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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解读(第一期)集团业务部新《消法》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Phase1Phase2Phase3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1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一.新消法修改的内容本次新消法修改项比前一次修改更加细致。包括个人信息安全、商品召回、举证倒置、7天退换货、格式条款、退一赔三等多个当下社会的热点话题。•“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原内容: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解读:个人信息受保护纳入法律。1.个人信息受保护•“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原条款: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解读:对于对于商品存在缺陷后需要召回、停止销售等行为做了要求。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这是召回范围扩大的另一体现。2.商品缺陷要召回•“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原文: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解读:更加明确了“真实信息”所包含的内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原文: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解读:经营者的定义范围要更广泛,不仅仅是商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都可以叫经营者。3.明码标价、信息真实•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原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解读:强调了发票作为购物凭证的突出性。4.发票很重要•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原文: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解读:强调了存在的瑕疵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也就是说存在的瑕疵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使告知了消费者,也是违法的。5.严重瑕疵事先告知也不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原文: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6.7天退换货•解读:规定了退换货的时间为7天,超出7天如果商品符合解除合同条件,仍然可以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更换、修理。取消了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需要退换货的规定。•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办事一般提到的“工作日”,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天的时候,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时,向后再延长一天,消费者可以用这一天的时间退货。•“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原文: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解读:解释权归XX所有这样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说不了。7.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文: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同样要接受处罚;发布者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或者说联系不上经营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8.发布虚假广告也违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原文: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解读:加入了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9.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解读:不在单独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来应对,而应按法律规定来应对。也就是说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内,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可以根据本条进行告知。10.承担责任依据法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解读: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由一倍变为三倍,也就是退一赔三。并且在金额上有了最低限额,最少赔偿500元。举例说一个20元的商品出现欺诈行为后被顾客索赔,就要给顾客退回20元,并赔偿3倍60元,但不足500元,要按500赔给顾客,最后顾客拿到的就是20元退货款+500元赔偿金=520元。11.退一赔三,最少500•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原文: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解读:罚款金额进行了提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以下的罚款。但这个条文的罚款都是对于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而不是给消费者的,所以不要被消费者误引用。12.行政处罚额度提高•“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文: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读:不在是职能部门罚多少是多少了。经营者可以根据本条款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了。13.不服处罚可以提出二.此次修改新增加的条款•新增加的内容包括诚信交易、保障安全、商业信息安全、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多个内容。•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解读:强买强卖已经入法。1.诚信交易•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解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要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换句话说就是消费者在以上这些地点出现安全问题经营场所要负责任。2.经营场所要保证安全•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解读:耐用品或装修装饰,六个月内发现问题,应由经营者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而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所以这一条款对保护消费者是非常有利的。3.举证倒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解读:会员信息等保密工作要做好,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是非法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乱发商业信息也属于违法。4.泄露个人信息违法•第45条增加两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
本文标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解读(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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