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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座培训与2♠1、为何出台新规范?新规范的出台解决了旧规范什么问题?♠2、新旧规范有何异同?♠3、执行新规范的注意事项。♠4、重要条文的解释。问题提出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九日一、公告4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项目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2招标控制价4.3投标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二、规范架构5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计价表格组成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6附录A–F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6.1实体项目6.2措施项目7规范用词说明8条文说明*特别要注意的是:条文说明是对本规范的正文相关条文的说明和解释,其目的是帮助社会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本规范,其法律效力与本规范的正文是相当的。二、规范架构(续)6♠宏观上: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微观上:不论采用任何计价方式的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专门性条文规定外,均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条文(见本规范条文说明第1.0.4条)。具体有: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条款。三、目的7♠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令第56号)♠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9、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原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1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四、法律依据8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等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五、适用范围9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遵循下列原则:客观、公平、公正。这既是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高要求。工程计价活动,既是工程建设投资,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反映。因此,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投资,而且要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工程发承包双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上述原则。六、原则10七、工程造价组成(清单计价)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按拆费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费A.建筑工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费B.XXX……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其他:索赔、现场签证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金规费其他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1按照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目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条文,建立起从招投标至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具体包括有: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八、管理机制12♠宏观主体是政府部门。♠按照“谁制定政策,谁负责管理”原则,直接或间接对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书实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或备案的管理体制。♠微观主体是政策执行者,具体分为:1.单位:招标人(发包人)、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以及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个人:即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从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分别由合格的当事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其中竣工结算:编制当事人是承包人,核对当事人是发包人。九、管理主体13十、主要变化旧规范:主要侧重工程量清单计价技术,旨在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技术规范。新规范:涵盖从招标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是一本融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14♠相同处:新旧规范均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4.工程量清单计价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6.附录十一、新旧规范异同15♠不同处:1.旧规范主要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而新规范则规范了从招标投标至竣工结算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行为。2.旧规范条文为4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6条;而新规范条文则增加到13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15条,同时增加实用性较强的“条文说明”。3.旧规范侧重于体现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未能反映施工阶段各环节的相互关系和特点;而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予以规范,然后针对施工阶段不同环节的特点作出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从而按照施工顺序承前启后,脉络贯通,形成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十一、新旧规范异同(续)16♠4.旧规范提出了企业自主定价,建立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但缺乏政府监管机制,未能充分反映我国建设市场实际情况;而新规范建立起以人为本和政府有效监管机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规定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合理分配物价波动等风险,充分体现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避免招标人无限度转嫁风险,同时遏制承包人以牺牲雇员(农民工)利益恶性低价竞争。5.旧规范条文和表格只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全过程工程计价缺乏可操作性,措施项目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而新规范注重计价难点,针对施工阶段各环节的计价特点和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修订了部分措施项目,并将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调整至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十一、新旧规范异同(续)17十二、条文对比旧规范新规范序号内容总数序号内容总数1总则6,强制11总则8,强制12术语82术语233工程量清单编制143工程量清单编制21,强制83.1一般规定33.1一般规定5,强制1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6,强制5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8,强制73.3措施项目清单23.3措施项目清单23.4其他项目清单33.4其他项目清单23.5规费项目清单23.6税金项目清单24工程量清单计价104工程量清单计价72,强制64.1一般规定9,强制44.2招标控制价94.3投标价8,强制1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84.6索赔与现场签证74.7工程价款调整94.8竣工结算14,强制1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5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6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1318【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释义】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的用词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在条文说明中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作了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十三、重要条文19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十三、重要条文20【条文】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释义】本条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包括三层含义: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十三、重要条文21【条文】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新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即工程量清单虽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但其准确性(即数量不得有误)、完整性(即不缺得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而工程造价咨询人责任则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据咨询合同约定处理)。十三、重要条文22【条文】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释义】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表示方式;改变的是:一删去了“由其编制人”设置的规定,因新规范第3.1.1条已有明确规定;二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三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具体球
本文标题: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国标清单规范讲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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