们认为是合作建房,对此业务应当如何缴纳营业税及契税?”近日,一位纳税人拨通湖北省十堰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坐席员咨询企业税收方面的问题。这位纳税人说,某县人民政府将原办公楼“拆旧建新”为县政府综合楼。县政府综合楼建设是以县政府的名义办理立项、报建等手续的,建设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对外公开招投标,最终由该建筑公司中标,中标的合同金额为338.42万元。另外,县政府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县政府综合楼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房屋建造好后,7一楼的8个经营门面归建筑公司所有(抵作工程款),剩余房产归政府所有(归政府所有部分的建筑成本为244万元)。此后,该建筑公司将拥有的8个门面房对外销售,共取得销售收入398万元(公司实际建筑成本为314万元)。对该项业务应当如何缴纳相关税款?该公司认为,《县政府综合楼开发合同书》明确由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建筑公司提供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属合作建房行为。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政府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建筑公司则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县政府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纳税,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的营业额。建筑公司以244万元(即政府所得房产的成本)的代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应当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244×5%=12.2(万元);建筑公司应当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4+398)×5%=32.1(万元)。同时,建筑公司属自建行为,应当在销售时缴纳“建筑业”营业税:314×(1+10%)÷(1-3%)×3%=10.68(万元)。另外,对建筑公司以房产为代价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缴纳契税:244×4%=9.76(万元)。因此,建筑公司应纳地方各税为:32.18+10.68+9.76=52.54(万元)。政府与建筑公司一并应缴纳地方各税:52.54+12.2=64.74(万元)(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该纳税人问。“你公司与县政府之间不属于合作建房,而是发包承包工程的关系,要依此行为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税务处理。”坐席员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向这位纳税人分析如下。政府综合楼建设的立项、报建等手续是以政府的名义,并且公司与政府之间签订的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与政府之间是承包与被承包的关系。此后,建筑公司又与政府签订了《县政府综合楼开发合同书》,该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政府只不过是以实物的方式支付工程款,相当于政府将房产销售后用于支付工程款。所以,建筑公司与政府之间不属合作建房的关系,而应当是发包、承包工程的关系。税务处理方面,在以物易物过程中,政府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签订的工程合同价款即338.42万元,应纳营业税:338.42×5%=16.92(万元)。而对建筑公司换取的房产,虽然不存在房地产手续上的变更,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9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款。所以,建筑公司应当缴纳契税:338.42×4%=13.54(万元);建筑公司将所拥有房产的转销行为还应当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可以扣除政府已缴纳销售不动产收入的部分):(398-338.42)×5%=2.98(万元);建筑公司应当缴纳“建筑业”营业税:338.42×3%=10.15(万元)。因此,建筑公司应纳地方各税为:13.54+2.98+10.15=26.67(万元);政府与建筑公司一并应缴纳地方各税:16.92+26.67=43.59(万元)。(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申琥)土地增值税筹划谨防“触礁”基本案例A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A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不含土地增值税)。当地契税税率为3%。A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增值率:2500÷3000×100%=83%;1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筹划方案在开发土地之前,A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B公司,然后再由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1.投资环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甲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B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本文标题: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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