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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62286926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研究的调研报告201X/X/XX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研究的调研报告从交通肇事案发后的具体情形来看,行为人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给司法实践判断带来挑战。交通肇事罪中归案要素之特质并不影响自首认定,这是深入探讨未逃逸交通肇事案中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之理论前提。与一般犯罪相比,交通肇事罪中的自动投案认定既有共性又具有个性。共性特征表现为,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亦应符合司法解释在自首认定方面演绎扩张的价值取向。个性特征表现为,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亦应具备其自身特点。视为自动投案作为自动投案的扩张解释,对于鼓励行为人积极归案、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均具有实际意义。综合《意见》与《解释》关于视为自动投案的列举性规定,可以看出,在自动投案主客观要素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柔化,以此为指导,可适当放宽对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标准的认定,但在是否从轻、从宽幅度上则宜适当从严把握。一、问题的提出XXXX年X月XX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自动投案作出一般性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并对视为自动投案作出了列举性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XXXX年XX月XX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亦对视为自动投案作出了补充性[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研究的调研报告交通肇事罪的六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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