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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摘要】朱熹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宋代国力积贫积弱、封建专制达到顶峰。朱熹以天理说为基础,以维护封建三纲五常为核心;轻立法,注重人治;坚持执法从严,而而以宽济之。其法律思想具有经世致用性质,对后世产生极大影响。【关键词】朱熹法律思想天理人治严刑朱熹(公元1130-1200年),字元晦,号晦庵,别称紫阳,南宋理学家。为官总计不足十年,一生的绝大部分时间从事讲学和著述。朱熹被认为是理学的集大成者,尊称为“朱子”。朱熹建构了一个庞大的理学体系,其伦理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律思想等都被纳入其理学体系之中。朱熹的法律思想就是在他的理学理论的基础之上论述的,博大精深,对中国法律思想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朱熹的法律思想很明确,此便不做更多赘述。本文仅就朱熹法律思想的几个问题作探讨。一、朱熹法律思想的理论依据:天理论朱熹用理学观点解释世界的一切事物。他认为,“理”是“形而上之道”,是万物的根本。世上每种事物都存在自己的理。“气”则是“理”的外在表现和万物的构成材料。朱熹认为,“理”是宇宙本体,它与气结合而派生万物,在派生万物之后又存于万物之中,成为万物生存发展的内在根据。“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察此理然后有性,必察此气然后有形。”(《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而人也是如此,所谓“人之所以生,理与气合而已”(《朱子语类》卷四)。因此,人禀受“理”而生“天命之性”,纯然至善;禀受“气”而生“气质之性”,善恶不明。朱熹又说“天命之性,若无气质,却无安顿处。”(同上)故理存于气中,即天命之性存于气质之性中。朱熹以珠水为喻,说珠在水中,犹天命之性在气质中,水有清浊,故珠有显隐,就象“气质”有清浊,而天命之性有显隐一样。在人“性本善”的前提下,气之恶质对人性污染、蒙蔽,导致善的无法展现,产生人性善恶。故人的气质之性善的一面表现为道德理性,其恶的一面则表现为膨胀的私欲。此私欲便是世风日下道德败坏的罪恶渊源。此为理气论和人性论。因此,朱熹以理气论和人性论为基础提出德刑主张:道德教化应着力于启发人之善性,从而导人为善;刑罚措施应着力于扼制人之恶性,从而禁人为恶。其共同目的在于提供儒家伦理道德,抑制人的私欲,维护社会秩序。“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思想的主题,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一)“存天理”何谓“天理”?“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朱子全书》卷六十《诸子二·释氏》)“所谓天理,复为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所以,“三纲五常”就是天理最主要的内容。(二)“灭人欲”何谓“人欲”?“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存天理,灭人欲”一直被看成朱熹的代表思想。这种思想被后世误解甚至于全盘否定。这种“戴帽”似的定性观念已经贯穿于从小到大向我们灌输的历史课本中。我们曾学习的“人欲”是指人的一切欲望,人的一切和天理不容的欲望都应消灭,人若无欲无求,社会才会和谐。“存天理,灭人欲”就是一个禁欲学说,人人皆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不求甚解,仅望文生义。更讽刺的是,传说朱熹收了两个尼姑作妾,自己的儿媳妇在丈夫死后却怀孕了,还有曾造成过名妓严蕊的冤案。总结起来,认为朱熹是个连岳不群都不如的监守自盗的伪学究、伪君子。马继武先生说:“当今社会诸多对朱熹及宋明理学存有误解的人,往往一提“存天理,灭人欲”就过分敏感地将之理解为禁欲主义,一提“重义轻利”就望文生义地附会成迂阔无用的误国之论。显然,将克除私欲歪曲为禁遏一切欲望、把遵从道义原则说成是凡事不必言利,这本身就是对朱熹理学的片面理解,是完全不恰当的。”朱熹曾说过:“天理本多,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既然“天理”包含“人欲”,那么灭人欲不就是灭天理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那么朱熹要灭的人欲指的是什么呢?宋人袁采说的明白:“饮食,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求之,则为饕为馋;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狎之,则为奸为淫;财物,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得之,则为盗为贼。人惟纵欲,则争端起而狱讼兴……”朱熹所指“人欲”是超出人的基本需求的欲望和违背礼义伦常的行为,并不排斥人的合理要求。例如,穿衣吃饭是人的基本需要,属于“天理”;但要求华服美食,便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人欲”。也就是说,符合礼义伦常的即为“天理”,与之相悖或超过必要限度的,就是“人欲”。这才是朱熹要灭的“人欲”,朱熹并不是什么欲都要灭……“灭人欲”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克己省身。朱熹的主要宣传对象是两种人:皇帝和学者。