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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828983495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请销假制度及有关要求201X/X/XX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队伍管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干部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师有关规定,结合四十六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工作人员需要请假时,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先离岗,后补办相关手续。第三条请销假程序(一)请假程序工作人员请假时,无论假期长短,首先填写干部外出审批表,写明请假事由及假期起止日期,经本科室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政工办和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二)假期审批权限1.机关科室一般干部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领导审批;请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和分管干部的团领导审批;请假在3天以上的并报团主管领导审批,请假手续由政工办备案留存。2.机关科室领导、基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必须经政工办审核、分管领导、分管干部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手续报政工办备案留存。3.基层单位一般干部(含教师和医护人员)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报团主管领导审批,请假手续在政工办备案留存。(三)销假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当天或者下个工作日上午必须到政工办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旷工。如需续假,提前向团分管领导提出续假,经同意后方可,回团后按照相关程序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第四条假期规定(一)探亲假按照《四十六团干部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执行。(二)婚、产假婚假、产假、节育假和护理假均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请销假制度及有关要求做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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