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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电力部电建电力部电建电力部电建电力部电建[[[[1997]]]]253号号号号总总总总说说说说明明明明一、《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是根据建设部(94)建标计字第16号关于“1994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草案)”通知要求,由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和部技经中心主编,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参编。二、定额是以国家计委计标[1986]619号文《关于编制建设工期定额的几点意见》、国家和电力等部门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为依据,并参照1992年至1995年以来实际工期统计分析结果、国外同类机组施工工期、专家测定的意见编制而成。三、本定额水平的确定原则是在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以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自然的、经济的),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制订,同时充分考虑了今后的技术装备水平、劳动效率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的可能性,这样既考虑了缩短工期的实际可能又照顾到现有的先进的水平,制定出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的建设工期定额。四、本定额应在充分的保证条件下得以实现,主要包括:资金到位、设计、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现场场地、管理体系等符合现场实际需要等。五、本定额是计算和确定火力发电、输电、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的尺度,主要为项目评估、决策、设计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服务,本定额也是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及作为主机设备定货及其交货期的参考依据。本定额作为考核工期对施工单位评优具有定额作用。同时还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建设承包等项工作中的工期管理,具有指导作用。六、本定额工期是指从主体工程基础开始挖土(不含“五通一平”、施工准备和地基处理工期)至全部工程建完(其中:火力发电为该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经调试和72h加24h或168h及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时间后正式移交生产;输变电工程经竣工验收、启动试运后正式移交生产)全过程所需的额定时间。本定额不包括试生产时间。七、火力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工程的各种辅助(附属)工程均应在总工期内完成,不应再单独增列工期。八、本定额工期均以“月”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最小数值为0.5月的形式,具体计算时采用0.2舍0.3入,0.7舍0.8入的尾数进位方法。九、电力建设工期定额的适用范围参考有关章节使用说明。十、本定额不足部分,可参考同地区类似机组核定。十一、本定额子目编号为**————————**————————**、前两位数字是专业编号,中间两位数字是工程分类编号,末尾两位数字是子目序号。十二、本定额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部技经中心负责。目目目目次次次次第一章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第一节Ⅰ类地区火力发电新建工程第二节Ⅱ类地区火力发电新建工程第三节Ⅲ类地区火力发电新建工程第四节Ⅳ类地区火力发电新建工程第五节Ⅰ类地区火力发电扩建工程第六节Ⅱ类地区火力发电扩建工程第七节Ⅲ类地区火力发电扩建工程第八节Ⅳ类地区火力发电扩建工程第二章输电线路建设项目第一节35kV线路工程第二节110kV线路工程第三节220kV线路工程第四节330kV线路工程第五节500kV线路工程第六节直流±500kV线路工程第七节大跨越线路工程第八节双回35kV线路工程第九节双回110kV线路工程第十节双回220kV线路工程第三章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第一节35kV变电工程第二节110kV变电工程第三节220kV变电工程第四节330kV变电工程第五节500kV变电工程第六节调相机工程第七节室内变电工程第八节地下变电工程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说明1.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以下简称火电定额)适用于安装国产设备的燃煤火力发电厂新建和扩建工程,当扩建工程需要增建煤、灰、水等电厂公用系统的成套辅助和附属工程,且其工程量规模相当于同型机组的新建工程时,则可套用新建工程的定额。2.火电定额按新建与扩建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的不同分为:2×50MW、2×100MW、2×125MW、2×200MW、2×300MW(Ⅱ型结构)、2×300MW(Ⅲ型结构)、2×600MW(Ⅱ型结构)、2×600MW(Ⅲ型结构)十六个发电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包括九个主要控制工期。结构类型的含义是:Ⅰ型结构,指主厂房及炉架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浇制、外包钢);Ⅱ型结构,指主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炉架为钢结构;Ⅲ型结构,指主厂房及炉架均为钢结构。3.根据我国气候条件的差异,火电定额的每个控制工期又均按Ⅰ、Ⅱ、Ⅲ、Ⅳ类地区分别列出,以便直接选用,具体分类见表一。表一施工地区分类表气象条件地区类别级别省、市、自治区名称每年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最大冻土深度(cm)(1)(2)(3)(4)(5)Ⅰ一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海南≤94≤40Ⅱ寒冷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95~13941~109Ⅲ严寒辽宁、吉林、黑龙江、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西藏、甘肃(武威及以西)、陕北(延安、榆林、横山及以北)、晋北140~179110~189(朔县、大同及以北)、冀北(承德、张家口及以北)Ⅳ酷寒黑龙江(哈尔滨、大庆、绥化、佳木斯及以北)、内蒙古(扎赉特旗及以北)、青海(格尔木、玛多及以西)、新疆(克拉玛依及以北)≥180≥190注西南地区(四川、云南、贵州)的工程如所在地为山区。施工场地特别狭窄,施工区域布置分散,或年降雨天数超过150天的,可核定为Ⅱ类地区,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4.