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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法本章提示本章是08年新增内容,09年教材有一定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大。分值8分左右,出主观题的考点多。本章要点繁琐,专业性强,不易理解,需要课下仔细看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一)物1.物的概念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特征:(1)客观物质性;(2)可支配性。2.物的种类(二)物权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物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三)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3)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四)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依赖该物权存在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三、占有(一)概念占有: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二)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比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例如留质权,无权占有例如捨得人对捨得物的占有。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针对无权占有而言)(三)占有推定效果。1.事实推定。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2.权利推定。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占有人无须举证,推定是有权占有。(四)无权占有有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五)占有的法律保护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四、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4)依照本法上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3)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形: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2.不动产的物权登记的规则:(1)地点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更正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5)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与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6)登记机构禁止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按件收费。登记机构不得:(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二)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转移。2.简易交付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4.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1.善意取得★条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效果: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利人、让与人、受让人。善意取得成立后,在当事人间发生如下法律后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注意:2.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原则为:(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具体规则为:(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五、物权的保护(一)物上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二)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如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有损害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的基本理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无须借助他人的作为即可实现)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二)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1.占有权占有强调一种事实状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占有权则一定是基于合法占有所产生的权利。2.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利用权。3.收益权包括孳息和利润。4.处分权分为实事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财产所有人可以将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三)征收与征用1.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行为。2.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两者的相同点为:(1)主体都是国家;(2)目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性质均为强制性的。★两者的区别为:(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而征用则是使用权暂时发生了变化。(2)适用对象不同。征收针对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都可适用。(3)适用条件不同。征用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除了适用于所有权外,还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二、各类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所有权客体:(1)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2)无线电频谱资源;(3)国防资源(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二)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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