希望统治者克制自己,清心寡欲,轻徭薄赋,一心爱民;希望读书人克制自己,淡薄名利,一心一意地做学问,不忘治国平天下的远大理想。说到底朱熹是想用这句话给当时的上层人上个紧箍咒,教导他们的自觉地勤政、勤学,以不负江山社稷和天下苍生。但是单纯的道德说教是挽救不了封建统治末期腐朽王朝的崩坏。反而后世的统治者将“存天理,灭人欲”歪曲后收为己用,要求民众们效忠君长,遵守封建礼节,成为扼杀人性的精神枷锁和封建集权的工具。二、轻立法,重人治在国家治理方面,朱熹集成了儒家的“人治”思想。认为治理国家“人治”优于“法治”。首先,朱熹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若是个人,则法虽不善,亦占分数多了。若非其人,则有善法,亦何益于事。”(《朱子语类·论治道》)。“择一户部尚书,则钱谷何患不治?而刑部得人,则狱事亦清平矣”(《朱子全书》卷六十一)。法律为人制,不会完美无缺,与其相信死板有漏洞的法律,还不如相信懂得变通的人。其次,君主自律重于法律。朱熹认为君主的“心术”决定国家的治乱,“人主之心一正,则天下之事无有不正”(《朱子文集》卷二十)。尧舜为治世,三代以后“政体日乱,国势日卑”,其主要原因就是三代以后的君王独断专行。只要君主革除私念,悟得天理,就可“尧天舜日,廓然清明”,即尧舜之道再现。再次,择人重于建制。朱熹认为,选贤任能比制法更重要,因为即使有了良法,却没有良吏,良法也无法在实际中运用。“天下之事必得刚明公正之人而后可任”(《朱文公文集》卷十一)。朱熹认为,应当选拔一些“刚明公正”、德才兼备的贤能之士担任重要领导职务,聚集在皇帝的周围,协助其治理国事,使奸邪小人难以插手国政,从而使朝政清明、纲纪严肃,改变整个官场的不良风气,进而实现政通人和、国富民强。正是因为“人治”的思想,朱熹反对立法过于繁密,认为繁密的法律束缚了统治者作用的发挥。“古人立法,只是大纲。下之人得自为。后世法皆详密,下之人只是守法。法之所在,上之人亦进退下之人不得。……今日之法,君子欲为其事以拘于法而不得骋,小人却徇其私,敢越于法而不之顾”(《朱子语类·论治道》)。立法的弊端容易改正,而人的私心难以改正。所以,朱熹主张治国必先端正心术,自称平生所学惟“正心诚意”四字。最重要的是君主要端正心术。他认为,治理天下的根本“在人君正心术以立纪纲。盖天下纪纲不能以自立,必人主之心术公平正大,无偏党反侧之私,然后又所系而立。君心不能以自正,必亲贤臣,远小人,讲明义理之归,闭塞私邪之路,然后乃得而正。”(《宋史·朱熹列传》)。三、“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朱熹继承了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并对德礼政刑的关系进行了新的阐发。他认为德礼与政刑虽有本末之分,但它们在治国中同样重要。经过“德”、“礼”、“政”三个环节之后,对那些屡教不改、仍有“为恶之心”的人施以刑罚,是理所当然、仁至义尽的,没有必要人为地从轻、从宽以示仁德。同时朱熹出于镇压农民起义和整顿统治阶级内部秩序的实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执法从严、从速,“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朱子语类·论治道》)。也同时反映出封建社会的衰败。自汉以来,统治者常常将立法与执法本末倒置,重立法而不重执法。在法网严苛之下,又以执法宽松沽名钓誉,如大赦天下等,标榜德政。朱熹认为这种执法宽松是对圣人德治学说的歪曲,古人的“以宽为本”是一种治国的大政方针,其意在于“爱人”,朱熹认为,今人所理解的“宽”与古人所说的“宽”不同,古人之“宽”须以“严”济之,而今人之“宽”则纯是纵容姑息,反而起了害人的作用,从而也就失去了“以宽为本”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执法“以严为本”,禁奸止乱、制止犯罪,做到真正的“以宽为本,体仁长人”,才能使人们真正感到德政的仁慈和国家机器的威慑力。否则法出多门,大权旁落于臣下,奸豪得志,善民遭殃。朱熹总结“轻刑”原因,他认为“轻刑”的思想根源有三:第一是对犯人动怜悯之心,“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为可念也”(《朱子语类》卷五七)。第二是执法之吏受佛教“因果报应”“轮回转世”思想的影响,“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第三是执法之吏曲解“恤刑”的本旨,把恤刑与轻刑相等同。他对这些糊涂认识逐一批驳:“杀其人之所当杀,岂不是天理?”犯罪的人违反天理,对之不应发恻隐之心,对坏人的仁慈就是对好人的残忍,若不对坏人严加惩处,而是因怜悯坏人而从轻发落,那就是站错了立场,把怜悯心施错了对象,使受害人之冤曲无以伸张。出人罪常常使“无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为恶尔,何福报之有?”(《朱子语类》卷一一零)。并且“恤刑”的目的是避免司法枉滥,要求“疑罪从轻”,“令有罪者不得免,而无罪者不得滥刑也”(同上),不等于“轻刑”。从“执法从严”立场出发,朱熹主张严格限制赎刑,甚至主张恢复肉刑。其理由可概括为三点:一是认为废除肉刑后,死刑与生刑之间缺少过渡,定罪量刑轻重适当;二是认为死刑过多,造成了比肉刑更严重的伤害,违背了先王制刑本意。三是认为恢复肉刑具有更好的教育威慑作用,“虽残其躯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从肆焉。”(《朱子全书》卷三十三)。需要注意的是,朱熹的“以严为本”思想不同于先秦法家的重刑思想。朱熹生在乱世,法令废弛,纲纪荡然。以巩固伦理纲常为根本目的,针对当时社会的轻刑现象,朱熹强调应严格执法,恢复法律的威慑力,特别是对于悖乱伦常的行为,应依法律严惩不贷。
本文标题: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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