Ⅰ类地区部分酷热地区,当气温超过37℃的天数达1个月时,可核定为Ⅱ类地区,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5.火电工期定额中几个控制工期的划分及其含义:(1)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主厂房开工系指主厂房基础挖土动工开始的时间。主厂房浇垫层系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完成,开始浇注基础垫层第一方混凝土时算起,至垫层按设计要求完成为止。如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在地基处理完后,至桩基承台混凝土浇灌完为止。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系指主厂房按设计要求,在正常地质土壤条件下,进行基础挖方,直至可以进行基础垫层的混凝土浇注施工。所谓正常地质土壤条件,是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基本无需凿岩开挖的石方或大的障碍物可连续施工,如挖方有石方(不含卵石层)且其量超过总挖方量的30%时,其工期则应为本定额相应控制工期的二倍,如遇有文物等异常情况时应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主厂房基础挖方工期不包括地基处理的工期,对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且该地基处理的工艺是在土方开挖后进行的,不同地基处理方法的参考工期如表二。此参考工期以上、下限的形式给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表一主厂房地基处理参考工期单位:月处理方法2×50MW2×100MW~125MW2×200MW2×300MW2×600MW钢筋混凝土预制桩1.0~1.52.0~3.03.0~4.03.0~4.03.5~4.5钢管桩H型钢桩2.0~3.02.0~3.52.5~3.5振冲桩、强夯、灌注桩1.5~2.02.5~3.03.5~4.03.5~4.54.0~5.0注遇有溶洞、古墓及需采用特殊地基处理方法时,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酌情确定其地基处理工期。(2)安装开始:系指锅炉大件起吊开始(Ⅰ型结构指锅炉大板梁开始起吊,Ⅱ、Ⅲ型结构指锅炉炉架立柱开始起吊)以后均能连续施工,安装开始之前,应完成相应土建交付安装的必要工程条件和部分非标准构件加工及设备组合等工作,以期能连续和均衡地进行安装工作。(3)安装开始至水压试验:系指安装开始到水压试验完所需工期。(4)水压试验至点火吹管:系指水压试验完到首次点火吹管开始。(5)点火吹管至投产:系指机组点火吹管至整套启动调试移交生产所需要的工期。其调试工作的内容、范围以及机组投产应具备的条件,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电建[1996]159号)的有关规定。6.本定额中2×300MW及以上机组工期,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上下浮动0.5个月,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7.2×600MWⅡ型结构,可在同地区Ⅲ型结构基础上,适当增加2~2.5个月,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8.新建工程的机组台数多于两台且主厂房零米以下为一次施工时,土建工期按增多的机组台数相应增加,每增加一台机按本工期定额表中主厂房开工至基础挖方完工工期和主厂房浇垫层至安装开始工期两项增加如下:200MW及以下机组分别为0.5个月;300MW及以上机组分别为1.5个月,安装开始至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至点火吹管工期,点火吹管至一号机组投产和一号机组投产至二号机组投产工期均不变,其他各项工期相应调整。如果一期工程为三台机组以上时,则二号机以后每两台机组投产间隔与同容量的每期工程两台机组时的投产间隔时间相同。9.关于施工准备工期:随着基建体制的改革,火电施工组织体制也有了较大变化,实行招标投标后,一个施工现场多单位施工的形式也逐渐增加,由此引起了施工准备的内容、方式及所需时间也将随着现场条件、队伍条件有所变化,鉴于施工准备所需工期具有较大幅度的弹性,施工准备工期未纳入本定额中,但施工准备工作又不能忽视,因此列出施工总体准备参考工期(见表三),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定施工准备时参考。项目法人若进行“四通一平”招标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总体准备工期内酌定。施工准备工期:系指从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批准,工程及施工用地的征(租)用手续已办妥,承包公司或主要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始进行总体施工准备工作起直至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所需的工期。工程场地具备开工的条件是:(1)现场基本达到“五通一平”条件,生产、生活条件均达到开工后能保持连续施工的要求;(2)能按综合进度安排逐步扩大施工面。新建机组的台数多于两台时,施工准备工期可按实际机组台数适当延长。表三火力发电厂新建工程施工总体准备参考工期单位:月序号类别2×50~2×125MW机组2×200~2×300MW机组大于2×300~2×600MW机组1Ⅰ4682Ⅱ58103Ⅲ71012注上表所列类别系指:Ⅰ指现场处于城镇(县级及以上)或距城镇很近,可利用其有利条件和施工基地设施,其施工准备量较小的;Ⅱ指现场距城镇较远,但交通方便,可利用其部分有利条件和部分施工基地设施,施工准备量较大的;Ⅲ指现场距城镇很远,处于偏僻地区,交通不便,不能利用基地设施,施工准备量很大的。Ⅳ类酷寒地区电厂施工准备工期可相应增加1~2个月。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第一节Ⅰ类地区火力发电新建工程(01)单位:月编号项目名称及规模工期备注07—01—012×50MW(Ⅰ型结构)19.0其中:一号机组投产15.00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1.0主厂房浇垫层至安装开始7.5安装开始至水压试验3.5水压试验至点火吹管2.0点火吹管至一号机组投产1.0一号机组投产至二号机组投产4.0主厂房浇垫层至二号机组投产18.007—01—022×100MW(Ⅰ型结构)21.5其中:一号机组投产17.5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1.0主厂房浇垫层至安装开始9.5安装开始至水压试验4.0水压试验至点吹管2.0点火吹管至一号机组投产1.0一号机组投产至二号机组投产4.0续表编号项目名称及规模工期备注主厂房浇垫层至二号机组投产20.507—01—032×125MW(Ⅰ型结构)24.00其中:一号机组投产19.0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1.0主厂房浇垫层至安装开始10.0安装开始至水压试验4.5水压试验至点火吹管2.5点火吹管至一号机组投产1.0一号机组投产至二号机组投产5.0主厂房浇垫层至二号机组投产23.007—01—042×200MW(Ⅰ型结构)27
本文标题: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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